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业合作社起源及演化 ‖《中国合作经济评论》

文摘   2024-09-05 07:03   内蒙古  
世界农业合作社起源及演化

孔祥智 魏广成*

摘要:世界农业合作社发展至今已有近200年的历史,在推进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从罗虚戴尔先锋社出发,探究国际合作社原则的变革,并分析了美国、德国、丹麦、杰克、埃及与印度等典型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与趋势,还探究了日韩等国的综合性农业合作社与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历程、运行机制与功能,最后剖析了世界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律。研究表明: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合作社应走规模扩张、多元经营、新型合作的道路。因此,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组织作用,是我国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要保证。

关键词:罗虚戴尔先锋社 世界农业合作社  新一代合作社  综合性农业合作社


一、世界农业合作社起源与国际合作社原则

1844年,世界公认最早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诞生于英国曼彻斯特的一个小镇。随着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成功,罗虚代尔原则被广泛传播和认可。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根据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合作社实践的发展,在罗虚代尔原则的基础上,对国际合作社原则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创新。但总的来看,合作社基本的核心原则没有改变,且总体向着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竞争力、凝聚力、吸引力的方向发展。

(一)罗虚代尔先锋社及其效应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成立对世界合作运动具有深远影响,罗虚代尔原则更是成为国际合作社的经典原则,体现了公平办社的理念,为后期世界合作运动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产生与发展

1843年,英国北方曼彻斯特市的罗虚代尔小镇上,一个法兰绒纺织厂工人要求增加工资的罢工斗争以失败告终。之后,工人们决定组织消费合作社,以改善当时困难的处境。1844年10月,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成立。该合作社主要业务是向社员出售面粉、黄油、茶叶、蜡烛等日用品,由社员入股筹集资金开办了一个小商店,由社员在工余时间轮流售货,由此减轻了中间盘剥,对改善社员的家庭生活状况起到帮助作用。建社一年后,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社员人数已达80人,资金总额达到900磅。之后,合作社相继开办了面粉厂和纺织厂(徐更生、熊家文,1992)。到建社100周年时,该社已经拥有100多个支店和多处规模宏大的工厂及屠宰厂等,社员人数达到3.2万人,年营业额达到200万英镑(谢均己,2007)。

2.罗虚代尔原则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办社原则可被总结为以下八条:一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社员应承认合作社的章程,履行社员的义务,承担社员的责任;二是一人一票,合作社的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利机构,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项需经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在表决时,不管社员股份多少,每人只有一票的权利,以保障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平等权利,体现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三是现金交易,社员不能以任何借口不用现金交易,不准赊购赊销货物,这一原则的制定主要由于建社初期的经济实力较为薄弱以及当时社会道义把赊欠看作社会弊病,后来随着信贷事业的发展本条规定又作了修正;四是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以将合作社的业务推向社会,壮大合作社的经济力量,既使其有经济实力发展福利事业,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合作社的威信和社会地位;五是诚信经营,要求向社员如实介绍商品情况,保证商品质量,不弄虚作假,不缺斤少两,树立诚实的商业作风;六是按交易量进行分配,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时,先扣除股息和经营费用,一部分留作公积金和教育基金,其余大部分按社员购买额的比例,即交易量进行分配;七是重视对社员的教育,1849年合作社成立了教育委员会,1853年社员大会修改了社章,规定合作社每年盈余应提取2.5%作为教育基金,对社员进行文化、合作思想和道德的教育;八是政治和宗教严守中立,合作社是为解决成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而实行自我服务的经济实体,既不是政治团体,也不是宗教组织,因此不同政治观点和宗教信仰的人都可以加入合作社。

在世界合作运动发展中,罗虚代尔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罗虚代尔原则为基础,分别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合作制思想为导向和以经济要求为主要导向的合作运动(郭书田、张红宇,1989)。并且,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是在罗虚代尔原则的基础上经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的多次修订而制定的(应瑞瑶、刘营军,2003),保留了罗虚代尔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自愿入社、民主管理、限制股金红利、盈余按交易额分配等几个方面,以将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区分(周环,1994)。

(二)国际合作社原则及其变革[①]

在现代合作社17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合作运动在各国不同的发展背景下,仍遵循着一套国际通行的基本原则。最初经典的国际合作社原则是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时确认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罗虚代尔原则”。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合作社不断探索新的实践形式,国际合作社原则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

1.国际合作社联盟

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ICA)是由各国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合作社组织联合组成的非官方的国际组织,该组织联合、代表和服务于世界各地的合作组织,是一个不受政治、民族、宗教和文化影响的组织,所有遵循该联盟规定的合作社原则的合作社组织都可以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欧洲合作社运动大发展时期,于1895年8月19日成立,是世界上建立最早的合作社国际组织,也是按代表人数衡量中最大的非政府组织之一。目前,国际合作社联盟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组织健全、活动范围广泛、有着深厚群众基础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包括来自109个国家的312个组织,涉及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农业、银行、消费者、渔业、卫生、住房、保险以及工业和服务业等行业。

国际合作社联盟致力于不断推进全球合作运动。为维护合作社利益,推进合作社的成功,国际合作社联盟提供了成员之间知识、专业技术和协同行动的交流与协调平台。联盟通过推动成员之间建立业务关系和伙伴关系、组织丰富多样的区域和国际活动,组织定期聚会分享观点、提供支持工具和传播技术、推行与合作社发展机构共同制定的培训方案、活动以及出版物等方式,进一步促进了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在国际上,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提高其话语权,坚持为合作社创造一个更具支持性的政治、法律和监管环境,使合作社得以蓬勃发展。国际合作联盟组织全球办公室设在布鲁塞尔,设立了四个区域办事处(非洲、美洲、亚太和欧洲),合作社联盟及其区域和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驻扎在全球各地,以帮助成员和合作社运动。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一咨询地位的机构之一,具有参与有关合作社高级别讨论的权利。国际合作社联盟还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签订了伙伴关系协议,并参加了联合国社会和团结经济机构工作队。联盟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作为发展的战略框架。对于“消除贫困和零饥饿”的目标,联盟认为合作社让人们实现了自身的经济增长来实现这个目标;对于“粮食安全”的目标,联盟认为农业合作社通过集体的力量帮助其小农、生产者成员获得投入、基础设施、市场渠道、价格优势、培训、技术以保障粮食生产;对于“性别平等”的目标,联盟认为合作社应以公开和自愿的成员身份为成立原则,通过扩大妇女对地方和国家经济的参与,帮助妇女获得资源和机会;对于“体面的工作和经济增长”目标,联盟认为合作社在危机时期具有很强的抗风险能力,也为世界各地许多人提供了体面就业的机会,并使土著人民等边缘化群体能更多地融入全球劳动力大军。

2.国际合作社原则

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作出了定义,指出了合作社的价值观,并且形成了一套国际合作社原则,以作为指导合作社发展的基本行为规范,为国际合作社提供了制度标准。

(1)合作社的本质

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作出了如下定义: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其共同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和愿望的人的自治协会。在所有权上,合作社由成员所有,而不是由股东所有,因此合作社活动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留在它们所建立的社区内,产生的利润要么用于合作社发展,要么返还给成员。在控制权上,成员以民主和平等的方式合作,无论合作社的成员是顾客、雇员、使用者或居民,合作社都实行“一员一票”的民主管理,不管成员占有多少股份,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权。在经营上,合作社由价值驱动而不仅仅是利润驱动,合作社把公平、平等和社会正义作为经营核心,以推动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创造长期就业和繁荣。在价值观上,合作社应以自助、自我负责、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为基础,秉承创始人的传统,信奉诚实、开放、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2)国际合作社原则变革

1921年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第10次代表大会确定了第一个统一的合作社原则,称为“罗虚代尔原则”,包括以下六条:合作社的事业应以自有资金经营,社员投资按普通利率支付股息;销售商品保质保量;商品按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盈余按社员交易额的比例分配;社内事物采用平等投票原则;将盈余的一部分用于发展教育。这是各国合作社组织取得共识,以及国际合作社联盟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王树桐等,1996)。

