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在无锡市民政局见证下,国联信托与某孤独症患者家庭成员签署了“恒心24001号”特殊需要信托合同,标志着无锡首单特殊需要信托落地,也首创“信托架桥、政府兜底”的特殊需要信托运作模式。
据中国残联数据,我国有 8500 多万残疾人,其中心智障碍者大约有1200万至2000万人,影响和困扰着近3000万父母和8000万至亲,还有 4000 余万失能及 1000 余万失智老年人。《民法典》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实施成年监护制度,做好财产监护和人身监护,并明确民政部门履行监护监督职责的时机和顺位。民政部随后开展履行民法典规定监护职责机制研究课题,相继完成多项制度研究报告,为各地民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参考。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信托行业三分类意见中将“特殊需要信托”列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种类之一。近年来,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也陆续出现法院指定社会组织监护、信托公司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等做法,但仍未完全解决特殊需要人士和家庭的以下顾虑:
●信托管钱,谁来管事(即谁来做监护人)?这类人士作为信托受益人,一般都有其独立生存的预期,这期间没有可以作为监护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且受益人本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第三方来担任监护人,而由社会监护组织来做监护人的话,其公信力、存续时间都很难得到认可和保证。
●怎么保证托养、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怎么保证监护人选择的这些服务机构是最适合我或我孩子(既不太低端也不浪费)?
●信托的钱花光了,人还活着怎么办?
针对特殊需要家庭的这些需求和顾虑,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无锡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市慈善总会、国联信托及德恒律师事务所等部门机构,制定了体系化的措施:
●由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市反家庭暴力庇护所)作为“兜底监护人”。即设立特殊需要信托时,委托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指定其亲属担任监护人,当没有亲属可担任监护人,或信托存续期间指定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市民政局指定救助管理站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监护人缺位或有争议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无锡市救助管理站是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其相较各地成立的从事监护服务的民非组织在监护可持续性、公信力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此外,救助管理站还可以应委托人要求担任监护监督人。目前,无锡市救助管理站正在联合江南大学法学院起草《监护手册》,以优化细化监护中的具体工作和服务。
●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摸排遴选各类优质医疗、养老、康复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监护服务白名单机制。后期通过培育孵化专业监护社会组织,不断更新充实监护服务白名单库,除因受益人不在锡、委托人另有要求外,特殊需要信托原则上只从白名单中选择服务机构。
●针对特殊需要信托可能出现的资金余缺,国联信托将与市慈善总会等相关组织共同发起“特殊需要互助公益慈善信托”。该公益慈善信托资金用于资助各特需信托中余额不足的受益人,同时也接受社会各界、各特需信托结束后剩余财产的捐赠。此外,对特殊需要财产用尽、受益人再无其他财产的,民政部门将受益人纳入社会救助范畴,以此形成“自助先行、互助共济、救助兜底”的全方位解决方案。
国联信托“恒心”系列特殊需要信托正是在以上体系框架下,针对特殊需要人士及家庭,以信托“财产独立”的制度优势设计的系列化产品,即由特需人士家庭成员或和其亲属作为委托人出资设立信托、指定监护人,并明确特殊事件(例如父母身故或再无力照料特需人士)。在触发特殊事件前,由国联信托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触发特殊事件后,国联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和监护人的申请,向受益人(特殊需要人士)支付看护照料、就医康复、教育培训、结婚养育、法律援助等条件或事件性支出项目费用。如父母担心初始财产不够,不足以保障受益人生活的,可委托监护人在父母身后变现家庭非现金资产并追加到特殊需要信托中。
特殊需要信托是解决特殊需要人群余生托付的重要工具,这其中具有公信力、可长期履行职责的监护人是信托得以行稳致远的关键,由此才能形成“信托管钱、监护人管事”的相互约束机制。无锡市民政局以市救助管理站做“兜底监护人”的创新做法,既是《民法典》赋予民政职责落到实处的有力之举,也是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初心使命的具体体现,更是让特殊需要信托可信、可行的关键所在。
来源:国联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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