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示范文本,可参照不可照搬

文摘   财经   2022-06-22 00:07   广东  
商业交易离不开合同,或纸质或电子,或口头或书面。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出的“合同示范文本库”,无疑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纠纷,有人称为“避坑指南手册”。



但其中部分示范文本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被修订或废止,未能考虑到各地区或各行业的特殊情况,不可照搬使用。合同服务于商业目的,此要求合同的起草不能仅照搬合同模板,合同的修改不能仅是无关痛痒的文字改动。
虽然现代社会中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合同,但大多数情况下,交易方不会签署书面合同,例如吃早餐买包子与豆浆。即使签署了书面合同,交易方并不关注合同文本内容,甚至可以说在正常交易时,合同文本通常没人去看,特别是密密麻麻的电子合同。只有发生纠纷了,交易方才会关注,才会想到去抠合同条款、咬文嚼字。故合同的起草或修改得有一定的诉讼经验,这样才能精准把握合同要点,有的放矢。有些公司的财务或行政人员起草合同,完全套用合同模板,虽然看起来也洋洋洒洒,堪比散文,但难以经得起诉讼的终极检验。
麻增伟认为,一份合同的起草是否合格,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无歧义,主要就看能否经得起诉讼或仲裁的考验。尽管可能大部分的合同纠纷都不会走向诉讼或仲裁,但合同起草人员作为专业人士,在起草和审查合同的时候只有坚持以诉讼或仲裁为检验标准的原则,只有站在诉讼或仲裁律师的角度来审视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只有像诉讼或仲裁律师一样尽可能找出每一个合同的歧义和漏洞,并一一加以完善,才能起草和审查出完美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示范文本,只能起示范作用,交易方可以根据交易场景进行参照,但不可照搬,需要量身定制,特别是交易方多、交易环节复杂、牵涉金额大、交易方式新兴的情形!常见的欠条来说,交易方为追求效率或碍于情面不会过多参考以往文件与法律法规,仅凭生活经历现场手写,时常闹出乌龙:人名或公司名有误,表述不清(如“还欠款”),欠款缘由不明,日期或金额有误,事后恶意涂改。若债权人在欠条中增写利己管辖条款与律师费条款,还可为日后可能的诉讼节省时间与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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