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依法受到处罚

文摘   2024-10-25 15:49   河南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31日,某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中医院妇产科门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2022年5月2日的《电子门诊登记表》中显示杜某某接诊了诊断为外伤的患者孔某,诊断为荨麻疹型药疹的患者路某,并为路某开具了盐酸异丙嗪片;5月10日和5月12日的《电子门诊登记表》中也分别显示杜某某接诊了诊断为睡眠障碍的患者郭某和夏某,为两人分别开具了艾司唑仑片。杜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显示其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妇产科。

该案于6月29日受理,7月1日立案,7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7月27日组织合议,确认该医院存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医院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9月7日向该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当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经法律审核,于9月26日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当天就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在7月25日对该院进行回访中,发现医师杜某已按规定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规范执业,9月28日,该案结案。

医师杜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给予了另案处理。






案情评析




 2.1 主体认定准确,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


该案件的违法主体明确,该院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认定为行政处罚主体,符合主体认定要素,主体认定准确。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拍摄和现场拍照,制作了《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该院负责人亲自签收文书,同时还提取有该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和医师杜某身份证复印件、医师杜某资质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门诊日志登记表》为证。拍摄的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清楚。

 2.2 思路清晰,法律适用正确


该医疗机构使用执业范围为妇产科的执业医师从事其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是典型的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案件。适用法律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案中医师杜某某虽然已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注册的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但其在诊疗活动中从事了妇产科以外的外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精神卫生专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医院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该案适用法律正确。






思考建议




 3.1 坚持服务型执法,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卫生部于2001年6月20日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调查过程中,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医院进行了普法宣讲,若医院确因工作需要,可鼓励医师按规定进行多专业注册。按照服务型执法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加强法律和政策的宣传,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执业,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保驾护航。

 3.2 新上位法与旧下位法使用问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属于根据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大幅修订,虽然没有重新制定,但其与细则之间的冲突就产生了一个新上位法与旧下位法的使用问题。根据《立法法》中的法律位阶,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可见在新条例实施后,细则中与其抵触的规定无效,其他规定符合条例立法本意的仍然有效。

 3.3 着力探索中医药监督难点问题


中医药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医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扎实的中医理论功底,全面梳理中医监督中的“关键点”“薄弱点”“风险点”,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学习借鉴相关执法经验,着力探索中医药监督难点问题,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业务能力守护百姓的健康权益,将国家中医药政策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实践中。



供稿 | 新乡市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

王文秀 袁晓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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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作:河南卫生监督融媒体部  

编 辑:陈   慧  

核 校:吴先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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