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博望区强制拆除案例分析(2024 )皖 0506 行初 19 号

学术   2024-10-03 18:02   北京  
联系我们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

需要法律服务?

留下电话/微信

京平律师助理立刻联系你

博望区强制拆除案例分析


 裁判结果:

确认博望区新市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李月胜所有的博望区新市镇横山村李台自然村65- 1号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由博望区新市镇人民政府负担。


关键词: 强制拆除、行政诉讼、合法性、补偿安置、法定程序



1


裁判要点:

法院认定新市镇政府在未完成法定补偿安置程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李月胜的房屋。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



2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征收土地后应发布公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




3


基本案情:

原告李月胜为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横山村的村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其房屋位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区域内,房屋占地516.08平方米,建筑面积317.55平方米。由于未与政府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李月胜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2024年5月9日,新市镇政府在未与李月胜达成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其房屋及附属设施。李月胜随即报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



4


争议焦点:

1.新市镇政府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2.如实施,该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5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新市镇政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拆除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新市镇政府未完成合法的补偿安置程序,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实施拆除,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的认定:虽然新市镇政府辩称其并未实施强制拆除,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李月胜的主张。法院认定新市镇政府对李月胜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新市镇政府无权私自拆除李月胜的房屋。

证据分析:李月胜提交的证据,如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房屋被拆前后照片等均得到法院认可。新市镇政府提交的证据虽有一定合法性,但由于缺乏李月胜的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已达成有效的补偿协议。




6


执剑问法:

行政机关在进行强制拆除时应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补偿安置程序,并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何平衡政府开发与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

政府在推进开发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透明的沟通和合理的补偿方案,维护社会和谐。

在类似案件中,村民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民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在拆迁过程中要求法律文书、协议签署及补偿金额的透明度。


京平律师:李丽娜




200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丽娜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在行政案件、征地拆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李丽娜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思维缜密,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




欢迎各方转载

请务必尊重原创,标明文章原出处

邀请您加入京平拆迁经验共享群

在线交流拆迁经验

免费解答咨询

长按扫一扫,即刻加入



京平拆迁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官方咨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注征地拆迁业务14年,拥有上百位资深拆迁律师全国办案。代理全国范围房屋拆迁、征地拆迁、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案件,欢迎咨询010-63797888.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