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智心: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文摘   2024-09-06 08:00   内蒙古  

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谭智心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党在农村最为重要的改革成果,就是在农业生产责任制基础上由亿万农民选择并最终以宪法形式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在于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基”在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形”在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三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实现有机统一,并随着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化而不断得以稳定、巩固和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部分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对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刻关切与战略考量。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铸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决定》指出:“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围绕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我国全面开展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奠定了坚实基础。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为核心,农村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不断巩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不断涌现,并日益成为农村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仍然要将土地制度改革摆在重要位置,铸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一是继续做好承包地确权和延包工作,这是夯实农村产权基础、巩固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健全承包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二是继续深化土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改革是适应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作出的农业生产关系重大变革。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能够释放农村土地资源潜力,为促进农户家庭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有机衔接提供重要制度支撑。三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历史经验表明,适度规模经营是适合我国国情农情的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要结合各地发展阶段、资源禀赋、生产条件,因地制宜、规范有序地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第一种适度规模经营形态,是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流转,强化现代农业要素投入。《决定》提到“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这是土地经营权实现健康有序流转的重要前提。我国当前积极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通过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行为,完善市场服务功能,推动土地要素市场价值得到有效实现。第二种适度规模经营形态,《决定》提到“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便捷”是针对接受服务的主体和农户来说的,体现了以人为本、注重服务的理念;“高效”是针对整个服务体系来说的,体现了市场导向、注重效率的思想。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是要立足我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农情,大力培育适应小农户需求的多元化多层次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创新组织形式和服务模式,扩展服务领域和辐射范围,建立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强化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决定》指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全国农村集体家底基本摸清。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和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利得到坚实保障。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入推进过程中,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其独特的组织资源优势,优化要素配置,推动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经营,赋予了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表决通过,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法制保障。

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要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强化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重点是要探索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的有效实现形式,探索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偿退出、有偿转让、抵押贷款试点。要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要素市场化改革、产品市场化改革、乡村治理改革等的系统集成,推动改革举措同向发力、协调互促、形成合力,增强整体效能。

完善农业经营体系 塑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决定》指出:“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围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等内容,我国在相关涉农法律法规、中央一号文件、各类规划及部门文件中多次提出明确要求,部署安排实施推动与落实举措。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初步建立。

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要依托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和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塑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形”。一是要适应农业新质生产力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发展要求,突出发挥家庭经营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性作用,提升家庭经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增强家庭经营在现代农业产业中的发展韧性。二是要促进农民合作经营,重点是要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着力培优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具备一定竞争优势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完善主体功能定位,增强主体核心竞争力。三是要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前提下,推动农村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集体经营等共同发展,创新联农带农机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四是要加强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与农业经营体系改革的系统集成,将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成果赋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集体经营、企业经营同步推进,在“统”和“分”两个层次协同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和农业发展方式创新。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2024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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