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女士与被告徐先生本是情侣关系,2022年初,徐先生因经营一家水果店需要运作资金,赵女士便投入资金3万元,并与徐先生签订了《入股分红协议书》,约定每月给赵女士一定的红利回报,但由于疫情原因,水果店最终并没能开得起来,而彼时双方也已感情破裂最终走向分手。赵女士认为徐先生的水果店并未开成,应当将其出资的3万元连本带利返还,在赵女士的要求下,徐先生打下欠条但没有实际还款,在此情形下,赵女士选择将徐先生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徐先生称实际数额并非3万元,而是29888元,且自己曾多次转账给赵女士钱款,应当视为还款。但法庭发现徐先生所指出的多次转账中不乏“520”“1314”“5200”元等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因此高新区法院经过综合考量,认为其中男方给女方的多笔“520”“1314”小额付款,由于金额较小,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恋爱期间为维护恋爱关系的正常开支,不应当作为还款。
扣除可以认定为还款的转账后,最终判决徐先生偿还赵女士一万余元及利息。
恋爱期间,在节日、生日等特殊事件转的特殊数字的款项在打官司时可能会被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予行为,所以情侣在选择以赠与特殊寓意数额礼金的方式表达爱意时,应当量力而行。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以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撰稿 | 朱亦君
编辑 | 陈 璐
校对 | 王 萌
审核 | 吴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