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我公司有钢结构加工厂及钢结构施工一级资质,在榆林承包一项钢结构工程,总包方要求我方开具9%建筑服务发票,与地方税务局沟通后结果为开具13%销售发票和9%建筑服务发票。请问该如何开具,依据是什么。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9-0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劢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 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3%和9%的税率。
以下业务也需要按兼营原则处理:
1、EPC合同:兼营原则设计服务+建筑服务+销售货物,税率6%+9%+13%
2、自产材料+建筑服务(钢结构、幕墙、门窗),必须分开核算,税率13%+9%
3、产机器设备+安装服务(电梯、空调等),必须分开核算,税率13%+3%
4、机电安装+设备维护,分开计税,否则从高,税率9%+6%
5、园林绿化+植物养护,分开计税,否则从高,税率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