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变更索赔角度解读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03)

文摘   2025-01-05 08:30   天津  


3.3计价风险


3.3.1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注意28:重庆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固定价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未明确风险内容和风险范围的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3.3.2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可不考虑,发包人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事项影响工期变化,并符合合同约定工期调整的,应调整合同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及其费用增加(减少)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发包人提供的除措施项目清单外的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原始数据和基准资料错误;

3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

4发包人要求的赶工、提前竣工、停工或暂缓施工;

5法律法规与政策性变化;

6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本标准第8.7节规定市场物价变动应予调整的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

7其他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注意29:关于工期延误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第12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发布)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工期延误导致上述费用(人工、材料、机械费)增加造成损失的,由导致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3.3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予考虑,因其引起的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及合同工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和工期不应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按合同约定应予批准工期延长和(或)其引起的费用增加(减少)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2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单价计价的暂定数量清单项目除外),以及承包人为完成总价合同中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3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承包人为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所说明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实施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调整;

5承包人因施工机具使用、施工技术应用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

6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赶工、停工或暂缓施工;

7未超出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的市场物价变动;

8其他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注意30: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由承包人负责。

注意31: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

注意3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实施方案变化而导致的费用变化不予调整,但因合同条件和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引起施工方案变化的除外。


3.3.4工程价款未按约定的时间或(和)支付比例支付,造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3.3.5合同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格的项目,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合同价格应按下列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1因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格。

采用本标准附录A.1价格指数调差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格中人工费、主要材料费等可调因子的权重或金额、波动幅度和价格指数的确定规则,价格指数的来源或确定规则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规则及其价格指数的确定方式。

采用本标准附录A.2价格信息调差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格中可调价人工、主要材料等可调因子的数量计算方式、波动幅度和价格信息的来源及确定规则。发生工期延误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调整。

2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并按本标准附录G.2的规定填写表G.2.1-1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一或表G.2.1-2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二作为合同附件。可调价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及调整办法,可按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执行。

3施工机具使用费因其燃料价格波动而允许调整其燃料动力费的,可按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主要材料调差方法调整。

4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应计取增值税,不应计取管理费、利润。


注意33:价差调整应计取增值税,不应计取管理费、利润。


3.3.6合同未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款的清单项目,当市场物价异常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或合同未约定物价波动幅度,但市场物价异常波动且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发承包双方可按本标准第3.3.5条的规定调整受异常波动物价变化影响的相关清单项目价款,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3.3.7承包人投标时所报措施项目施工方案应被认为是合理可行,并符合实际施工要求的,其措施项目费用包于计价,承包人应承担自身调整施工方案所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风险。除工程变更、暂列金额中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以及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而增加其措施项目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调整外,其他不做调整。


注意33:措施项目费用调整的情形

工程变更、暂列金额中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以及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而增加其措施项目费用。


3.3.8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等影响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应按本标准第7章、第8章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注意34:合同价款可调整的事项

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


3.3.9完成合同签订的工程,价款支付前需要重新计量与计价的,合同价格应按本标准第7章、第8章和第9章的规定计算调整。但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合同图纸进行施工深化设计引起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合同价格不应做调整。


注意34:施工深化设计

施工深化设计在现实中会引起诸多的纠纷,承包人的应对详见“注意16、注意17”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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