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向公司股东追债?

文摘   金融财经   2024-07-13 15:59   广东  

往期分享

1、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应向谁主张偿还债务?

2、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五年实缴义务来袭!股东注意,公司出资新规解析
4、最高法:注资后次日转出,不能提供合理理由,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5、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谁有权站出来督促?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7月13日,失信被执行人有8389384个。其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占据有相当比重。现在执行难,债权人耗费精力和财力拿到胜诉判决,却面临拿不到执行款的尴尬境地。面对这种“老赖公司”、“僵尸企业”,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近日忙于几宗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少数股东还依旧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

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在特定情况可转向股东追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股东虚假出资、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等等。


201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其中有关股东/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清偿的两条款如下:


 35.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股东、出资人等为被执行人,如何审查
 
意见: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等注资不实、抽逃出资、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致使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申请该股东、出资人在注资不实、抽逃出资、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等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无论行为发生在执行依据作出之前或之后,均可直接追加该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2.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的,上述情形岀现在被执行人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的,可直接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说明: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无偿接受财产均严重影响法人清偿能力甚至民事行为能力,即使执行依据作出过程中没有发现上述情形,只要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也可直接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而无需另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所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是对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身份的指称不是对条文所涉情形发生时间的限制,并非要求企业法人成为被执行人之后才能适用该条款。《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必须发生被执行人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但不要求发生在执行依据作出之前或之后。
 
汪律师解读:股东为了逃避偿债义务,往往会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的资本充足原则,另外就是利用赠与或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公司,使之变为空壳公司。《解答》35条是对《变更、追加规定》的细化,明确申请执行人可直接追加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另行起诉,减少讼累。
 
36.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意见: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不能证明的,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说明:依照《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的,该股东可被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规定吸收了《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目的是为了强化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将公司财产与本人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汪律师解读:作为债权人可在起诉同时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公司的债务。此解答将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未在起诉同时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还可在执行阶段向法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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