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道交法 76 条:莫让“弱势”成逃避责任借口

财富   2024-12-27 20:29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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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道交法 76 条——莫让“弱势”成逃避责任借口。


来源 | 王莉芸 谭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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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和适用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审判人员认为,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方有赔偿义务,且机动车方控制、回避交通事故危险的能力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均远高于非机动车,应负有更高的避险义务,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非机动车方不应赔偿。同时也有部分法院审判人员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未对非机动车方是否需要赔偿机动车方作出规定,但也没有免除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进行认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非机动车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存在以上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的情况下,司法判例结果也就大相径庭。

      笔者在互联网上查询相关司法判例及论点,认可第一种判例的论点较为吸睛。例如某论点提出者认为,道交法立法者已经考虑到了这种情况,没有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赔偿机动车损失是特意为之,立法者是从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做出了人的生命价值高于车辆价值的立法安排,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避免弱势的一方因过错不仅要承受生命健康损害,还要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与上述论点接近的论点还有很多,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道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人身安全优先,财产其次。非机动车、行人是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弱者需要保护。二是道交法没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不是侵权人,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责任,也不能要求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赔付。三是国家通过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方式,及机动车一方还可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已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承担风险的分担和转移。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的财产损失,于法无据。

      笔者不认可上述论点,在此抛砖引玉供读者讨论,具体论点如下:

      一、道交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在关于人身安全的强、弱简单评价基础下,与非机动车和行人相比,机动车确系强势一方。正因于此,道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一方作出了诸多规范性和限制性的规定,如机动车登记及检验、驾驶人许可、驾驶行为规范和限制,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规定则较少。在立法如此规定的前提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方自然是以机动车一方为主。在道路交通参与者都严格遵守道交法的情况下,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违反道交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并依据道交法认定机动车一方更多的承担事故责任,本身就是在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交管部门关于交通事故的定责及道交法对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赔偿责任规定中已经有了充分的适用。道交法第十七条关于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有责赔付,不分责任大小;无责也要赔付)的规定,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一方无责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样是在立法层面对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的保护。

      二、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文意核心是针对机动车本车以外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何分配予以规定(未涉及机动车本车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将机动车一方作为主语视角表述,要联系上下文进行文意解释,不可错误解读。以下使用法条和案例应对进行文意对比:

      法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案例: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和车上人员死亡,此类案例就不适用于本法条的规定。

      四、过度解读道交法文意,以道交法“没规定”来免除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对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赔偿责任,明显有失公平。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中一种,在道交法未做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侵权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体现法律规范行为、体现公平。

      笔者通过以下案例应用进行说明:

      案例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了机动车一方的驾驶人死亡和车辆损失、非机动车驾驶人轻伤,交管部门认定非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如果过度解读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没规定即没责任?),机动车一方的驾驶人死亡和车辆损失的主要责任谁来承担?如果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一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公平何在?

      案例2:道交法第七十六条针对非机动车一方故意碰撞,也仅是规定:“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未规定:“非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一方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自身受伤和机动车一方损失。如果过度解读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没规定即没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故意情形也没规定要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谁来承担?如果故意碰撞的非机动车一方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公平何在?

      综上,在交通事故的具体处理上,应当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执行道交法,不是“谁弱势谁有理”,也不是“谁死伤谁有理”,更不能“谁能闹谁有理”,该是谁承担的责任就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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