1937年第15届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在巴黎召开,本次会议将合作原则归为以下七项:入社自愿;民主管理(一人一票);按交易额分配盈余;限制股金分红;实行现金交易;重视对社员教育;政治和宗教信仰中立。在之后的合作社实践中,各国合作社已从消费合作扩展到工业合作、农业合作等各个领域,合作社不仅出现在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也开始组建合作社。为了适应合作社实践新的发展,1966年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大会将国际合作社原则修订为六项:自愿入社;民主管理(一人一票);限制股金分红;盈余按交易额分配;合作教育;促进国内和国际合作。即增加了“促进国内和国际合作”,删除了“实行现金交易”和“政治和宗教信仰中立”两项原则。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次代表大会,将合作社原则修订为现行的7项,即自愿入社和开放的成员权、成员民主控制、成员经济参与、自主和独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间的合作和关心社区原则(应瑞瑶、刘营军,2003)。

现行的国际合作社原则含义如下:(1)自愿入社和成员权开放:合作社是自愿组织,对所有能够使用其服务并愿意承担成员责任的人开放,没有性别、社会、种族、政治或宗教歧视;(2)成员民主控制:合作社是由成员控制的民主组织,成员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义务,初级合作社成员享有平等投票权(一人一票),其他级别的合作社也采用民主的组织方式;(3)成员经济参与:成员以公平的方式向合作社投资,并且对资金进行民主管理,成员按股分红的收益应受到限制,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将用于以下几个途径,一是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二是按照交易量进行分红,三是经过社员同意的其他用途;(4)自主和独立:合作社是由其成员控制的自治、自助组织,如果合作社与其它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外部来源筹集资金,应确保合作社成员的民主控制,并保持其合作自主权;(5)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为其成员、选出的成员代表、管理人员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便他们能够有效地为合作社作出贡献、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应当使普通民众、尤其是青年和民意领导人了解合作的本质和优越性;(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通过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结构共同努力,最有效地为其成员服务,并加强合作社运动,合作社必须意识到,如果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必须加强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也非常有必要与不同的合作社联合起来;(7)关心社区:在经过成员同意后,合作社将从事部分与社区的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工作。

(三)变与不变:合作社核心原则的坚守

在1995年修改后的七项合作社原则中,前三项原则是各合作社内部所拥有的典型性;后四项原则既影响合作社内部活动,又影响合作社与外部的关系。总的来说,合作社制度虽然经历了种种变迁,但依然坚持以社员为本,为社员服务的经典定义,坚持成员民主控制、资本报酬适度、惠顾者返还的经典原则。

1.变:适应合作社实践的多样性

相较之前的国际合作社原则,1995年的原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经济参与原则上的变化。1995年的合作社原则中首次明确给出了对成员“扩大投资”部分报酬的处理,允许社员向合作社提供的额外资本获取股份分红;强调了在盈余分配时应留存公积金。二是增设“自治与自立”原则,强调了合作社保持独立自治的重要性,应避免政府或其他外部组织过多的控制和干预。三是增设“关心社区”原则,强调合作社根植于社区的特性,应为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合作社原则的修改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合作社组织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组织的经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

2.不变:坚守合作社的本质性规定

从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诞生至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罗虚代尔原则”经过多次修改,但作为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三个原则一直未变。

(1)民主控制原则

在合作社治理中,“一人一票”的表决权体现了每一个社员平等参与合作社治理的权利。作为对“一人一票”原则的修订,部分异质性的合作社可采取其他民主组织方式,但成员民主控制仍然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2)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成员对合作社的投资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获取会员资格和投票权的投资,二是额外的自愿投资。获取会员资格的投资通常只获得有限的分红;自愿投资也仅以“公平的利率”(fair rate)而不是“投机利率”(speculative rate)获得分红。本项合作社基本原则避免成员为获得资本收益而加入合作社的现象发生。

(3)按交易量分配盈余原则

按股本分配意味着剩余权是事先按股份确定的,而按交易量分配意味着剩余索取权是事后按惠顾额确定的。相比按股分配,按交易量分配则真正代表内部交易对象的利益,使交易的合作剩余充分内部化,从而真正保护成员的利益。因此,为控制资本报酬率,鼓励社员与合作社开展交易,以切实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一直将“按交易量分配盈余”作为核心原则之一。

合作社之所以可以在不断出现的经济社会危机中发挥作用,并成为许多国家农业领域的主流组织形式,正是因为它对最本质原则的坚守。这也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最值得借鉴的实践经验。

二、世界专业性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趋势

从世界合作社发展路径看,可以分为专业性合作社和综合性合作社两大类型。除了日本、韩国等少数东亚国家和地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合作社都是专业性的。本节以美国、德国、丹麦、捷克、埃及、印度等六国为例讨论专业性合作社的基本特征。这六个国家的合作社发展逾百年之久,具有丰富的经验,梳理六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与趋势,有助于厘清我国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为促进我国合作社高质量提供有益借鉴。

(一)美国

美国是现今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劳动生产率、国民生产总值和对外贸易额自上世纪中叶开始长期高居世界首位,其农业科技水平和农业经济制度也同样较为完善。美国是世界上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国。合作社为美国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业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占美国全部出口农产品的70%左右。2014年,美国合作社共计2106家,合作社会员数199.6万人,营业额共计2.46亿美元。

1.发展历程

美国合作社诞生于19世纪初期,早期主要以规模较大的奶业合作社为主。截至20世纪20年代,共出现了大约1.4万家农业合作社。其中,1890年到1920年这30年是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繁荣期。20世纪20年代后,农业合作社的数量却是急速减少,相比繁荣期缩水近九成,截至2017年底只剩下1871家(吴彬,2019a)。数量的减少并不代表合作社的衰落,美国合作社数量的减少实际上是在合并中实现的。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并购趋势越来越明显,单个合作社的体量越来越庞大,大型合作社(年营业额大于1亿美元)甚至超大型合作社(年营业额大于10亿美元)不断出现,合作社的联盟化、巨头化成为了当前美国合作社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吴彬,2019b)。美国合作社发展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六个发展阶段。

一是初创阶段。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随着其疆域的不断扩张,农田面积迅速扩大,农场数目不断增加,农业产业开始飞速发展,因此农场主们开始尝试建立服务自我的合作组织(崔艳慧等,2016)。

二是扩张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事件是“格兰其”和“农场主联盟”的建立,这2个组织的成立对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是全国性网络形成阶段。美国合作社全国性网络的形成,是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20世纪20年代末,几乎美国所有的州都建立了地方性农业合作组织。

四是合作社有序发展阶段。192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来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29-1933年,美国经济全面衰退,同时美国农业也面临大萧条时期。为保障合作社的发展,美国成立了农场局联盟,旨在改善农场主经营状况,促进美国农业合作社有序化发展。

五是持续发展阶段。1933年通过的《农场信贷法案》(The Farm Credit Act)创立美国农场信贷系统(Farm Credit System,简称FCS),为农场在农业范围内提供短期、中期及长期贷款,为合作社在经济衰退的大背景下发展提供了原动力。

六是成熟阶段。自20世纪50年代后,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开始转向注重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轨道,步入成熟阶段。在20世纪60-70年代初创的一些农业合作社现在已经成为全美最大的合作社企业之一,并在全球市场上也占据了一席之地。

2.合作社三原则

1987年,美国农业部的一份名为《面向21世纪的农民合作社定位》的国会报告,确立了美国合作社三原则,即为使用者所有原则、使用者控制原则及使用者受益原则。其中,使用者所有原则,即合作社的所有者同时是合作社业务或服务的使用者;使用者控制原则,即合作社的控制者同时是合作社业务或服务的使用者;使用者受益原则,即基于成员对合作社业务或服务的具体使用情况(交易量或交易额)向成员分配合作社的可分配收益。

3.发展趋势

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其是在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自由经济主体,其发展方向越来越趋向于市场化,其发展趋势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经营机制日益完善。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合作社所面临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渐变革自身的组织经营机制,例如引入股份制、成立股份合作社、发行股票等。

二是重组并购不断增强。美国合作社的重组与并购环境变化与竞争加剧的结果,其出发点在于使合作社获得更高的效率水平,从而能和具有规模和资源优势的其他企业开展竞争。

三是产业联合逐渐提升。从美国农业合作社重组的主要趋势来看,主要是进行横向联合与纵向联合两个方面。目前美国农业合作社之间的横向联合占到66.1%,而垂直整合占到20.3%。

(二)德国

德国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形式和思想文化在德国有着久远的历史。1864年,莱弗艾森创立黑德斯道夫信贷合作社,德国第一个合作社从信贷业务正式起步。到1950年,德国共有农业合作社23842个,再到1998年合作社数减少到4221个,到2006年已经减少到3000多个,但是德国农业合作社的经营领域在不断拓宽,规模也越来越来越大,以社员的身份在农业合作社就业的员工总计已高达220万人。

