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受到处罚

文摘   2024-11-08 11:38   河南  













案情介绍

▲图片来源于网络

-  案 例 1  -

2023年4月,某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执法人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对其立案调查。经过执法人员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认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合议研究决定给予该企业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  案 例 2  -

2024年5月,某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铸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铸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经调查该铸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合议研究决定给予某铸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案 例 3  -

2020年3月,某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相关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对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安全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对其他相关证明予以提取,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七十条 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七条 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是否熟练掌握职业病防治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能否将职业病防治主观思想变为客观行动,进而提高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管理水平。

职业卫生培训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的重要手段,是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本文内容供读者参考





公  告 


河南省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原用的“河南卫监”APP、网站及其关联的域名“wx.henanweijian.com” 已于2023年12月28日同时停止使用,请使用者自行卸载原APP。

2024年4月1日仅启用“河南卫生监督”网站,新域名为“wx.hnwsjkjd.com”,欢迎使用。

如以“河南卫监”APP等名义开展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我方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河南省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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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作:河南卫生监督融媒体部  

编 辑:陈   慧  

核 校:吴先春

审 阅: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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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371-65588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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