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和跨境商业活动的日益频繁,美国引渡制度和囚犯移管制度越来越多地被用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和技术优势,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孟晚舟案等标志性案件中,美国通过引渡机制对他国企业和个人实施域外管辖,展现了其法律体系的长臂管辖特征。这种做法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国际经贸往来,也给企业和个人的跨境活动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美国引渡与囚犯移管制度的法律框架、运作机制和实践特点。通过梳理相关法律依据、程序要求和典型案例,深入分析这两种制度的异同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特别关注美国如何运用这些制度来实现其执法目标,以及这对中国企业和个人的跨境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本文也着重探讨了企业和个人在面对这些法律风险时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合规建议,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实用的指导和参考。
在当前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深入理解和把握美国引渡与囚犯移管制度的特点和趋势,对于企业合规管理和个人风险防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有助于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也是适应全球化背景下跨境经营新要求的必然选择。
概念厘清
引渡条约(Extradition Treaty)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指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之间通过条约形式确立的,将在一国境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移交给另一国进行刑事追诉或执行刑罚的法律文书。从法律依据来看,引渡条约的订立通常基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的框架,同时也需要符合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在美国,引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联邦法律(尤其是美国法典第18编第3181条至3196条)以及双边引渡条约。
而囚犯移管条约(Prisoner Transfer Treaty)是一种国际司法协助方式,其核心是允许在外国服刑的囚犯返回其本国继续服完剩余刑期。在美国,囚犯移管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囚犯移管法》(美国法典第18编第4100条至4115条)以及相关的双边和多边条约。
从适用阶段来看,引渡条约和囚犯移管条约存在本质区别。引渡条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已经被判刑但尚未开始执行刑罚的人员,其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从他国引渡至本国、确保其接受本国司法审判或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相比之下,囚犯移管条约则专门适用于已经被判刑且正在服刑的人员,是在犯罪行为得到认定、刑罚开始执行之后的阶段。
就目的和功能而言,这两种条约服务于不同的刑事司法目标。引渡条约的首要目的是打击跨国犯罪,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国界逃避惩罚,维护国际刑事司法秩序,彰显各国共同打击犯罪的决心。而囚犯移管条约则主要通过允许囚犯在其母国服刑,降低关押外国囚犯给东道国带来的行政负担和经济成本。
在当事人身份要求和程序审批方面,两种条约也呈现出显著差异。引渡条约通常不要求被引渡人具有特定国籍,重点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是否属于可引渡犯罪等实质性要件。相比之下,囚犯移管通常要求服刑人员是接收国的国民或至少与接收国有密切联系,同时还需要考虑剩余刑期、犯罪性质等因素。
美国的引渡制度
美国的引渡制度建立在多层次的法律框架之上,其中美国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依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赋予总统缔结条约的权力,这构成了美国与他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宪法基础。同时,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虽然主要规定州际间的引渡,但其精神也为国际引渡提供了参考。此外,宪法第三条关于联邦法院司法权的规定,为处理国际引渡案件提供了管辖权基础。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关于逮捕和搜查的合理性要求,以及第五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的保护,都在国际引渡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宪法性规定共同构建了美国引渡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联邦法律层面,美国法典第18编第3181条至3196条详细规定了引渡程序和要求。这些条款明确了引渡的基本原则,包括双重犯罪原则、证据充分性标准、政治犯罪例外等。联邦法律还规定了引渡程序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司法部、国务院、联邦法院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在司法判例方面,多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塑造了美国引渡法的发展。例如,1936年的Valentine v. United States案确立了没有条约就不能引渡的原则;1987年的United States v. Alvarez-Machain案则讨论了在没有引渡条约情况下抓捕嫌疑人的合法性问题。这些判例不仅填补了成文法的空白,还为处理复杂的引渡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导。
