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审判讲堂”第七期答疑实录

学术   2024-10-10 18:0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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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第七期;对下列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对查明的未包含于当事人诉请中的应赔事项,是否有权一并作出处理?

国家赔偿制度旨在通过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权力违法行为所受到的侵害,恢复和弥补其权益。行政赔偿诉讼的重点在于解决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诉求,行政法官可以全面审查相关行政行为后果,不涉及相关诉求,其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减少诉求,确保一次性弥补完。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释明引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或者赔偿诉讼时,应当有具体的请求和证据。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正确的释明引导,避免以因不予立案或忽视规定的其他损失。

全面审查:在尊重各方意愿的基础上,法院对赔偿标准、赔偿金额和方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于诉求之外的应赔事项,如另有明确表示其他损害的,法院可不予处理。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准予执行裁定有异议,如何寻求救济?

行政诉讼阶段:如果行政机关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决。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可以准予执行,反之则驳回申请。

行政非诉阶段: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予执行。

异议处理: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结果应在30日内作出。

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准予执行的裁定,可以向原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出申诉,也可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但该类裁定不属于再审的范围。


3、行政机关依据另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回复函作出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对该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此问题无法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回复函的具体内容、外在表现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避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首先,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及《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从正反两面分析回复函涉及的行政行为类型,判断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对于难以直接判定的情况,应着重分析该回复函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的实际影响。判断实际影响需考虑多种因素,如影响的具体权益、持续时间及解除影响的法定途径等,因为实际影响的判断较为复杂且具有争议。最后,对于行政机关出具的回复函,若该函对其他机关的执法结论有实质性影响,通常可以认为它对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然而,并非所有不服该函的情况都需要通过诉讼解决,需考虑影响是否直接、诉讼时机是否合适等因素。如果回复函仅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沟通材料,因其内部性则不具备可诉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通过公开途径获取该函,并且内容已经外化,则该函具备可诉性。


4、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如何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该条款保障了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权,若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也可选择其他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如果被征收人认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地段、面积、户型或环境等方面不符合法定要求或明显不合理,行政机关需提供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解释,并证明调换房屋的补偿价值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需依法在合理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否则行政机关可决定适当的补偿方式。


5、工伤保险中有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如何把握?

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的核心应围绕“工作原因”展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则作为辅助因素。在工作原因难以明确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可以作为推定是否与工作相关的依据。对于职工居家办公的情况,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则不应因办公地点在家中而影响工伤认定。同时,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工具进行简单沟通的行为,若属于偶发性且未影响劳动者正常生活,则不应视为工作状态。

工伤认定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工作原因:应判断该行为是否与工作安排或职责履行有关,是否出于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为合理解决工作期间的基本需求。

工作时间:应包括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如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加班时间,或用人单位临时指派任务的时间。

工作场所:应认定为与职工职责相关的区域,或为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既包括单位内的工作区域,也包括职工因工作需要来往于多个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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