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代孕有哪些危害?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文摘   2024-08-30 17:02   河南  


一、代孕是什么?



代孕是指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 ,将委托夫妻中丈夫(第三人)的精子注入“代理孕母”的体内授精,或将人工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代理孕母”的体内怀孕,待子女出生后由该委托夫妻抚养,并取得亲权的一种生育方式。代孕的基本特征是“借腹生子”“借腹怀胎”,即由妻子以外的女性代理怀孕分娩。






二、何谓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是将配子或胚胎在体外取代自然生殖过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技术。包括以下技术:

人工授精(AI) :是通过非性交方式将精子原液或处理后的精液注入女性生殖道内以实现生育的辅助助孕方法。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是将不育症患者夫妇的卵子与精子取出体外,在体外培养系统中受精并发育成胚胎后,将胚胎移植入子宫腔内以实现妊娠的技术。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及其衍生技术: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因女方因素的不孕 (第1代试管婴儿)

卵细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ICSI)——因男方因素引致的不育(第2代试管婴儿)

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GD) ——有遗传病、染色体异常的不孕不育(第3代试管婴儿)

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GIFT/ZIFT)

未成熟卵母细胞体外成熟培养(IVM)

......

尚在科研阶段:卵胞浆内线粒体置换(GVT)——卵子线粒体缺陷等(第4代试管婴儿)




三、代孕危害



代孕在中国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但近年来,由于市场需求和利益的驱动,地下代孕市场却呈现出畸形繁荣的状态。据媒体报道,疫情期间国外代孕服务受限,导致国内地下代孕市场订单量上升。据不完全统计,代孕中介机构的数量可能多达数百家,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同时因为缺少有效的法律约束和市场监管,各种骗局盛行。

代孕的背后是风险重重,包括伦理风险、医疗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3.1
伦理风险:

● 3.1.1  代孕将女性的子宫商品化,孩子被物化,成为被制造出来的“商品”,破坏社会伦理基石;

● 3.1.2  代孕婴儿还可能遭遇的伦理挑战,包括血缘关系的错乱,由此引发的各种婚姻家庭乃至社会纠纷。

● 3.1.3  可能导致拐卖婴儿、买卖和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乱象。


3.2
医疗风险:

● 3.2.1  母婴传播疾病:代理孕母可能通过母体将疾病传播给胎儿,如艾滋病、肝炎、性病等。

● 3.2.2  过度排卵危及生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

● 3.2.3  健康风险:代理孕母在非医疗机构进行取卵手术,面临健康风险;还可能会面临精神压抑和产褥期抑郁症等精神疾病。

● 3.2.4  生命危险:非法代孕过程中可能存在操作不规范、无菌条件不足等问题,导致大出血、感染等严重并发症,容易发生医疗事故,甚至危及生命。

● 3.2.5  遗传疾病风险:代孕过程中没有对双方遗传疾病进行排查,卵子、精子、受精卵或胚胎的质量无法保证,可能导致先天性疾病和遗传疾病高发。

3.2
法律风险:

● 任何形式的代孕协议都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弃养、退货等诸多纠纷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涉及户籍、财产的法律难题。



四、相关法律责任


3.1
4 .1 刑事责任

代孕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非法行医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拐卖儿童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遗弃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等。




4 .2 卫生行政法律责任



违规实施代孕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十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医师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   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

(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执业

《医师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医师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关于加强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六、医疗机构申请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或新增技术类别时,应当以本机构人员为依据。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确保现有人员配备符合要求。辅助生殖技术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严禁辅助生殖技术从业人员在不具备资质或不具备相应技术类别的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医师法》

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医师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违反执业道德、医学伦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医师法》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医师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师法》

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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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作:河南卫生监督融媒体部  

编 辑:陈   慧  

核 校:吴先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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