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快讯|11.14

财富   2024-11-15 09:44   河北  


人生总会有遗漏,但是不要忘记点“在看”

导读:

2024年11月14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针对金融业共公布了12份行政处罚信息,分别由贵州监管局、普洱监管分局、台州监管分局、万州监管分局和渭南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对象为银行、保险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个人。
处罚事由
银行:

一、贷款管理不审慎

二、通过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三、1、违规设定时点性存款规模考核指标     2、通过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四、贷款“三查”未尽职、贷款支付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回流借款人

保险公司

一、虚列费用

二、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三、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

7个当事人被处以警告、1当事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12份罚单共计罚款人民币395万元具体如下:

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贵金罚决字〔2024〕105号何治磊(时任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事项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贵金罚决字〔2024〕104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罚款10万元
贵金罚决字〔2024〕103号余化金(时任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公司经理)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公司虚列费用事项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贵金罚决字〔2024〕102号陈鹏(时任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商业保险部经理)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事项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贵金罚决字〔2024〕101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公司虚列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罚款10万元
普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普金罚决字〔2024〕43号
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不审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罚款30万元
普金罚决字〔2024〕44号徐洋(时任原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对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不审慎事项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警告
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台金罚决字〔2024〕18号

一、恒丰银行台州分行

二、顾博(时任恒丰银行台州分行客户经理)

通过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

一、对恒丰银行台州分行罚款150万元

二、对顾博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台金罚决字〔2024〕17号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二、俞海津(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

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一、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罚款30万元

二、对俞海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台金罚决字〔2024〕16号

一、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李根伟(时任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门支行行长)

一、违规设定时点性存款规模考核指标

二、通过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一、对温岭农商银行罚款130万元

二、对李根伟警告

万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万州金管罚决字〔2024〕8号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三查”未尽职、贷款支付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回流借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对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
渭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渭金罚决字〔2024〕19号
王征〔时任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行为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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