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儿童鱼油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的案件,该起案件不仅关乎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涉及到食品安全法规的严肃执行。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3日,马某在淘宝网某食品商行经营的店铺下单购买日本如新儿童专用精制鱼油12瓶,金额3480元。鱼油为小型白色塑料瓶包装,未见其它包装或中文说明书,瓶体所印文字均为外文,无中文标签。马某通过淘宝与某食品商行沟通,后者未予答复。马某遂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食品商行出售的鱼油产品,无其它包装或中文说明书,也没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手续或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不符合食品进口的相关规定,判决某食品商行退还全部购物价款,并十倍赔偿。
法官提醒
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法律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并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此外法律还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进口。
供 稿 | 张 陈
编 辑 | 周文俊
校 对 | 王 萌
审 核 | 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