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造假骗上市公司高价收购的常见套路

文摘   财经   2023-10-26 17:33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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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权投资中的陷阱:合同诈骗罪


近年来,多家上市公司自身被曝涉嫌财务数据造假,对外并购频频“爆雷”,并购标的的业绩承诺兑现比例大幅缩水,甚至不乏财务造假、业绩注水。例如,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这些项目并购中,主犯造假骗上市公司高价并购,均触犯合同诈骗罪。因涉案金额超过了“一个小目标”,最后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诈骗类犯罪均需符合基本的犯罪结构: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二是对方因此产生了错误认识,三是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四是行为人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五是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包括两个部分,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由此可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合同诈骗罪的起点。在上述犯罪结构中,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对方因此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是诈骗罪的表现形式。简言之,合同诈骗罪就是利用合同的形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

从目前搜集到的判例看,有较大影响的一些并购合同诈骗案主要集中在财务欺诈。财务欺诈包括虚增收入和虚增资产。典型的虚增收入有利用关联方交易,将钱左手倒右手,实际公司并无收入增加,账面可以做到很亮丽。虚构业务是另外一种,目标企业虚假购入原材料,伪造进出口报价单,销售发票等财务资料,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

虚增资产比如有的被并购目标虚构并不存在的煤矿,或者对采矿权和探矿权人为扩大范围,并在财务数据上虚假体现。财务欺诈的手段在实务中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且其中不缺乏与收购方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涉及到中介机构的配合。

A股市场上造假骗上市公司高价并购的案例层出不穷,对上市公司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了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在收购过程中应该加强风险控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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