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晚间,SHSW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实际控制人陆某平的涉内幕交易刑事判决书。该消息一出,立即受到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处于事件风暴中心的陆某平,曾累计实控JSYG、SHSW、HRGF、WCGF等四家上市公司,创建起“YG系”商业帝国。然而,这位百亿大佬近年来在资本市场数度折戟,名下上市公司风波不断,本人更是深陷法律囹圄。
对上市公司和“关键少数”而言,如何应对证券合规风险,始终是当前严监管形势下的重要议题。本文以陆某平内幕交易案为引,梳理“YG系”和陆某平涉及的证券违法违规风险事件,解读本案背后的四大实务问题,并在文末给出上市公司合规启示。
处罚风暴:“YG系”证券合规风险频发
(一)热点速看:YG系陆某平犯内幕交易罪,被判三缓四
根据本次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平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扣押的涉案违法所得2.32亿元,均予以没收。该公司没有披露具体案情,但提及上述内幕交易的违法事实主要涉及HRGF。
公开信息显示,陆某平围绕HRGF的内幕交易操作,与一笔发生在2015年的减持有关。2015年初,在HRGF业绩亏损信息公开前,陆某平指示工作人员操作YG集团控制的账户,在1月23日至30日期间抛售HRGF股票1.3亿股,交易金额达12.4亿元,最终避损2.32亿元。
今年8月,本案违法主体YG集团因上述内幕交易,被证监会处以232,105,629.46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某平当时并未被一并处罚,而是在三个月后直接被判承担刑事责任。
(二)雷点重重:违规信披、操纵市场历史风波不断
事实上,内幕交易已经不是陆某平和“YG系”的第一次爆雷。
1. 2020年4月,陆某平因隐瞒自己SHSW实控人身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交易股票,合计被罚2734万元,并被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2. 2023年10月,陆某平因涉嫌证券市场操纵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同年12月,陆某平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再次被证监会立案。
3. 2024年9月18日,因WCGF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实控人陆某平、董事陆某宇父子收到2920万元“天价”罚单,陆某平被二次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 2024年10月21日晚间,陆某平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10月23日晚间,陆某平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案件聚焦:由本案引发的四大证券合规问题思考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在感慨陆某平掌舵“YG系”的传奇经历同时,笔者发现本案背后隐藏着四大容易被忽视的细节问题,结合证券合规实务办案经验,产生以下几点思考:
(一)量刑原因:陆某平为何被判三缓四?
本案涉及的成交额及避损金额均数以亿计,属于刑法上“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一般情况下,对应的刑罚档应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陆某平却在这场刑事风波中“平稳落地”,仅被判三缓四,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本案并非个人犯罪,陆某平因涉单位犯罪被追责。结合此前YG集团涉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本案单位犯罪主体应为YG集团。陆某平作为实控人,指示公司进行内幕交易,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单位犯罪中个人最高被判五年刑罚,陆某平最终被判三年,于法有据。
第二,陆某平已年逾八十,依法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刑法规定,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如果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应当适用缓刑[1]。笔者推测,陆某平到案后认错态度良好,积极悔罪等情节,推动其最终被判四年缓刑。
(二)办案节奏:2015年的内幕交易为何持续发酵至今?
本案缘起于一起2015年发生的内幕交易,之所以时至今日仍有涉案主体被陆续追责,笔者以为,这和当前持续加码的“零容忍”证券监管态势是分不开的。
2021年,中办、国办曾共同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指导思想。今年4月份,新“国九条”出台,延续了“零容忍”的监管基本要求,同时强调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链条监管,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全方位立体化追责。此后,“1+N”体系加速形成,证券违法风险全覆盖,“惩首恶”与“打帮凶”相并举,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的态势不断强化。
可见,证券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严格执法、敢于亮剑,行为人一旦涉案,哪怕是“隐入尘烟”的违法往事,都很有可能予以追责。本案就是最好的例证。时隔九年,当年涉案的HRGF早已于2019年黯淡退市,但监管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却“虽迟但到”。2024年8月,证监会先是对YG集团作出行政处罚;三个月后,法院又对实控人陆某平正式作出刑事判决。
(三)行刑衔接:没有被行政处罚也能刑事立案吗?
如前所说,本案被告人陆某平未经证监会行政处罚,就被法院判三缓四。为何陆某平直接进入刑事程序,为何涉案YG集团未被一并判刑,这些问题实际都指向了案件行刑衔接的处置规则。
第一,YG集团行刑程序回流。所谓程序回流,是指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或不予起诉案件,最终会回转至证监会,由证监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YG集团作为违法行为主体,首先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不过由于审查起诉阶段具有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整改等情节,最终未被起诉,并且案件回流到证监会。于是在2024年8月29日,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行刑程序无先后之分。事实上,对于证券违法案件处置,存在着“直接移送刑事”“先行后刑”“行刑并行”三种模式。其中,在“直接移送刑事”模式下,证券执法部门会首先对违法线索予以初查,如果发现存在违法情节严重、调查难度较大、刑事有必要及时介入等情况,就会把案件直接移送到公安部门。本案中,陆某平作为YG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分案处理,最终个人未经行政处罚而被刑事追责,也符合行刑衔接的处置逻辑。
(四)后续预判:陆某平的法律风险到此为止了吗?
