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医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更新了,医疗废物处置有新要求

文摘   2024-12-18 15:40   河南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新的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医疗废物的范围和豁免有新要求,一起来了解↓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废物代码进行归类;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应当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附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限于篇幅仅节选与医药卫生相关的部分)


注:

1.本附表“危险废物”列中表述的“废XX”或者“废弃的XX”,其中“XX”是指依据我国固体废物鉴别相关标准确定的固体废物。

2.本附表所列危险特性为危险废物的主要危险特性,不排除该危险废物可能具有其他危险特性;“,”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表示该种危险废物具有列在第一位代码所代表的危险特性,且可能具有所列其他代码代表的危险特性;“/”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表示该种危险废物具有所列代码所代表的一种或者多种危险特性。

3.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4.如无特殊说明,本附表危险废物表述中的矿物油,以及其他未指明原料来源的油,指石油炼制产生的矿物油、煤直接液化油,不包括动植物油脂、酯基生物柴油、烃基生物柴油以及采用烯烃聚合、合成气制烃工艺生产的合成油。

5.如无特殊说明,HW02和HW03类危险废物表述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物、原料药不包括调节水、电解质、酸碱平衡药以及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附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限于篇幅仅节选与医疗废物相关的部分)


本清单各栏目说明:

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者代码;

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但仍应符合固体废物管理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内容的,按照该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8.本清单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清单。



专家解读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以下仅节选与医疗废物相关的问题 ↓↓↓

问:《名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依据。《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2016年和2021年3次修订,已经得到逐步完善,对构建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支撑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通过2008年和2016年两次较大幅度修订,《名录》的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已基本确定。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的不断增强,以往8-10年的修订间隔已难以适应当前的管理需求。2021年修订和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名录》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修订,幅度较小,更具有时效性。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等规定,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名录》进行了修订。
《名录》修订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固废法》的具体举措,对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问:这次《名录》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近两次《名录》修订的原则总体没有变化,也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治污、坚持风险防控。本次《名录》修订特别注重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精准及时。通过细化类别等方式,切实保证列入《名录》中危险废物的准确性;同时,及时研究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废物,有效响应社会关注热点。
二是科学有序。制定了关于《名录》修订研究工作机制和动态修订工作规程,保证修订依据科学、修订过程有序。
三是防控风险。根据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有条件的豁免管理。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本次修订没有变化,主要对三部分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修改了第六条第二款,完善了鉴别后危险废物的归类管理。
附表部分:本《名录》共计列入470种危险废物,相比2021年版《名录》总共增加了3种。其中,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和管理实践,整合2种废物代码、拆分1种废物代码;新增4种普遍具有危险特性的锡冶炼废物。此外,修改了个别危险废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险特性表述,还新增了6条注释。
附录部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结果和各地环境管理实践,删除了2条豁免规定,新增了1条豁免规定,修改部分危险废物豁免条件表述。

问:《名录》附表新增加了6条注释,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为了能依据《名录》精准识别危险废物,本次《名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6条注释。
例如,新增的第1条注释规定“本附表‘危险废物’列中表述的‘废××’或者‘废弃的××’,其中‘××’是指依据我国固体废物鉴别相关标准确定的固体废物”,进一步强调了《名录》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鉴别程序的衔接,明确《名录》所列物质均应首先属于固体废物。也就是说,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那就不能依据《名录》来识别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这一点非常重要。
此外,还新增了5条注释,对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涂料、染料废物,含醚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等废物范围作出限定。如,废弃的维生素不属于医药废物或废药物、药品类危险废物,废弃的动植物油脂不属于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问:本次修订新增农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豁免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这方面的修订也是为了解决基层遇到的实际问题。一些农村地区的医疗机构因地处偏远,医疗废物种类相对单一、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做到按时集中收集处理困难很大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此类医疗废物作出豁免管理,明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以按照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适合本地实际确定的方案进行处理处置,比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自行处理处置,或者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中收集转运方式等,助力解决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现实难题。

来源 | 生态环境部

☑点击下载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 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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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作:河南卫生监督融媒体部  

编 辑:陈   慧  

核 校:吴先春

审 阅: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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