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办案过程中,对违法嫌疑人所持有的赃物进行扣押后,是否一定要办理追缴手续后方可发还被害人? 追缴和扣押都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两者又有区别,追缴是带有结论性的措施,经过调查认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才可以决定予以追缴。扣押是临时性的措施,被扣押物品具有证据作用,可以是违法嫌疑人违法所得财物,也可以是其合法所有的财物,需经过调查后作不同处理。对于具有证据作用的涉案物品,除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外,都可以扣押,调查后根据物品属性和权属关系,分别作退还或者按照其他规定依法处理。在办案过程中,对明确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可以直接使用追缴措施,依法返还被侵害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法嫌疑人所持有的赃物采取扣押措施的,可以直接退还被侵害人,不必办理追缴手续后再发还,但退还手续必须存卷备查。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这里的“登记”指什么登记手续?这里的登记应当理解为证据固定和退还手续,公安机关在扣押物品时,应当制发《扣押物品清单》,对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特征等情况都必须详细登记。由于《扣押物品清单》中有“发还情况(接收人签名)”的栏目,故对扣押物品一经查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退还,由合法财物所有人在扣押物品清单附卷中签注收到情况,并签名或者捺指印。对于需要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存卷备查。3、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何履行“登记”手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侵害人或者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这里的登记是指“证据登记保存”手续。4、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管辖原则分别由不同公安机关作出裁决的,是否合并执行?一个县级公安机关对一个违法主体的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如果是两个以上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不同处罚裁决,不合并执行。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传唤后,公安机关应如何告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依据和处所及时以口头、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其家属;被传唤人自行通知家属的,人民警察必须在场。通知情况应当在传唤证或者询问笔录中记录在案,或者单独制作笔录,由被传唤人和民警签名或盖章。因被传唤人拒绝提供家属姓名、联系方式及地址等情况,或者其他无法及时通知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由被传唤人签名或者盖章。来源/某省公安厅法制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务问题解答点击关注关注【执考掌中宝】、【学法好帮手】后,在公众号内点击右上角头像,再点击右上角放大镜,输入关键字搜索你所需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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