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工作室-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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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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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7年李女士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购买时享受国家补贴,李女士实际自付购车款5.4万元。2022年,李女士为该车购买汽车损失保险,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确定该年度车损险保险金额为8.1万元。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被全部烧毁,李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单中确定的金额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对此却提出异议。
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的是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赔付金额应以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为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主张且保险条款约定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8.1万元赔偿,但鉴于李某购车时自付购车款仅为5.4万元,基于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益,因此,某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应以李某购车时实际支付的购车款5.4万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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