根据最新统计,美国已经与超过11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些条约可以追溯到19世纪。这些引渡条约的内容虽然因签订时期和具体国家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含几个共同特征:明确规定可引渡犯罪范围、程序要求、证据标准、拒绝引渡的理由等。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与一些重要的贸易伙伴和地缘政治大国之间的引渡关系各不相同。例如,美国与俄罗斯的引渡条约则因政治原因于2002年后中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与美国之间尚未签订引渡条约,这使得两国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主要依靠其他形式的合作;同时,美国已经于2020年终止了与中国香港的引渡协议。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国家尽管与美国签订了引渡条约,但拒绝向美国引渡,包括厄瓜多尔、古巴、玻利维亚、尼加拉瓜、冰岛、巴基斯坦、埃及、瑞士、委内瑞拉、津巴布韦。
孟晚舟案例是近年来最受关注的引渡案件之一,充分展示了美国引渡制度的运作机制和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2018年12月,应美国司法部要求,加拿大当局在温哥华逮捕了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美方指控其涉嫌银行欺诈,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规定。
这个案件突出显示了美国引渡制度的几个重要特点:首先,美国可以通过与第三国(本案中为加拿大)的引渡条约来实现对目标对象的司法管辖;其次,案件涉及美国法律的域外适用问题,特别是在金融制裁领域;第三,引渡程序可能受到重大的外交和政治因素影响。该案最终通过推迟起诉协议得到解决,这表明在重大引渡案件中,司法程序和外交谈判可能同时进行,最终结果往往需要考虑多方利益平衡。
除孟晚舟案外,近年来还有多起涉及中国公民的引渡案例值得关注。例如,2019年徐志伟涉嫌经济犯罪被从西班牙引渡至美国的案件,以及多起涉及知识产权盗窃、商业间谍的引渡案件。这些案例表明,美国引渡体系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打击经济犯罪和保护知识产权。从这些案例中可以总结出几个重要启示:首先,美国越来越注重运用引渡机制来维护其经济利益和技术优势;其次,即使与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美国也可以通过与第三国的引渡条约来实现其执法目标;第三,在处理引渡案件时,政治、外交因素往往与法律因素交织在一起,形成复杂的决策环境。这些启示对于中国企业和个人的合规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提醒他们在国际经营中需要充分注意美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和执法趋势。
美国的囚犯移管制度
美国的囚犯移管制度建立在多层次的法律框架之上,其中国际公约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美国是《欧洲被判刑者转移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为美欧间跨国囚犯移管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原则。此外,美国还参与了《美洲国家间执行刑事判决公约》,这些多边公约为美国与其他美洲国家开展囚犯移管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这些国际公约不仅确立了囚犯移管的基本原则,如双重同意原则(需要得到转移国、接收国和囚犯本人的同意)、双重犯罪原则(该行为在两国均构成犯罪),还规定了移管的基本程序、条件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在国内法层面,美国的囚犯移管主要依据《国际囚犯移管法》(18 U.S.C. §§ 4100-4115)及其配套规定。该法案详细规定了囚犯移管的条件、程序和各方权责,是美国开展国际囚犯移管的直接法律依据。联邦法规(28 C.F.R. §§ 527.40-527.48)进一步细化了移管程序的具体实施细节。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国的联邦制特点,各州对于州级监狱服刑人员的移管也有自己的规定,这使得美国的囚犯移管体系呈现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的特点。
美国囚犯移管的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有着严格的规定。首要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是接收国的公民或具有永久居留权,且在移管国的判决已经终审生效,不存在其他未决诉讼。同时,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剩余服刑期限通常需要超过6个月。在审批流程方面,首先需要囚犯本人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之后由联邦监狱局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如果是州级监狱的囚犯,还需要获得相关州政府的同意。申请材料会被转交给司法部国际囚犯移管部门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最新数据,美国已经与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囚犯移管条约或协议,这些协议既包括双边条约,也包括多边公约框架下的安排。主要参与国包括大多数欧洲国家、加拿大、墨西哥以及部分亚洲国家。这些条约的内容虽然各有特点,但通常都包含对移管条件、程序要求、服刑方式转换等核心问题的规定。从实践效果来看,与加拿大、墨西哥的移管合作最为频繁,这与这些国家与美国接壤、人员往来密切有关。
合规建议
为避免企业相关人员(特别是高管)以及个人因不合规触犯美国法律,特别是在受到美国法律长臂管辖的情况下,在第三国被逮捕并引渡至美国,企业或个人应当增强风险防范以及合规意识,并建立适当的合规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措施,防范被“美国陷阱”。