经过150多年的发展,德国农民合作社种类日日趋多样、体系日益完善,遍布全国的农民合作社为广大社员提供全面的服务,助力德国农民参与现代农业发展,提高了农民家庭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在全球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王玉斌等,2020)。

1.发展历程

自19世纪中叶赖夫艾森创建德国农村合作社系统以来,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历史。总体来看,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徐旭初等,2008)。

一是初始发展阶段。自德国迈向农业资本主义的普鲁士农业改革中,为了应付不断出现的粮食危机,合作社运动不断兴起。在此期间,赖夫艾森合作社以农村为中心发展起来,首先解决的是农民的信贷问题,同时兼营销售、购买和其他服务。赖夫艾森是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创始人,在初期创办的诸多合作社中最能代表其思想的合作社是1862年建立的安森豪信贷协会。在德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中,除了赖夫艾森,还有一位重要的代表人物—哈斯。虽然哈斯的合作社是仿效赖夫艾森的模式建立的,但是他更多的是对成员物质上的促进,而赖夫艾森同时兼顾物质和道德伦理上的支持。

二是19世纪末至1930年,德国的农业合作社进入普遍发展阶段。在此阶段,由于谷物价格自80年代中期开始下降,并且在1893-1894年达到了最低点,为了抵制中间贸易中的商业欺诈和不经济现象,创建销售合作社的需求日益迫切。德国农业销售合作社通过巨大的业务量降低了销售价差,从而使农民真正的得到了好处。1930年之后,纳粹逐渐执政,随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灾难性的破坏。在农业合作社方面,国家的意愿高于合作社的意愿,民主自愿的原则不再适用。

三是战后恢复阶段。1945年,德国几位合作社领导人提出了要实行不受占领区限制的联盟间的联合,但是被军管政府拒绝了,所以合作社的重建只能通过基层合作社的地区性联合来实现。1948年,整个联邦德国建立起了统一的“德国赖夫艾森联盟”,这个联盟的工作区域是整个联邦德国,共有6个业务机构,覆盖了商品经营的各个领域。

四是现代发展阶段。1949年至今,德国农业合作社进入了现代发展阶段。在此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德国合作社进行了一系列既符合国情又适应时代趋势的实践和调整。同年,德国赖夫艾森联盟获得了合作社的审计权,并且建构了多层级、分权式的合作社联盟结构。

2.发展趋势

以“罗虚代尔原则”为指导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度里都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但其原则内涵、运行机制、服务功能等都会因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改革。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组织结构、资金筹集、经营机制及合作社国际化四个方面。

一是组织结构一体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强有力的经营规模是合作社保持和扩大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条件。德国农业合作社为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首先就是通过合并、联合等各种方式,扩大自己的规模,以利于参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德国的合作社呈现出大规模合并的趋势,体现在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两个方面。

二是资金筹集多元化。德国农业合作社传统的筹资方式以合作社自有资金和资本借贷为主。自有资金主要源于社员直接投资和净收入提留两部分。此外,合作社还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合作社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取得一部分债务资金,其中合作社银行是主要的借贷资本筹集渠道。随着合作社规模的增大,对资金的需求量逐渐增多,可转换债券、公开发行股票等新型投资模式也日益兴起。

三是经营机制完善。根据德国合作社法,合作社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但是迫于市场竞争压力,近年来在一些合作社中(尤其是消费合作社和信贷合作社中),出现了向营利企业发展的趋势。除了向营利性的企业方向发展,德国农业合作社与非社员的交易呈现扩大的趋势。

四是合作社国际化。由于国际竞争的压力,寻求国际伙伴及经营国际业务已经成为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战略选择。德国农业合作社国际化经营战略主要体现在合作社内外国成员数量增加。此外,德国合作社的国际业务呈现上升的态势;德国农业合作社已经把他们的农产品营销到南北美、亚洲等国家。

(三)丹麦

丹麦是一个北欧小国,面积不大,只有44000平方公里,人口约为550万,但丹麦的农业却非常发达,是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国之一。丹麦农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辉煌的发展成就,是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密不可分的。丹麦的农业合作社在欧洲乃至全球都相当出色,许多欧洲国家都曾把丹麦的农业合作理念作为他们本国发展农业合作的楷模。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丹麦合作社经历大规模兼并,全国农业合作社从1992年的112家减少到2009年的22家,合作社成为大型经济组织,业务规模快速提升。2015年,全国农业合作社的营业额接近丹麦国内生产总值的10%。因丹麦农业合作运用中体现的高水平的教育和合作组织,丹麦农业又被称为“强势农业”。

1.发展历程

丹麦的农业合作社运动起源于19世纪后半叶,当时来自北美大陆大量廉价农产品使欧洲农业面临巨大的压力,迫使欧洲各国农业不得不进行重大的结构调整。在此背景下,丹麦开始了农业合作运动并为丹麦农业的发展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与此同时,丹麦国内成立丹麦民校、培养人力资本、完善市场体系也促成了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是成立丹麦民校。格伦德维戈和他倡导兴办的丹麦民校是丹麦农业合作社运动成功的重要背景条件之一。格伦德维戈是丹麦19世纪著名的诗人牧师、教育改革家,他的宗教及教育思想对丹麦农村社会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作用。通过民校的学习,年轻的农场主们懂得了他们要为自己的将来负责,促成了农民的文化独立,为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础。

二是培育人力资本。合作社运动所需要的知识基础逐渐完善,丹麦于1814年开始实行7年义务教育制度,大大促进了普通义务教育和农业专业教育的发展,使丹麦农民的文化素质大大提高。

三是完善市场体系。当时丹麦对英国、法国的黄油和熏肉出口数量急剧增加,农民们联合起来有组织地与私营经销商开展竞争,显著地提高了他们所能获得的利润水平。另外,丹麦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还能够联合起来共同为创办合作社所需的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2.发展趋势

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丹麦合作社的发展重点开始转向通过公司化、集团化、国际化来提升竞争力(孙中华等,2012)。

首先是规模化。通过合作社之间的合并与兼并,实现业务规模的扩大,在尽可能大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降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成本。以丹麦合作社数量变化为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合作社数量急剧下降,超过农场减少幅度。全国农业合作社从1992年的112家减少到2009年的22家。

其次是国际化。一是主动开展国际业务,开发国际市场。丹麦集团的DLG在全球2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直接在当地开展营销业务。二是合作社开放式办社,积极吸纳国外社员加入。

最后是纵向一体化。近年来,丹麦合作社广泛开展投资业务,发展纵向一体化,对农产品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控制。合作社不仅从事传统的农资供应、农产品营销服务,而且兴办实体成立公司,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以求获得食品链各个环节上的价值增值。

(四)捷克

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政治体制巨变中,合作社作为当时计划经济的重要工具,普遍受到严重冲击,捷克的合作社也不例外。由于捷克具有悠久的合作社传统和居民的合作意识,使合作社在体制转轨和恢复发展上走在了东欧国家前列,并因此而受到国际合作社联盟的重视。经过经历体制改革后,捷克原有的1205个农业合作社改组成为1658个农业合作和贸易实体(杨娜·弗兰契科娃、人禾,1994)。

1.发展历程

捷克最早的合作社创建于1845年,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在欧洲也是最早的国家之一。早期的合作社一直在“一个人做不到的,大家联合起来就能够做到”的口号下勤奋工作,合作社有着良好的群众基础。1873年,捷克通过了第一部合作社法,确保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1896年成立第一个合作社全国性机构,有力地推动了合作社的发展,到二十世纪初,合作社就已遍布包括消费、生产、农业、加工、购买、销售、储蓄、信用、银行、文化和住房等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机构遍及全国城乡各个角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顶峰时期,各种行业和类型的合作社达13526个,其中最重要的是消费和农业两类合作社。可以说,捷克拥有悠久的合作历史及广泛的合作根基,其合作社的发展走在世界的前列。

2.发展趋势

尽管捷克的合作社类型众多,但其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一定的规律性的趋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横向集中化,合作社为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首先就是通过合并、联合等各种方式,扩大自己的规模,增强自己的实力,以利于参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二是纵向一体化。合作社的业务不仅限于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农产品的销售,而是扩大到从“田间到餐桌”的一系列业务。合作社出现纵向一体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农工商之间密切配合,可以顺利完成从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另一方面是为增加附加值,可以赚取更多的盈余。三是经营企业化。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和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以及社员构成的变化,合作社经营企业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由非盈利性转向盈利性、社员资格转向不开放、资本报酬的限制开始放松、盈余分配机制多样化等。

