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真逃债”等恶意转移财产的社会乱象层出不穷,债务人往往在《离婚协议》中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等大宗或者大额财产约定归债务人的配偶所有,或者约定归双方的子女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则归债务人所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哪怕是离婚后,也需要由两人共同偿还。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第一款,满足以下3个条件之一的债务才可以被法院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的;或债务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或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根据该条规定第二款,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用途或者产生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此显著增加了债权人在诉讼中的举证难度。在许多司法案例中,本应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却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间接推动了一些人采取“假离婚真逃债”的手段来规避债务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中,防止债务人通过离婚分割财产从而逃避债务,确保能将借款人及其配偶一并起诉,出借人需让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连带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做到“共债共签”,避免日后产生争议。若借款人配偶不在当地或拒不签字,出借人需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指定收取借款的银行账号为借款人配偶名下的,并要求通过该账号进行还款,保留好借款人的结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