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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往往没有签署借条(借款合同),即使有也不规范,其中内容未能根据法律的修改进行更新,或是从网上随手查询复制而来。在填写时也容易出现错误,例如借款人和出借人弄反了身份信息,借款人故意写错自己的名字与身份证号码,借款本金的大小写不一致等等。
近日,几个出借人就借款起诉进行咨询,最为核心的利息条款,借条里竟然都没有。之前经常遇到虽有写利息,但不明确,模棱两可,例如约定“利息2%”,究竟是月息2%,还是年息2%;约定“银行利息的4倍”,究竟是银行存款利息的4倍,还是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两者相差巨大,可能导致利息权益无法明确,影响出借人的利息索偿。
利息没有约定,利息虽有约定但不明确,法律效果会有很大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即使不能主张利息,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还可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