(五)埃及

埃及55%的人口依靠农业生存,农村就业人口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27%,农业在埃及经济中占据基础地位。埃及合作社法律规定,政府应向合作社提供技术培训、管理方面的指导,并规定合作社可享有许多税收方面的优惠,如进口农用机械配件等关税减免。21世纪初,全国共有14个国家级合作社、152个省级合作社及5700个地区合作社。埃及具有完备的合作社的体系,且遍布埃及城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团,2010)。从类型来看,主要分综合性合作社和专业性合作社两大类。每一类合作社都有自己完整的组织机构,由乡村基层合作社、地区合作社、省级合作社和国家级合作社组成。

1.发展历程

埃及的农业合作社运动产生于20世纪初,当时主要在乡村推行合作,鼓励农民和生产者建立农业联合会(贺光辉,2000)。到1949年,全国新的合作社法诞生后,合作社的发展逐步走向规范。纵观埃及合作社运动开始百余年,其发展历程可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一是创建阶段。19世纪末至1922年英国占领时期,是埃及农业合作社的创建阶段。1898年埃及王子凯米勒建立首个农业协会,旨在改善生产条件并举办产品展览。王子的行动引起国民的效法。1911年,埃及已建17家合作社,再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埃及国内合作社数量进一步增加(Richards,1982)。

二是规范与管制阶段。1923年埃及经济出现动荡,小农生活困苦,合作社的避险优势显现出来。1923年27号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开始支持合作社。1939年埃及社会事务部成立,指定“特别委员会”管理合作社事务,在本部下设“合作社办事机构”,监督合作社的职责从农业部转归社会事务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政府开始通过合作社分配生产资料。合作社的自发色彩和松散倾向开始淡化,政府影响和强制倾向随之增强。

三是政府推动阶段。1952年以纳赛尔为首的自由军官发动七月革命控制埃及。同年9月,政府出台178号法即土改法,该法第二章“农业合作社”重申1944年58号法有效,规定获地小农和占地不足5费丹的农民须加入政府新建的合作社。1961年,政府建立“农业合作社共同体”,强化对合作社的控制(Klaus-Peter and Ule,1973)。

四是发展阶段。1969年,埃及颁布了农业合作社专门法律,建立中央农业合作社联盟,农业合作社联盟是埃及农业合作社的最高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同政府对话,研究和制定政策方针,促进合作社现代化和规范化,制定合作社长期发展规划等,为合作社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1971年埃及宪法规定:“国家将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努力巩固农业合作社”。1975年,埃及110法令提出建立生产合作社,致力于改善会员的社会、经济条件,向合作社个人提供技术和经济帮助,发展合作社公共事务,提升会员生活水准。

2.办社特征

近年来,埃及合作社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这与埃及鲜明的办社特征密不可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治社。埃及合作社都有专门的合作社法,而且颁布时间都较早,内容比较详尽,对合作社的成立、社员资格、股金大小、活动范围、经营管理、组织形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合作社运动完全是根据合作社法和社章规定有序地开展。埃及政府在1923年8月颁布合作社法,后又在1944年、1969年及70年代又对合作社法进行修改,并颁布了一些相应的合作社条例,合作社在法律的支持和规范下,不断走向正轨和发展壮大。

二是民主办社。民主办社是埃及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完全是民主选举产生。无论是全国性组织还是地方性组织,都是按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社章规定,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会。其次,埃及合作社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都是合作社社员,而且完全是义务性的,不获得合作社薪酬。最后,实行民主决策和管理。埃及的合作社在管理上也是采取民主决策和管理。管理层每年都要向理事会作年度报告,随时接受理事会的审计和咨询。为维护这个原则,合作社对社员入股的金额都作出最大限制,使入股多者不能控制合作社。

三是重视教育培训。埃及非常重视通过教育培训促进合作社发展。埃及政府倡导合作社加强对社员的培训,密切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及时向社员介绍和推广新的科研成果,通过举办培训教育活动使广大社员能适应合作社管理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六)印度

印度的农业合作组织被认为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合作组织网络。据统计,全国共有52.8万个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组织,入社成员2.29亿个,总运营资本285643亿卢比,覆盖全国100%的村庄、67%的农户(曹键如,2008)。印度农业合作社主要包括信贷合作社、销售合作社、生产加工合作社、综合性合作社。印度农业合作社由全国合作社联盟和地方农业合作社构成,且合作社的种类繁多,主要分为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销售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业服务合作社等4大类(黄正多、李燕,2007)。其合作社的发展对印度的经济发展、农业发展的作用不容忽视,如印度“绿色革命”的成功,蔗糖业、乳品行业的飞速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合作社质量的提升。

1.发展历程

印度的合作运动是从信贷领域开始兴起的。而1904年通过的《信贷合作社法》标志着印度合作运动的兴起。另一方面,印度于1947年独立,三年后伴随着“一五”计划的实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印度农业生产最基本的形式,对印度农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曹建如,2008)。纵观印度合作社发展百余年来,其发展主要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萌芽阶段。20世纪初,印度民间融资渠道短缺,因此高利贷成为唯一的方式。为了恢复农业生产,缓建资金短缺的窘境,政府于1904年颁布了《信贷合作社法》,该法承认了信贷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并规定城乡可以建立多种信贷合作社,并且信贷合作社可以得到政府的多种扶持。依据《信贷合作社法》,印度农村合作社开始建立,但是该时期的农村合作社仅限于信贷合作社。1906-1907年,合作社有843个,社员为9万多人;至1911-1912年,合作社数目和社员人数分别增加到8177个和40多万人(孙士海,1988)。

二是快速发展阶段。印度独立后初期,印度经济还是掌握在殖民者手中,封建剥削关系没有被触动。另外,“印巴分治”则进一步阻碍国内经济发展。这一切都给独立后的印度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为了恢复生产,提高产量,印度政府认为建立合作社是能够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从而提高农产品产量。因此,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促进农村合作社的发展。

三是成熟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印度推行经济改革,半封闭半管制的经济逐步转变为开放的自由市场经济,在这一背景下,合作社也面临着市场经济的考验,必须对自身的发展作出一些调整以适应新环境。从合作社内部结构看,生产合作社发展缓慢,加工合作社、综合合作社发展迅速。从合作社经营范围看,合作社的经营范围逐步扩张,逐步转化为综合合作社。在成熟阶段,印度合作社整体上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2.发展特点

近年来,印度合作社整体呈现向好发展的同时,其发展也体现出具有印度特色的典型性特征,主要体现在高度民主化的管理制度、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及政府的大力支持三个方面。

一是高度民主化的管理制度。印度农业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采取的是民主的管理方式,通过社员的选举来进行合作社的日常决策,以及决定合作社的代表和管理机构。当资金需要扩充股本时,也会保证社员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保证合作社的相对独立性。

二是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合作社会为社员提供相应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以满足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同时立足于社区发展解决社员日常生产生活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印度基本上已建立起组织较完备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多年来采用不同的农业技术服务方式,开展了各种类型的农业技术服务项目。

三是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印度政府针对全国各地区农业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发展政策,加大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等方面的投入,建立良好的融资渠道,筹集更多的资金,开设加工厂等配套性服务,鼓励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合作社日常的管理中来。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社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3.发展趋势

近年来,印度合作社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组织结构市场化、经营方式灵活化、融资渠道多元化三个方面。

一是组织结构市场化。由于印度政府的经济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将合作经济组织推向市场,接受市场竞争。因此,为了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合作社呈现出公司化的发展倾向。

二是经营方式灵活化。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特别是跨区域合作社的建立,合作社的成员呈现出异质性的特征,从而使合作社的内部管理难度加大,因此大型合作社逐渐开始聘用外部经理人,逐步由成员控制转化为专业人才控制。

三是融资渠道多元化。印度传统合作社的融资方式较少,一般是信贷机构贷款、政府补贴、社员股金等,但是随着工业化和激烈的竞争压力加强,合作社需要更多的风险资金用于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很显然传统的资金筹集方式不能满足该要求。因此,印度合作社逐步开始通过发行股票、可转债、比例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七)小结

以上六国发展合作社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在推动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等许多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总结六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对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从发展趋势看,以上六国发展合作社均经历了“增量”和“提质”两个阶段,即先发展后规范的合作社发展道路。2020年1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表明我国合作社正转向提质的发展阶段,也表现出相同的演化路径。