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方面,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完整的合规管理制度框架。这需要企业从组织架构、制度建设、流程管理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规划。具体而言,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合规人员,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和权限。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合规手册和操作指南,特别是针对跨境业务的合规要求要进行专门规定。企业还应当建立合规培训体系,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教育,提高全员合规意识。此外,建立健全合规举报机制和内部调查程序也很重要,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合规风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将合规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确保合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在风险评估与预防方面,企业需要建立系统的风险评估机制。这包括定期开展合规风险评估,识别重点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关注美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反垄断、反腐败等领域。风险评估应当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综合考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潜在影响。基于评估结果,企业要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同时,要做好相关文件的存档和证据保全工作,这对于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还应当定期对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对于跨境经营,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几个关键领域的合规要求。首当其冲的是需要注意遵守美国相关反腐败法律法规,尤其是《反海外腐败法》(FCPA)。这也是外国企业和公民最常见触犯的美国法律法规之一。其次,应当严格遵守美国的出口管制规定,包括技术出口、产品出口等方面的限制。再次是谨慎处理涉及被制裁国家或地区的业务,避免触碰美国的制裁红线。另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建立严格的保护机制,防止技术泄露和商业秘密被窃取。同时,企业要建立跨境交易的审查机制,对重要的跨境业务进行合规审查。在与外国合作伙伴开展业务时,要充分注意尽职调查,确保合作方不存在合规风险。同时,要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在个人层面的境外活动方面,首要任务是提高个人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个人在境外活动时要充分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特别是美国法律对个人行为的规制。要注意保持合规经营意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在日常活动中,要特别注意个人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腐败等方面。同时,要妥善保管重要的文件资料,建立个人的合规档案。在遇到不确定的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因认识不足而陷入法律风险。
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企业以及个人都需要建立起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这包括提前了解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法律顾问保持经常性沟通,避免涉及敏感领域的活动。特别是在涉及技术转让、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领域时,要格外谨慎。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包括邮件往来、会议记录、合同文本等,这些材料在日后可能成为重要的法律证据。此外,个人还要注意建立良好的合规记录,这对于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在金融犯罪风险防范方面,企业和个人都需要格外警惕。要严格遵守反洗钱规定,建立健全的金融交易合规审查机制。对于跨境金融活动,要特别注意美国金融制裁的规定,避免触碰制裁红线。在银行业务操作中,要确保所有交易都符合合规要求,保持交易的透明度。同时,要避免涉及可疑的金融活动,如果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此外,还要注意保护金融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在技术出口管制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需要采取全面的防护措施。企业要严格遵守美国的技术出口管制规定,建立完善的技术转让审查机制。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要加强内部保密制度建设,与员工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同时,要做好技术资料的分级管理,建立访问权限控制系统。对于重要的商业秘密,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间谍行为。此外,在反腐合规方面,要建立健全的反腐制度,加强对外部合作方的审查,严格管理礼品和招待支出,确保商业往来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以下是与美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和地区的完整名单(按字母顺序排列):
1. Albania (阿尔巴尼亚)
2. Antigua and Barbuda (安提瓜和巴布达)
3. Argentina (阿根廷)
4. Australia (澳大利亚)
5. Austria (奥地利)
6. Bahamas (巴哈马)
7. Barbados (巴巴多斯)
8. Belgium (比利时)
9. Belize (伯利兹)
10. Bolivia (玻利维亚)
11. Bosnia and Herzegovina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2. Brazil (巴西)
13. Bulgaria (保加利亚)
14. Burma (缅甸)
15. Canada (加拿大)
16. Chile (智利)
