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科学活动,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机构按照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对外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以及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均有明确规定,如果超出范围实施诊疗活动,将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一起来学习。
医疗机构在实施诊疗活动前,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或者报备,并取得行政执业许可,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前,医疗机构要进行审批或备案。其中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同时也包含医疗机构开展诊疗业务的科目范围。医疗机构的超范围执业包含“超诊疗科目范围” 执业和“超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 执业两方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常见的超备案科目范围执业情形:
① 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
② 仅登记“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
③ 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④ 妇科诊断出“性病”,应当按规定进行转诊。
⑤ 妇幼保健院未登记“外科”诊疗科目的,不得开展“乳腺外科手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 1999年11月29日),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
1.3.1 行政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对于医疗机构未在登记的执业地址开展诊疗活动,大部分按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处罚。
1.3.2 民事责任承担
当医疗机构超备案科目范围执业时,因其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超注册地址执业时,可能会因在无诊疗资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了医师执业需要注册登记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其中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属于“专业”的范围,执业地点属于“地点”的范围。据此,医师的超范围执业包含 “超专业范围”执业和“超执业地点”执业两方面。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医师在执业地点上的超范围问题也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医师可以在同一执业地点内的多个医疗机构执业,但这些医疗机构必须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内。而要跨省执业或在多个省的执业地点执业,医师需要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2.3.1 行政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2.3.2 民事责任承担
医师超范围执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损害责任,但医疗损害责任主体由医疗机构承担,医务人员不直接承担对患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实务中,医务人员超范围执业一般被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3.2 刑事责任承担
医师超范围执业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4.1 《民法总则》规定的“紧急救助免责”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4.2 医师超范围执业例外情形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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