下一步,合作社提质增效之路如何走?从六国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来看,诸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发展合作社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开始出现公司化运作、聘请职业经理人、横向纵向一体化、筹资模式多元化、国际业务常态化等现象,印度、埃及等发展中国家合作社的平均规模也逐步扩大,呈现出经营方式灵活化、服务体系全面化的特征,为我国进一步实现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经验借鉴。

三、世界综合性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及功能

综合型合作社是世界主要的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之一,本节主要介绍了世界上综合型合作社的代表——日本农协和韩国农协的发展历程及功能,两者对于解决分散农户的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独具经验,为农民提供了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在沟通政府与地方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日本

日本属于典型的小农生产经营,平原有限且可耕作土地分散,人均耕地面积仅0.04km2。二战后,政府意识到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大力发展规模小型化、生产集约化、管理专业化农业,以农协的组织形式成功地将分散弱小的农户联结起来,实现了农民的高度组织化,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迅速提升。

1.发展历程

日本农协即农业协同组织,本质是由农民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日本规模最大、实力最强、功能最完善、发展历史最久远的民间组织,也是世界上按农村行政区域建立农业合作社的典型代表。

(1)农协的诞生和发展(20世纪40-60年代)

农协的前身是设立于1943年战时统治时期的农业会,而农业会则是以1897年和1900年被法制化的农会和产业组合为基础、合并各类农业团体形成的(坂下明彦,2000)。1947年11月,制定出台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其宗旨是“促进发展农民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同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建立起农民自己的民主的合作社。这一理念也是在美国农业合作社法的影响下,以欧洲式合作社办社原则为蓝本做形成的(坂下明彦,2000)。1948-1949年间,日本农协依托基层行政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发展、建立,形成了“基层农协—都道府县联合会—全国联合会”三级组织系统,分别对应市町村—都道府县—中央行政组织。1961年,政府又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和《农协合并助成法》,农协在农村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

(2)农协的精简化、市场化改革(20世纪70-90年代)

在日本经济从统制经济加自由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过于庞大的农协网络难以适应经济体制变革,加之涉及面广、覆盖范围大、工作人员多、机构复杂臃肿(冯开文,2005),因而农协在与企业等经济组织竞争的过程中就缺乏足够的灵活性,进行体制改革显得势在必行。自20世纪70年代起,农协从组织机构、商品流通形式、业务范围等方面都采取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全国不少基层农协合并形成了一些大规模的农协,并普遍增设了保险业务、信用业务、指导业务等,使农协的事业呈现出合并与大型化、经营企业化、组织脱农化、服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向。到20世纪90年代,农协将三级架构改革为二级,把都道府县联合会并到中央,并对市町村基层农协进行了整理,以减少中间环节、发挥规模效应,提高农协的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农协数量从1992年的3073个减少到2000年的1411个(吴菊安,2016),2002年基层农协只剩1040个,2003年进一步减少到了535个。

农协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实行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由于农协是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如何将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和企业化经营机制结合起来,是日本有关政府官员、农协问题专家最为关注的问题,所形成的比较成熟的方案是实行常务理事会负责制,即聘任企业家担任常务理事,负责农协日常经营业务,同时加强经营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功能,以保障农协经营不致违背农民团体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李显刚、石敏俊,2001)。市场化的做法则包括扩展非生产领域的服务、积极充当产加销一体化中的龙头企业、通过吸纳准会员等方式扩张资本,使农协经营效益显著提升(冯开文,2005)。

至此,农协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组织体制、稳定的运行机制和密实的服务网络,凭借其联结地方上下、覆盖全体农民、服务生活方方面面的特点,在日本农业发展、农民生活改善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农协的综合化完善(21世纪以来)

到了新世纪,日本国内外形势不断发展变化。在2015年,日本启动了农协成立以来最大动作的综合改革,目标是解决长期存在的日本农业规模效益不足、农地利用率低下、农业人口老龄化、农业保护政策非理性化、基层农协活力不足等结构化问题,积极推行耕地集约化经营,全面增强农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中央农协主要通过减少对基层农协的管制,释放基层农协的活力和竞争力,基层农协的改革目标则是转型为真正独立自主运行的合作经济主体,专注核心职能,更好地为地方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提供服务(徐明峰,2020)。

2.运营机制

日本农协在成立初期的首要任务是将农户组织起来,并为成员的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后经过发展和改革,在部门设立、治理结构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体现出鲜明的企业特征,成为自负盈亏的企业经济体。具体而言,农协实行股份制合作,农户可自愿加入或退出。农协(基层农协)由出资入股的参加者成立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农业协同组织社员大会,不论出资金额多少,每位农协社员都拥有一票的表决权。再由董事会选择经理人负责具体的经营业务,农协职员由经理招聘并领取工资,农协经理人利用农协的生产加工设备、储藏设施、运输系统、销售系统等为社员提供服务,收取部分代销费或者手续费,根据产品不同在0.5-3%之间浮动。

目前,日本农协主要存在着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两类,前者负责综合提供购销、指导、信用、互助等农协成员生产和生活方面的所有服务,后者则是向存在特别需求的生产者提供专门服务,其成员同时又是综合农协的会员。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共同构建起全面的服务平台,将农户稳定在农协的组织网络体系之中。随着近些年金融与保险两项事业创收的不断提高,农协正逐渐转变为以金融为主、以营农为辅的经营组织。

就利润分配而言,本着发展农协事业、兼顾成员利益的原则,农协将股金分红额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基层农协的股金分红率不超过7%,县和中央联合会不超过8%。按规定,基层农协每年的纯利润主要用于四个方面:25%作为发展农协事业的准备金、10%作为农协的积累金、7%作为股金分红金、45%作为成员利用农协事业的返还金(艾云航,2000),其余结转下年度分配。

3.主要功能

日本农协组织体系非常健全,具有完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而且由于依靠政府行政力量推动建立,凭借其在农村的渗透力和影响力又可以被看作是“第二政府”,在经济、生活、文化、政治等方面发挥着强大的功能,具体体现在:

(1)经济事业服务

主要是指购买和销售事业服务,即代农户购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销售农副产品。为了改变小农户作为市场消费者时的弱势地位,农协将负责统一购买农民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将零星、小批量的采购集中形成大规模买方垄断,提高市场议价能力,减少中间商价格盘剥,极大地节约农户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同时,接受社员委托,对农产品进行集中销售,在流通服务方面极大地体现了农协的经济功能:第一,农户可以将生产出来的产品直接交给农协,农协统一销售并按市场成交情况同农户结算;第二,农户可以事先同农协协商好产品等级、价格、出售时间和手续费等内容,再将产品交由农协销售;第三,农协可以帮助农户寻找销售对象,三不直接参与销售活动;第四,农协通常会代政府收购大米、小麦、大豆等农产品,获得一定的手续费和保管费。截至2015年,农户加入农协的比率超过了99%,通过农协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经营体达91.07万个,在销售性质农业经营体中占比超过了73%。

(2)指导事业服务

日本农协的指导事业服务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服务、日常生活服务和经营管理服务3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指导事业服务是对农业的经营管理指导。根据农民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农协制定了整个农村的发展计划,为农民指导农田基本建设,提供农业技术支持,统一农产品种植和动物饲养标准,对农村农业结构进行规划和布局,并向政府提出农业政策和农协组织管理的建议,较好地避免了小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短视性和盲目性。农协还购置了许多农民个人资金支撑不起的大型机械设备与生产设施,为农户生产提供生产便利。

(3)信用事业服务

这是日本农协重要职责之一,主要向农民提供存款、贷款、融资、投资等金融服务,同时也帮助农民进行票据贴现和外汇兑换。日本农协有自己的金融机构,即农协银行,是社会化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协银行的组织构架分为基层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两部分:基层农协由农户入股组成,类似于信用合作社,主要职责是发放信贷、指导资金使用、开展产品供销与保险业务等;而农林中央金库则由各地区基层农协、信用联合会与农林水产团体组成,主要职责是清算各地农协的流动资金、指导和发行“农林债券”等。农协信贷系统存贷款产生的信用收益,主要用来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管理费用,剩余部分在年末逐级向下返还至农户账户。日本农协吸收的农民存款始终在50%以上,为日本农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4)保险和医疗事业服务

日本农协的保险事业服务主要由互助救济、融资服务与日常生活3部分组成,涉及养老保险、生命保险、安全保险等20多个险种,为确保日本农业生产的稳定、农民安居乐业提供了强大后盾。各级农协组织还承担了大部分的农民医疗事业服务,为农民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保健讲座、定期体检、医疗养老、殡葬施工等综合服务。