17. Colombia (哥伦比亚)
18. Congo (刚果)
19. Costa Rica (哥斯达黎加)
20. Croatia (克罗地亚)
21. Cuba (古巴)
22. Cyprus (塞浦路斯)
23. Czech Republic (捷克共和国)
24. Denmark (丹麦)
25. Dominica (多米尼克)
26. Dominican Republic (多米尼加共和国)
27. Ecuador (厄瓜多尔)
28. Egypt (埃及)
29. El Salvador (萨尔瓦多)
30. Estonia (爱沙尼亚)
31. Fiji (斐济)
32. Finland (芬兰)
33. France (法国)
34. Gambia (冈比亚)
35. Germany (德国)
36. Ghana (加纳)
37. Greece (希腊)
38. Grenada (格林纳达)
39. Guatemala (危地马拉)
40. Guyana (圭亚那)
41. Haiti (海地)
42. Honduras (洪都拉斯)
43. Hungary (匈牙利)
44. Iceland (冰岛)
45. India (印度)
46. Iraq (伊拉克)
47. Ireland (爱尔兰)
48. Israel (以色列)
49. Italy (意大利)
50. Jamaica (牙买加)
51. Japan (日本)
52. Jordan (约旦)
53. Kenya (肯尼亚)
54. Kiribati (基里巴斯)
55. Kosovo (科索沃地区)
56. Latvia (拉脱维亚)
57. Lesotho (莱索托)
58. Liberia (利比里亚)
59.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60. Lithuania (立陶宛)
61. Luxembourg (卢森堡)
62. Malawi (马拉维)
63. Malaysia (马来西亚)
64. Malta (马耳他)
65. Marshall Islands (马绍尔群岛)
66. Mauritius (毛里求斯)
67. Mexico (墨西哥)
68. Micronesia (密克罗尼西亚)
69. Monaco (摩纳哥)
70. Montenegro (黑山)
71. Nauru (瑙鲁)
72. Netherlands (荷兰)
73. New Zealand (新西兰)
74. Nicaragua (尼加拉瓜)
75. Nigeria (尼日利亚)
76. North Macedonia (北马其顿)
77. Norway (挪威)
78. Pakistan (巴基斯坦)
79. Palau (帕劳)
80. Panama (巴拿马)
81. Papua New Guinea (巴布亚新几内亚)
82. Paraguay (巴拉圭)
83. Peru (秘鲁)
84. Philippines (菲律宾)
85. Poland (波兰)
86. Portugal (葡萄牙)
87. Romania (罗马尼亚)
88. Saint Kitts and Nevis (圣基茨和尼维斯)
89. Saint Lucia (圣卢西亚)
90.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91. San Marino (圣马力诺)
92. Serbia (塞尔维亚)
93. Seychelles (塞舌尔)
94. Sierra Leone (塞拉利昂)
95. Singapore (新加坡)
96. Slovakia (斯洛伐克)
97. Slovenia (斯洛文尼亚)
98. South Africa (南非)
99. South Korea (韩国)
100. Spain (西班牙)
101. Sri Lanka (斯里兰卡)
102. Suriname (苏里南)
103. Swaziland (斯威士兰/埃斯瓦蒂尼)
104. Sweden (瑞典)
105. Switzerland (瑞士)
106. Tanzania (坦桑尼亚)
107. Thailand (泰国)
108. Tonga (汤加)
109. Trinidad and Tobago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10. Turkey (土耳其)
111. Tuvalu (图瓦卢)
112. United Kingdom (英国)
113. Uruguay (乌拉圭)
114. Venezuela (委内瑞拉)
115. Zambia (赞比亚)
116. Zimbabwe (津巴布韦)
另外,美国与中国香港的引渡条约已经于2020年被暂停;古巴在1904年与美国签订了引渡条约,但由于两国关系的特殊性,实际上该条约已无法正常执行。
作者介绍
陈立彤
大成上海 合伙人
henry.chen@dentons.cn
陈立彤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业务领域包括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反贿赂与反舞弊调查、ESG合规、数据合规、刑事辩护等。陈律师目前担任全国机构治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ISO /TC 309组织治理技术委员会中国注册专家、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合规工作委员会首席合规专家、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中兴康讯独立董事,曾任福特汽车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瑞幸咖啡特聘合规专员。陈律师助力百余家企业进行合规管理体系、反贿赂管理体系建设,帮助30多家企业通过ISO 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陈立彤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多次上榜钱伯斯、GRCD、The Legal 500、LEGALBAND等知名榜单,并因制定ISO 37008组织内部调查技术规范获颁“ISO卓越贡献奖”。陈律师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首席合规官与企业合规师实务》《企业合规管理热点问题60问》等著作。
林声达
大成上海 律师
link.lin@dentons.cn
林声达律师,大成上海办公室律师,国内某知名金融科技独角兽集团前法务副总监,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从事数据隐私合规、经济制裁与贸易管制合规以及反舞弊合规工作;曾参与华南某省级数据条例制定起草工作,并作为团队成员参与多项标准起草修订工作;曾为国内外多家头部互联网、央企国企等客户提供涉及数据跨境流动合规、隐私合规管理体系搭建等合规法律服务,代表客户涵盖头部互联网、OTA、快消及奢侈品、医药健康、金融支付机构等等;帮助某金融科技独角兽完成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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