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排财政资金偿还:安排年度预算资金、超收收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偿还的债务规模 2.出让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通过出让相关股权取得收益偿还的债务规模 3.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偿还:由企事业单位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偿还(不含财政补助资金)的债务规模。 4.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债务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的规模。 5.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偿还:由企事业单位协商金融机构通过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偿还的债务规模 6.采用破产重整或清算方式化解:对债务单位进行破产重整,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算,相应化解的债务规模
其中,将部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隐性债务项目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项目方式化解,系统选择化债方式为04。
将部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隐性债务项目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项目的变动统计。隐性债务项目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项目,应当以地方政府不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债务以及违法提供担保为前提,且转化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不承担任何支出责任。
应当同时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项目依法可以由企业采取市场化经营方式运行,且依法可以由企业作为该项目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