(5)政府事业服务

日本农协在整个发展过程中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持,同政府之间形成了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农协承担着推行政府农村项目的任务,如日本政府对大米的限产以及水田旱作计划,以及代国家执行补助金政策、贷款政策、农产品收购政策、农产品价格政策等。另一方面,农协会代表农民向政府行政部门反映意见,或在政府制定某些政策时施加一定的影响,以充分保障农民权益和实现自身利益,比如要求政府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业补助金和贷款等。另外,一旦农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政府将负责托底给予全部补偿,确保农协系统继续运行。

(二)韩国

韩国农业经营的基本国情也是地理面积小、耕地资源少。1949年韩国土地革命爆发,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是狭小的土地面积并不能给农民带来高收益,因而农民必须走上协作的道路才能使农业快速发展,成立农业协同组合是由韩国地理特征和历史特征决定的必由之路。

1.发展历程

韩国的农协是由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来的。1957年,韩国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和《农业银行法》,成立了农业协同组合和信用协同组合,构成农村经济的两个核心组织,农业协同组合也是韩国最早的农村合作组织。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可以将其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申龙均,1995):

(1)初创阶段(1961-1968年)

1961年,通过新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农业协同组合和信用协同组合合并,标志着综合性农业协同组合的诞生。韩国农协在初创时期实行三级组织体系,即里洞组合(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村)、市郡组合(相当于我国的县)及农协中央会。里洞组合由行政区域内的农户自愿组成,属于基层农协组织;市郡组合由其管辖下的里洞组合组成,属于区域性联合组织;中央会进一步由各市郡组合组成,属于全国性联合组织。但此时建立农协组织的速度过快,导致基层农协空有虚名。

(2)调整阶段(1969-1981年)

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了对基层农协的合并及对整体组织体系的调整。在前期,对基层农协进行了合并,并成立了“营农会”“妇女会”“青少年会”及一兆元(韩币)金库等组织,以期加强同农户间的联系。后期将原有的三级组织体系调整为基层农协、农协中央会的两级组织体系,取消市郡组合而设为农协中央会的分支机构。经过不断调整,农协的商业活动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3)成熟阶段(1982年至今)

原市郡组合于1981年丧失其法人资格后,基层农协开始更主动地从事购销、保险等方面的经济活动,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的特征越发凸显。到1987年,农村内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也基本成熟定型,从专业化的专业农协已经转变为多功能的综合农协,囊括了农民各方面的生活。2012年,韩国农协再次进行了综合改革,主要目标是再造农协,改革重点是中央会与经营实体分离、金融与非金融部门分离,原有的农协体系被分为农协中央会、农协金融控股集团、农协经济控股集团三部分。中央会更加重视农协的经济事业和社会事业,保留加强合作金融业务,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同时,将涉农业务重新整合,组建成为由农协中央会单一持股的农协经济控股集团公司,构建以农协自营流通为主的韩国农产品流通体系,解决农户农产品卖难的难题(徐明峰,2020)。高度的综合和集权是韩国农协最典型的特征,它对于韩国的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运营机制

韩国农协要求社员必须是居住或者户口在本地区的农民,遵从进退自由的基本原则,且进社需缴纳一定的出资金,享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设施使用权、盈利分配权等社员权利。基层农协以提供技术、资金、信贷等服务为主要内容,帮助提高社员的农业生产力及市场竞争力,提升其经济、文化、社会地位。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是社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前者由社长和若干理事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后者负责监察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及资金业务。中央会则以基层农协为会员,代表农协与政府对话,监督、协调、指导全国农协的健康发展。就经营及分配机制而言,韩国农协对其社员提供服务一般不收费用,但对外实行企业经营,以盈利为目的。其盈利一般按社员拥有的合作事业份额比例分配。

3.主要功能

同日本农协类似,韩国农协的基本特点也是自上而下推行,提供购销、指导、信用、保险等方面的综合性服务。除此之外,韩国农协同农户生活和农村运动的联系更为紧密,在教育培训、文化宣传等方面还发挥着尤为关键的作用。

自20世纪70年代,韩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新农村运动,倡导勤勉、自助、协同精神,改善农村面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而农协通过设立教育机关,形成了以农协大学、农协中央教育学院和农村生活指导院为骨干,以各地教育院校经营的技术培训支援团为分支的全国农业职教体系,对农民社员和农协干部进行有关农协理论、农业经营、生活消费等方面的教育,在推动新村运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农村文化水平及农民的主人公意识。

除了农协大学,韩国农协还拥有2家子公司、农民新闻和农协文化福利财团2家相关法人(张斌,2011),在农产品流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农产品加工、金融、贸易、信息服务、职员教育等领域为农民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出版发行农协刊物、书籍及其他宣传品,不断提高农协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以获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2004年,农协主导开展了“新农村、新农协”运动,成立了爱农村全体国民运动总部(张斌,2011),在全国掀起了新一轮农业与农村价值再造和城乡交流的热潮,吸引全社会目光共同解决农业和农村问题。

(三)小结

日本农协和韩国农协作为将农民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提供综合服务、联结农户与市场、沟通政府与地方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也是两个国家能够快速提高农业生产力和现代化水平的关键原因。一方面,农协直接对接小农户,提供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综合服务。无论是资金、农资、技术,还是加工、销售、流通,每个环节都真正做到了让农民无后顾之忧地从事农业,满足小农户的各种生产生活需要,并通过将其嵌入农协服务网络,大幅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水平。另一方面,农协同政府保持着良好、密切的合作关系。尽管综合农协并非是共同目标者自愿、主动联合起来而形成的,但是在政府的强力监督下,更能够实现农民自愿加入、民主控制与监督、公正利益分配、关心社区发展等合作社基本原则,并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农民、农村各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推动国家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农民生活改善以及农村技术进步。此外,在行政力量下,农协还能够快速实现服务范围的广泛覆盖,为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提供统一高标准的社会化服务奠定了基础,并由专门的立法为各项活动开展保驾护航。

四、世界农业合作社发展规律与前瞻

本节通过对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和日韩综合农协的发展趋势进行总结,并对其内在原因展开分析。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世界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前景进行相应的剖析,旨在帮助读者理解合作社发展规律,培养合作社发展的前瞻性思维。

(一)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及其效应

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农业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进程稳步推进,传统农业合作社运行机制难以适应市场要求,北美地区出现了大量开展农产品加工增值、实行封闭社员管理的新一代农业合作社,本节将从产生背景、制度特征、实践效果三方面对新一代合作社进行阐述。

1.背景分析

谈及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背景,则不得不提世界范围内合作社历史上的三次运动。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运动中,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分别是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力和提供财务、零售、通讯等相关服务。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传统合作社体制日益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其内部也存在诸多弊端,主要体现在:首先,传统合作社践行成员资格开放原则,但是如此难以控制组织规模,易生产过剩、设备投入过大,并且增加了组织的不稳定性(傅晨,2003)。其次,资金报酬有限,难以吸引资本投入,主要依靠社员出资,融资速度较慢,难以及时更新设备、扩大规模。形成的公共积累财产无明确的所有者,产权结构效率低下,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情况,加上新人入社可以享有公共积累财产,退社社员无权享有,成员投资意愿低下(郭红东、钱崔红,2004)。最后,传统合作社的股份不能在市场公开交易,缺乏外部资本市场竞争压力,合作社的管理水平较为低下。

新一代合作社率先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北美地区,如美国的北达科塔州和明尼苏达州。彼时美国的农业和农村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相对于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产业化经营迅速崛起,城市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多样性日益提升,尤其是关注农产品健康安全等。这对于农业经营主体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如何准确和快速把握市场信息变得极为重要。经营主体越来越不再依赖传统农产品贸易市场,而是转而发展企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即生产的产品销售通过合同的公司内部交换完成,由此替代贸易市场交易。随着产业化经营进程加快,经营主体开始主动尝试变更传统合作社运行模式,许多小麦生产者建立封闭式合作社,合作社内部拥有自己的加工工厂,稳定组织规模,业务封闭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收益,这种新型合作模式逐渐向北美其他地区蔓延。

