杭州市某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一审

学术   2024-10-16 18:0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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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强拆、行政诉讼、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法




裁判要点


被告在未考虑房屋的合理性及其他调查核实情况下,直接以“未办理手续程序”为由实施强制拆除,事实认定不足,证据不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程序规定。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基本案情


两原告在杭州市某村拥有一处房屋。2021 年8 月 19 日,原告发现上述房屋遭到拆除。经原告信访,被告于 2021年 10 月 15 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原告上述房屋系由被告于 2021 年 8 月 9 日拆除。原告认为,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且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位于某村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2021 年 5 月被告怀疑位于某村的房屋未办理相关农村住宅建房审批手续,存在违法用地情形,遂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案涉房屋没有办理农村住宅建房审批手续。2021 年 8 月 9 日,被告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被告认为,本案两原告未经申请,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建房,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依法应予以拆除。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的参与建造人、继承人及实际使用人等身份有权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适格。本案中,案涉房屋建造未经规划及用地审批系事实,但案涉房屋大部分是在拆除原房屋后的宅基地上重建,且属于莫某某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唯一住房,同时鉴于文件的规定,该区域农户在 2003 年以后未经审批建造农村住宅属于普遍情况,由此莫某某建造案涉房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对于该户的合法利益应予以保护。现被告在未考虑各种客观因素的情况下,径行以未办理农村建房审批手续为由将案涉房屋全部按照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同时被告实施强拆行为亦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鉴于被诉强拆行为系事实行为且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违法。



裁判结果


1.确认被告对原告来某某、刘某某占地面积为 143.26 平方米的四层主房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2.本案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律师:

京平律师:薛正懿




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北京市公安局工作多年。




京平律师:蔡晓仪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蔡晓仪律师法学功底扎实,法律应用能力突出,在代理民商事案件的同时,十分重视案例研究,曾参与编写《侵权责任法典型案例实务教程》、《案例民法学·总论》、《案例合同法学》、《债法总则典型案例疏议》、《合同法分则典型案例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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