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网店经营者,经常通过某物流公司线上小程序从江苏泰州向各地发货。2023年2月18日,张某通过物流公司线上小程序向北京发货,选择货物保价服务,保价金额为2000元。但物流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该批货物全部毁损。张某诉至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法院,要求物流公司向其赔偿货物毁损的实际损失1118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寄件页面中保价服务为必选项,保价条款会自动跳出,保价条款中的保价和理赔规则均进行了彩色加粗显示,张某在点击已阅读知晓保价条款后才能办理寄件及保价,保价金额亦由张某自行操作填写,保价条款对张某具有约束力。张某作为商事主体,在寄件时选择保价金额为2000元,并支付相应运费,其选择购买低于货物价值的保价服务以降低经营及运费成本,应当自行承担未能足额赔付的理赔风险。故判决物流公司按保价2000元赔偿张某的货物损失。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保价的本意在于由寄件人对快件的实际价值作出明示,并以支付相应保价费作为取得按照该实际价值获得赔偿的代价,若对超额保价进行超额赔偿,既违背保价约定,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消费者在邮寄贵重物品时,要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防止意外发生后,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此外,物流公司及快递员在其收件时有义务提醒消费者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未履行提醒义务或因故意、重大过失等原因造成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物流企业亦应当承担责任。
供 稿|陈俊涛 唐若琳
编 辑|周文俊
校 对|王 萌
审 核丨吴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