2.制度特征

新一代合作社是相对与传统合作社而言,制度设计上面存在明显不同,主要体现在社员资格、管理模式、产权制度等方面。

(1)社员资格

新一代合作社主要根据社员加工业务量确定合作社投资规模,由此计算总股本,继而要求每个社员投资1万美元左右的股金,由此再确定社员数量,此为社员的资格股。社员入社以后不能退股金,股权可以转让,出资额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贫农参与。传统的合作社更多着眼于服务农户,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模式居多,新一代合作社着眼于对社员提供的原料农产品进行加工增值,社员主要分享增值收益。

(2)管理模式

相较于传统合作社一人一票制和民主方式组织,新一代合作社实行表决权与投资额结合起来,不再完全坚持一人一票,理事会成员大部分由社员中产生。考虑到合作社还兴办了加工企业,随着合作社更多的业务向非农领域延伸,决策的复杂化以及各种管理功能的发挥都需要专业的技能,合作社吸纳社员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同时,也吸纳非社员担任,并实行专家管理并负担外聘费用。合作社一般不保留公共积累,以交易权分红返还为主,若要扩大经营规模,则社员被要求按其交易量比例增加股份。社员必须按照相应的交易权股所确定的交易量向合作社提供农产品,若社员因故不能提供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的农产品,合作社将从市场上购买产品,并按市场价计入社员账户。

(3)产权制度

建立在较为封闭的社员管理基础上,新一代合作社不再实行等额持股,社员除了必须拥有资格股之外,还必须根据自己与合作社的未来交易量购买交易权股,但设定了相应的最高持股份额限制,不允许少数社员占多数股。合作社的股份允许转让,但是要经理事会同意,优先卖给内部社员,再卖给其他人。在合作社外部建立一个股份交易市场,股份价值随合作社经营业绩进行相应的调整。换言之,社员股份的可转让赋予了农民入社与退社的实际权力。

3.实践效果

新一代合作社在运行机制上面相较于传统农业合作社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以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有力地促进了合作社发展,提升合作组织的竞争力(赵玻、陈阿兴,2007),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助力合作社融资

新一代合作社对社员有资格股和交易权股两种股金出资要求,由此在合作社建立和运行之时,资金实力状况大为改善,并且对于外来资金投资合作社持开放态度,有助于合作社在社会中开展融资活动,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

(2)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新一代合作社在创立初期通过相应可行性研究确定了最佳的运行规模,由此确定社员向合作社提供的产品数量,按照有预期的规模组织生产、加工,避免传统合作社经常出现投资超前、设备闲置、供给能力过剩等问题,提高了资产的运营效率。

(3)提高组织凝聚力

新一代合作社由社员出资购买其交易权对应的股份,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为紧密,形成了一种双向契约关系。社员按照合同给合作社提供相应数量、质量的农产品,合作社必须接受这些产品,经济利益连结更为紧密。

(4)助力社员增收

新一代合作社首先社员的投资份额相较于传统合作社有着明显提升。此外,合作社主要在农产品产后加工销售领域发力,社员将原料农产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给合作社,享受销售初级产品的收益,在合作社加工之后,依靠自身的股份而且还可以从合作社的加工增值部分中获得收入,股权的可转让化与流转的市场化机制逐步构建,社员的财产性收益也能够得到有效提升。

(二)综合农协的发展趋势

日韩的综合农协在当地农业经济与农村发展的进程中地位超然、作用重要。但是随着国际农业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升,日韩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农业国际竞争力不强的劣势日益突显,并且由于国内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压力与日俱增,农协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周应恒、李强、耿献辉,2013)。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诸多挑战,发展壮大合作经济组织,日韩的综合性农协在规模、运营机制等方面出现了许多发展趋势。

1.背景分析

日韩的综合农协在促进提升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壮大涉农产业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组织的发展环境发生许多变化,农协发展亟待创新。

首先是国内产业发展日益受到国际市场冲击。日韩早期在家庭小规模经营格局中对农业生产给予的价格保护水平较高,存在保护过度的问题,加之农业生产资料的过度投入、生产成本急剧攀升,导致食物自给率屡创新低。到1997年,日本、韩国的谷物自给率均低于30%[②],至此谷物自给率下降趋势止缓,但是维持低位运行。随着WTO体制在20世纪90年代逐渐确立,国际农业市场开放的趋势日渐增强,日韩的农业发展受到国际市场挤压,2009年日韩谷物自给率分别仅为23.6%、29.6%,饲料作物几乎全部进口,小麦玉米消费完全依赖国际进口,农业高度依赖国际市场(姜长云等,2014)。由于产品成本高昂、国际竞争力低下,国内生产者生产积极性严重受挫。

其次是国内农业劳动力老龄化问题日趋紧迫。日韩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主,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深入推进,大量农业劳动力流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农村中非农就业人口比例急剧上升。由于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较低,且面临着来自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大量年轻劳动力外流,农业生产兼业化问题较为突出,农村劳动力老龄化问题严峻。老龄化造成一大问题在于日本农协的经营活力下降。由于农业从业人员的老龄化、农村空心化,农业产出受到不良影响。根据日本2010年农业普查数据,261万农业就业人口中平均年龄达到65.8岁,其中65岁以上占比高达62%,29岁以下就业人员仅为3.5%。由此,日本农协的组织能力受到严峻挑战,只得吸收大量非农人口作为准社员,即在农协经营地区利用农协提供设施和服务的居民和团体。

2.发展趋势

(1)整合合并加快,经营规模提升

日本综合农协数量不断减少,整合合并进程加快。1995年,日本综合农协2640家;到1998年下降至1833家,三年降幅达到30%左右;再到2013年,日本综合农协数量仅为703家,较1998年下降至38%,较1995年下降至26%[③]。与此同时,农协内正社员(即农业从事者,包括农民和从事农业关联活动的法人团体)数量也在不断减少。1990年,日本农协总社员数为861万人,这一数字到2000年增长至911万人,尽管总社员数量增加5.80%,但是正社员数量从554万人降低至525万人,降幅达5.3%,增加力量均为准社员。至2008年,正社员数下降至483万人,相较于2000年降低8%,较1990年降低13%。农协数量的减少主要是依靠相应整合、合并实现。2000年日本综合农协平均社员数量为6396户,5年后这一数字为10370户,2008年增长至12330户[④]。

(2)组织结构精简,运行成本降低

在整合合并、扩大规模的同时,农协开始逐步精简组织架构,由3层结构转变为2层为主。长期以来,日本农协系统的结构层级为“中央农协联合会——都道府县农协联合会——区域农协”三层组织体系。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产业发展环境变化,日本农协开始进行组织调整。1991年日本农协开始将业务组织进行二级形式调整,精简为“中央农协联合会——都道府县农协联合会或者区域农协”的两层组织体系,改为国家级农协直接与基层农协对接,并精简人员。日本农协的管理人员数由1997年的44578人下降为2008年的20074人,降幅达55%,2011年进一步下降至1997年的42%[⑤]。

(3)运营机制调整,决策经营分离

农业经营者老龄化不仅仅影响农业产出,也使得农协的组织活力降低。随着农协内部社员结构变化,兼业农户越来越多,为了提高农协的经营能力,应对相应挑战,日本农协开始出现经营决策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现象,具有经营能力的高层经理人作为农协组织的实际代理人开始承担农协组织的经营决策。

(4)着力产业融合,竞争活力提升

面对日本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结构的变化,日本农协向农村涉农的二、三产业发展,推进产业融合。通过产业融合发展,以全体社员的利益为核心,以消费者日益重视的安全、环保、品质的需求为导向,以高品质农产品出口为突破,向高附加值领域拓展。日本国内已经出现农民生产、委托加工、产地直销等多种融合模式,同时通过中央会、联合会开展人才培训服务、获得相关的生产信息与市场信息、推广外卖零售店铺系统等方式发展销售事业。在此基础上,农协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与农村地区发展的多项事业有机联系起来,全范围服务“三农”发展(周应恒、胡凌啸,2016),广泛与农业生产者和当地工商业者进行协调,通过匹配创造高附加值,提高自身竞争力。

(三)世界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展望

从世界范围内合作社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看,合作的运行机制最契合农业产业特点。在全球范围内,家庭经营都是最为主要的经营形式,合作社则是坚持家庭经营优越性的同时克服其规模小、衔接市场难的弊端(黄祖辉,2000)。农民加入合作社有助于减少市场交易费用(孔祥智等,2018)、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收入共享收益。农民合作社迄今仍然是遍布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环境国家中覆盖面最广、生命力最强的农民生产经营组织,欧盟和东亚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孙中华等,2012)。展望未来,在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合作社应走规模扩张、多元经营、新型合作的道路。

