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传周 | 患者三家医院就诊未康复,医疗责任如何分配

政务   2024-12-06 17:15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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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包某因右小腿骨折至江南医院接受治疗,对右小腿内固定取出及清创。但两个月后伤口未能正常愈合,后或就近至经东方医院治疗,效果不佳,并且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如大面积溃烂。又于2022年3月至中医院的治疗,进行了植皮手术,仍未完全康复。包某认为三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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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鉴定发现,三家医院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均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其中江南医院、东方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在轻微原因中各占50%为宜,中医院的诊疗行为虽存在过错,但是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综合分析患者自身疾病、医方存在的过错,最终酌定江南医院、东方医院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各承担5%赔偿责任。鉴于中医院虽存在过错但是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其无需对除鉴定费以外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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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法院不仅关注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还会细致分析各个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实际影响,从而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可以更准确的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确保赔偿责任的合理分配。


供   稿|王玥颖

编   辑|周文俊

校   对|王   萌

审   核|沈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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