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城投咨询的长期从业者,笔者在服务融资平台资产整合重组咨询工作的过程中,接触了一些地方政府、城投公司、券商、评级、评估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见证了一些值得借鉴的融资平台资产划转的实操案例和建议。
在这里,笔者想和大家一起介绍一些地方资产整合重组的非常规操作。
这次介绍的是人防工程(文后有案例资料),笔者总结了浙江、安徽等地将人防工程注入融资平台的做法。具体内容如下:
1、资产整合重组方式
地方出台政策,明确人防工程归国有后,将区域内人防工程无偿注入融资平台,再由融资平台对外出租或者经营,并允许探索收益权融资。
2、城sir观点
人防工程是具有争议的资产,因产权问题,尤其民用建筑开发商和业主产生民事权益纠纷的案例特别多。
而《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因此,笔者认为,该款规定没有明确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也没有明确人防工程归投资者所有,仅只明确了投资者对其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在“平时”享有使用管理权和收益权。
也因此,由于上位法规定不明确,地方立法具体规定也就不一致。根据公开资料,如浙江、安徽一些地市,规定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湖南等地,则规定人防工程归投资者(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所有。
3、城sir对盘活人防工程的建议
根据公开资料,笔者总结浙江各地做法,认为应该这样盘活人防工程:
(1)前提是地方出台上位规划
如浙江省2022年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后,规定:
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在设置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可以明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在建成后,移交给设区市或者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由财政出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结建人防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登记在本单位或政府指定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名下。
在该政策下,浙江各地对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结建的人防工程实行改革,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将无偿归国家所有。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之前的存量结建人防工程,有序渐进开展产权国有登记。
因此,想要盘活人防工程,前提是需要地方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做到有据可依。对于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或者政策出台年代久远的,笔者建议、呼吁抓紧学习浙江,出台相应政策,让注入融资平台人防工程资产有据可依。
比如公开资料显示,安徽一些地市,省里也并没有出台政策,但是地市就独自、尝试出台了相关政策。
(2)建议分类推进产权改革
对于依法结建的新建项目,直接明确产权归国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时,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明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具体指标,将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国家所有,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
对于存量项目,按照“分类实施、先易后难”原则,建立有序渐进推进机制。
(3)建议做好产权登记
依法新建结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国家所有,建议产权登记在融资平台下属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其中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结建的人防工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产权登记在本单位名下。
(4)建议明确管理方式
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存量和新建的如何分类管理?谁来承担国有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应急演练等责任?
人防工程经营收益怎么使用、管理;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能不能抵押、转让?能不能以使用收益权开展融资?
等等。
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参照杭州、仙居等地的做法,抓紧出台政策。融资平台也可以主动出击,强烈建议地方学习浙江、安徽经营,出台相关政策。
笔者认为仙居县出台的人防工程改革方案实操性较强,推荐各位观看。
另外,笔者还收集了其他地方的方案。
后台回复“人防工程”,即可获取笔者收集的浙江、安徽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供各位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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