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作为医疗服务的重要载体,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息息相关,不规范应用医疗技术或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会造成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那么,医疗技术怎么分类?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与禁止类医疗技术有哪些?一起来学习吧~
医疗技术按照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分为三类:
传统称为“第一类医疗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
现在一般称为“其他类医疗技术、限制类医疗技术、禁止类医疗技术”。
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
限制类技术是指禁止类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
(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
(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
(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对限制类医疗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2〕6号)
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包括12项
G01 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
G02 同种胰岛移植技术
G03 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
G04 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
G05 性别重置技术
G06 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
G07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G08 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G09 心室辅助技术
G10 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
G11 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
G12 自体器官移植技术
河南省限制类技术目录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9〕21号)
河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包括11个一级目录共27个二级目录
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二、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四、综合介入诊疗技术
五、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技术
六、人工膝关节置换诊疗技术
七、口腔种植诊疗技术
八、血液净化技术
九、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十、激光角膜屈光手术
十一、内镜诊疗技术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禁止类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技术:
(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
(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
(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国家禁止类技术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规定的五种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禁止开展“小腿神经离断瘦腿手术”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410号)公布的,自2021年7月26日起,禁止“小腿神经离断瘦腿手术”应用于临床。
⒈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
(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医疗技术)
⒉克隆治疗技术
(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⒊代孕技术
(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⒋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
(明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⒌角膜放射状切开术
(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
⒍小腿神经离断瘦腿手术
(存在严重安全性问题,有悖于医学伦理原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第四十五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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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医疗机构应履行哪些“备案”义务
制 作:河南卫生监督融媒体部
编 辑:陈 慧
核 校:吴先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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