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周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周某自称其系某药业公司的代理商,具有头孢药品的全国代理权,可以与张某合作销售相关药品。双方于2014年5月15日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鉴于周某签约了某药业公司的产品,注射用头孢噻钨钠全国总代理,张某支付1500万元给周某,其中500万元为合作款资,1000万元为项目开展后的货款,若此项目开展不成功,张某自愿放弃1500万元的所有权,不向周某索要;周某将产品的销售区域浙江、广东、福建、北京系统授予张某。张某按约分别于2014年5月19日及5月21日向周某支付80万元及100万元,但周某并未提供任何药品给张某,并以各种理由推诿,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合作款。
法院审理
法官提醒
撰稿 | 曹晓舟
编辑 | 陈 璐
校对 | 王 萌
审核 | 吴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