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作关系未经清算,一方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不予支持

文摘   2021-11-21 11:36  

往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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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于某与衣某、李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各方合作共同成立股份制公司,开展少儿教育培训,约定衣某提供项目有关的课程、技术、运营管理及资金35万元,占45%股份;于某提供资金35万元及线上技术支持,占25%股份;李某以资金45万元入股,占30%股份,衣某任总经理。共同投资学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协议签订后,于某依约支付了35万元投资款。现于某认为合作事业已经不能完成,衣某、李某在一年多的时间并未开展合作项目,协议书没有实际履行,且已无法履行。现在合同约定地址的公司是衣某自己的公司,即某教育公司。对此,衣某表示不同意解除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公司已经成立,就是某教育公司,该公司就登记在约定的项目地址上。各投资人最开始是希望注册新公司,但因无法解决注册地址的问题,且新成立的公司无法使用教育培训字样,所以最后使用了某教育公司的营业执照,衣某让其他投资人登记为某教育公司股东,但其他投资人均不同意。

本案的合作项目并不是通过入股公司实现的,而是通过协议书实现的,合作项目的投资比例由协议书确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也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执行。衣某提交了包括李某、于某的微信聊天群,证明其将某教育公司的经营情况均已经在群聊中告知于某。于某称一开始以为某教育公司门店就是合作项目,大家一起装修的,但是后来觉得该店不是合作项目,衣某说新公司执照没有办下来,工商登记也没有于某,所以认为衣某是用投资的款项经营自己的公司。假设法院认定该店面就是合作项目,于某不同意对项目进行审计和清算。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于某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并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本院认为,三方虽然未按照约定成立股份制公司,但为履行《合作协议书》,已经选定经营地址,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并挂牌某“某青少科技俱乐部”对外营业,同时该门店设有财务群,于某、衣某、李某等人,该微信群中对设备采购、校区装修、财务情况等均有沟通,由此可见《合作协议书》已经实际进行,于某亦参与了该项目的经营管理,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于某所主张的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尚未达到。

同时各方系基于《合作协议书》进行合作,各方投资已经用于项目开展,如要解除合同需要进行清算以确定共有资产、共同债务,现于某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投资款,但又明确表示不同意就合作项目进行清算,故现亦不具备解除合作进行清算的条件,因此于某的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通过几方投资人进行出资,合作对项目进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亏损,是商业经营中一种常见的投资模式。各方依约定进行出资,以一人或几人为代表,集合各方的出资,再将款项投入到合作项目的运营中。在投资项目已经开展的情况下,各方的投资已经投入到项目当中。此时如有投资人退出,或者要求解除合同,需要对项目资产进行清算,以确定各方的收益、投资剩余以及盈利情况。
在各方未能就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投资人要求拿回全部投资款项,一方面影响尚能继续经营的项目的发展,对其余投资人造成财产权益的损害;另一方面,投资人未承担项目中产生的投入、债务就全身而退,会造成投资人在项目遇到困难时候的滥用权力逃避投资义务,规避相应的责任,不利于维护商业投资的公平性与稳定性,影响市场经济下的投资活力,不利于经济发展。故在合作关系未经清算的情况下,一方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应当不予支持。(本文源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民营企业商事审判白皮书(20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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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刑事辩护,商业账款的诉讼催收(投资款、借款、货款、房屋款、工程土地款、房屋土地租金、招商引资补贴、离婚财产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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