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为躲避货车,电动车司机紧急刹停致车毁人亡,两车未碰撞,货车司机要担责吗?

财富   2024-12-07 21:01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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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急速转弯的货车,电动车司机紧急刹停,致使车毁人亡。两车未发生实际碰撞,货车司机要担责吗?来今日案例。


来源 | 湖南高院、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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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杨某骑二轮电动车搭载其父杨某某路过一无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时,遇王某驾驶大货车从右侧急速驶出,杨某为避免碰撞,紧急刹停电动车。电动车摔倒在地,导致杨某某头部摔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核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路口无信号灯,王某驾驶涉案车辆通过路口右拐弯时未打转向灯、未减速让行,保持快速行驶状态;受害人杨某某未佩戴头盔。
      2023年9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驾驶电动车未注意安全、未按规定载人及超速行驶,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王某无责任。
      杨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90万元。
      王某及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公平合理,两车并未发生碰撞,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认定事实、划分责任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是唯一标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全案案情划分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可以证实,王某驾驶车辆经过事发拐弯路口时,未开启转向灯,也未减速注意行车安全、礼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杨某为避免两车碰撞而采取紧急制动、避让措施致电动车摔倒的原因之一,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杨某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通过无信号灯路口未注意观察左右来车、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受害人杨某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受害人杨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也与其摔倒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有一定关联,可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综合全案案情,法院酌情核定由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杨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杨某某自负10%的责任。因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非医保用药责任险等险种,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5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衡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上只是证据的一种,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划分侵权责任。本案中,货车驾驶员王某驾车经过无信号灯且无交通警察指挥的十字路口时,应当开启转向灯并减速慢行,遇直行车辆通过时还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让直行车辆先行。而王某既未减速,也未开启转向灯,更未礼让直行车辆,存在明显过错;虽然两车未发生碰撞(接触),但王某的过错行为与杨某紧急刹停电动车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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