从目前的追责形势来看,执法、司法对证券违法的打击是全方位、立体化的,行为人在行政、刑事和民事方面都可能面临追责。具体到本案,陆某平的法律风险并未戛然而止。
一方面,依然可能产生行政风险。目前证监会仅对YG集团开出罚单,尚未追究陆某平作为单位违法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考虑到陆某平在本案中,曾指令员工调度YG集团资金并大量抛售股票,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因此其依旧可能被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不能排除民事索赔风险。此前,证券违法的民事赔偿主要集中在财务造假领域,但随着监管打击趋严,赔偿范围也逐渐扩大至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并且,从投资者维权角度来看,近期投资者维权意识和投资者保护制度都在明显增强,投资者索赔案件不断增多。回归到本案,YG集团和陆某平的内幕交易行为一旦给投资者造成了投资损失,就很可能面临纷至沓来的民事索赔诉讼。
以案为鉴:上市公司风险应对的合规启示
(一)摒弃“先行后刑”“以行阻刑”思维误区
目前,行刑衔接“应移尽移”已成为当前监管趋势的核心要义,上市公司或“关键少数”一旦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就无法避免刑事风险。因此,上市公司应摒弃“先行后刑”“以行阻刑”等错误观念,正视行为风险。
1. 行刑追责无先后,“先行后刑”非必然。公司不能想当然认为,对办案机关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查处一定会遵循“先行后刑”的顺序。事实上,即使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也同样会产生刑事风险,因此应提前做好事前合规,有效利用临时公告制度。对于既存的财务造假、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等行为,可通过公告予以澄清或纠正,减少对股票、债券价格以及市场投资人决策的影响。
2. “以行阻刑”无依据,投机未果易成拙。所谓“以行阻刑”,是指有公司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拖延公安机关的刑事介入时间。这其实也是行不通的,甚至可能会产生相反效果。在此建议公司从经营管理、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及时整改等多方面入手,降低刑事风险负面影响。
(二)“全方位”识别证券违法犯罪风险
公司在触发风险事件后,不仅可能面临监管机构的行政调查,还会存在刑事和民事风险。因此,公司应以“行、民、刑”全方位风险视角,重视三个程序之间的衔接与关联,及早制定应对方案,避免风险持续发酵。
1. 行政层面
考虑到刑事司法机关在事实完全一致的基础上,可参考适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因此对于行政监管调查,应充分做好关联事实和风险点的梳理,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益,避免因“盲目自信”“怠于处置”导致风险误判。
2. 民事层面
投资者索赔风险存在于事件揭露后的任何时间点,应尽早评估潜在赔偿风险,合理制定民事争议解决方案,争取在争议产生的早期予以妥善处置。
3. 刑事层面
应以立案追诉标准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并建立相应危机应对机制。该危机应对机制决定上市公司应对危机的紧急程度和反应速度,也影响将来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程度的高低,同时可能影响案件民事赔偿进程。
(三)“关键少数”提升合规意识
“1+N”体系下,“关键少数”作为上市公司的活力源头,须承担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证合规稳定运营的第一主体责任。对此,建议“关键少数”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努力提升自身合规意识。
1. 规范自身行为
(1)应杜绝以权谋私的动机,避免产生侵占资产、违规担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情况。
(2)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定时向公司反馈自己及亲属股份减持、对外投资和任职等真实情况,帮助公司进行风险排查。
2. 扎实履职尽责
(1)需要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在财务管理、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建立风险发现、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纠正程序,确保举报、投诉渠道通畅。
(2)在经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重要经营事项进行审议时,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审慎行使自己的表决权。
[1]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律师简介
马宏伟
大成上海 合伙人
ma.hongwei@dentons.cn
马宏伟律师 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行委会牵头人、合规与风险控制专委会联合牵头人、中国区合规与风险控制专业带头人、大成资本市场行委会证券违法处置中心联席牵头人、刑事专业委员会证券犯罪研究中心联合负责人;上海办公室合伙人、资本市场行业组负责人;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EMBA,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证券犯罪研究中心外聘研究员、证券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校外导师。曾在国家公安部从事经济(证券)犯罪侦查工作,参与多起重特大要案办理;曾在渣打银行、美国运通等世界500强跨国金融集团从事法务、风险控制、反欺诈及反腐败等工作;擅长证券、期货监管合规审查,证券、期货刑事风险合规审查,公司商事犯罪辩护,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内部调查等。
管 珺
大成上海 律师助理
julie.guan@dentons.cn
管珺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专注于公司治理与企业合规、金融与证券合规、刑民交叉案件等领域。曾为多家大型企业、跨境支付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参与多起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证券类行政合规案件、金融犯罪刑事案件,在企业金融、证券类合规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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