1.走规模扩张之路

经营规模扩张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共同规律,许多对东亚和欧洲的相关研究都证实了这一点(徐旭初、吴彬,2018),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也呈现出经营规模持续扩张、服务范围不断拓展的现实局面(张红宇,2020)。农民合作社规模化扩张有助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降低成员的生产经营成本,提升生产经营效益,显著增强市场竞争力。可预见的是,在合作社扩张经营规模的同时,合作社之间将持续出现合并与联合浪潮,将会出现一批有相当的生产规模、相当的加工能力、相当的品牌影响、相当的市场竞争力、组织规范、运作正常的大型合作社在市场中逐渐占据竞争优势(徐旭初,2017)。

2.走多元经营之路

与扩张规模的同时,合作社不断整合经营业务、扩大经营范围、走多元化经营的道路,降低自身运营成本,拓宽利润空间。现代农业的发展一方面着眼于效率的提高,要求专业化分工更为精细,另一方面也将农业的内涵不断扩大,多种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例如现代互联网技术、数字经济席卷全球,带来了农业的工业化与市场化。在这种环境下,合作社作为经营主体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环境。基于优化要素配置、互利互惠、共享共赢的目的,不断融合并开展多元化经营的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这类融合发展的合作社让社员的多元化诉求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具有更广的覆盖面,有力地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市场的衔接。

3.走新型合作之路

新型合作旨在不拘泥于传统合作模式,适应市场经济机制要求开展合作。传统合作即经典合作模式,如一人一票、社员惠顾、公共积累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日益健全,农业产业环境也在高度市场化,新的环境下合作组织制度也在围绕市场竞争、产业发展而推陈出新(黄祖辉,2008)。合作社的制度不可能一成不变,只有根据环境不断变化,保障社员的收益,才能保证旺盛的生命力(国鲁来,2001)。如东亚地区人多地少,家庭经营规模较小,合作社则在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升产品附加值等领域发力,增加农户收入,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发力。在创新经营方式、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的过程当中,实践中出现了如给社员提供选择性激励、股份制的应用等许多新做法来克服传统合作模式的弊端,如产权模糊、集体行动的困境(任大鹏、郭海霞,2008)等等,北美的新一代合作社旨在以合作社的加工企业为龙头,稳定合作关系,将社员变成一体化经营体系中的一员,延长产业链条,追求增值收益。


Origin and evolution of world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n the world has a history of nearly 200 years, which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realizing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starts from Rochedale pioneer society to explore the chang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principles, and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trend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n typical countrie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Denmark, Jack, Egypt and India. It also explore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peration mechanism and function of comprehensive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n Japan and South Korea and the new generation of cooperatives in North America, and finally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n the world The development law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n the world.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cooperatives should take the road of scale expansion, diversified management and new cooperation. Therefore,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organizational role of cooperatives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starting point to realize the organic connection between small farmers and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ut also a necessary guarantee to realize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Keywords: Rochdale Pioneer Society; World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 Comprehensive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参考文献

徐更生、熊家文,1992,《比较合作经济》,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

谢均己,2007,《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理论与实践研究》,四川大学。

郭书田、张红宇,1989,《合作运动的取向、原则与变迁》,《改革》第1期。

应瑞瑶、刘营军,2003,《农业合作社经济的基本原则探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第3期。

周环,1994,《当代合作社原则的异化及思考》,《世界经济文汇》第4期。

王树桐等,1996,《世界合作社运动史》,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

应瑞瑶、刘营军,2003,《农业合作社经济的基本原则探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第3期。

吴彬,2019,《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成长谜题:从一个失败案例说起》,《中国农民合作社》第8期。

吴彬,2019,《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中国农民合作社》第4期。

崔艳慧、尹芳、杨映礼、张无敌、赵兴玲、刘士清,2016,《美国与荷兰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综述及经验借鉴》,《现代农业科技》第22期。

王玉斌、郭娜英、赵铁桥,2020,《德国农民合作社考察及其启示》,《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05期。

徐旭初、贾广东、刘继红,2008,《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及对我国的几点启示》,《农村经营管理》第5期。

孙中华、王维友、张保强、肖培强、陈文、苑鹏,2012,《关于德国、荷兰、丹麦农业合作社的考察报告》,《中国农民合作社》第11期。

杨娜·弗兰契科娃、人禾,1994,《改革后的捷克农业仍以合作社为主》,《东欧》第2期。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团,2010,《意大利、匈牙利、埃及合作社考察报告》,《中国合作经济》第7期。

贺光辉,2000,《依法治社·民主办社·专家管理——马来西亚、埃及合作社考察报告》,《中国供销合作经济》第6期。

ALAN Richards,1982,《Egypt’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Boulder: Westview Press.

TREYDTE Klaus-Peter, WOLFGANG Ule,1973,《Agriculture in the Near East: organizational patterns and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Godesberg: Verlag Neue Gesellschaft.

曹键如,2008,《印度的农业合作社》,《世界农业》第3期。

黄正多、李燕,2007,《印度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作用》,《南亚研究季刊》第4期。

曹建如,2008,《印度的农业合作社》,《世界农业》第3期。

孙士海,1988,《印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作用与问题》,《南亚研究》第1期。

坂下明彦,2000,《日本农协的组织、机能及其运营》,《农业经济问题》第9期。

冯开文,2005,《国外合作社经验纵横论——几个代表性合作社的最新举措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合作经济》第8期。

吴菊安,2016,《日本、韩国农业经营方式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经验及借鉴》,《世界农业》第5期。

李显刚、石敏俊,2001,《日本农协的历史贡献、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中国农村经济》第3期。

冯开文,2005,《国外合作社经验纵横论——几个代表性合作社的最新举措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合作经济》第8期。

徐明峰,2020,《日韩农协综合改革及启示》,《中国合作经济》第10期。

艾云航,2000,《日本农协的发展历程和运作方式》,《世界农业》第10期。

申龙均,1995,《韩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协同组合》,《东北亚论坛》第1期。

徐明峰,2020,《日韩农协综合改革及启示》,《中国合作经济》第10期。

张斌,2011,《日本、韩国农业专业化组织调研报告》,《世界农业》第2期。

傅晨,2003,《“新一代合作社”: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源泉》,《中国农村经济》第6期。

郭红东、钱崔红,2004,《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与启示》,《农村经营管理》第5期。

赵玻、陈阿兴,2007,《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组织特征、优势及绩效》,《农业经济问题》第11期。

周应恒、李强、耿献辉,《日本农协发展的新动向》,《世界农业》第9期。

姜长云、李显戈、董欢,2014,《日韩两国谷物自给率下降的过程、原因及启示》,《农业经济问题》第1期。

周应恒、胡凌啸,2016,《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能否实现“弱者的联合”?——基于中日实践的对比分析》,《中国农村经济》第6期。

黄祖辉,2000,《农民合作:必然性、变革态势与启示》,《中国农村经济》第8期。

孔祥智、岳振飞、张琛,《合作社联合的本质——一个交易成本解释框架及其应用》,《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

孙中华、王维友、张保强、肖培强、陈文、苑鹏,2012,《关于德国、荷兰、丹麦农业合作社的考察报告》,《中国农民合作社》第11期。

徐旭初、吴彬,2018,《合作社是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理想载体吗?》,《.中国农村经济》第11期。

张红宇,2020,《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趋势》,《农村工作通讯》第21期。

徐旭初,2017,《新形势下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若干趋势》,《农村经营管理》第7期。

黄祖辉,2008,《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国农村经济》第11期。

国鲁来,2001,《合作社制度及专业协会实践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中国农村观察》第4期。

任大鹏、郭海霞,《合作社制度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基于集体行动理论视角的思考》,《农业经济问题》第3期。


* 孔祥智,男,1963年3月生,山东郯城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经济学博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二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合作社研究院院长,研究方向:合作经济、农业政策等,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100872,010-82509112,kongxz@ruc.edu.cn.

魏广成,男,1994年12月生,山东临朐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合作经济、农业政策等,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100872,wgc@ruc.edu.cn.

[①] 资料来源:国际合作社联盟网站https://www.ica.coop/en

[②] 数据来源:基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网站粮食平衡表计算而来,下文谷物自给率数据同。

[③] 数据来源:日本农林水产省2013年度综合农协统计表.

[④] 数据来源:日本农林水产省2013年度综合农协统计表.

[⑤] 数据来源:日本农林水产省2013年度综合农协统计表.

孔见三农
一孔管见,以观三农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