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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到《两名监狱警察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消息,点开来看,果然又是熟悉地味道。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刑、玩忽职守,依旧是这几座大山。
滥用职权往往和徇私舞弊减刑相伴,这个我不想多说,毕竟是主观故意在作祟,说句咎由自取也不过分。
今天就想说说玩忽职守这个事。
有人专门统计了174份关于警务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裁判文书,其中监所警察(包含监狱、戒毒、看守所)比例将近40%,高居榜首!排在二三位的分别是派出所民警和交警,比例为27%和18%。
监所民警被追究玩忽职守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形,一个是被监管人员自杀死亡,一个是被监管人员被同监舍人员伤害致死。
这个应该也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了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上面说到的玩忽职守情形中,第一、三、四条都能轻而易举地把监管民警套到里面。
客观地讲,罪犯自杀和罪犯被伤害致死需要的时间都非常短,从实施自杀行为到死亡,五分钟足矣。伤害致死更不用说,往往发生在一瞬间,可能几秒钟就能造成这种结果。
对于此类事情我个人认为监管民警非常难以阻止结果的发生。那需要我们关注的点就是如何证明自己在工作中已经履职尽责。
如果完全以结果去推断过程,那这事就陷入无解了。只要发生罪犯死亡的结果就认定监管民警具有玩忽职守责任,那就完全是拼运气了。
但在综合了裁判文书后,这种情形极少。
大部分确实存在履职不严的情况,最突出的表现通常是监控盯守不到位,通常有空岗、玩手机、或干其他事情的情形。或者巡查不到位,一是没有按规定频率进行巡查,二是巡查过于敷衍,走马观花,甚至都没走到地方。
发现问题过晚和处理问题不及时,是被起诉玩忽职守的两个主要因素。
当然,监管民警被判处玩忽职守罪还有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绝大部分都是职位低的基层一线民警,因领导责任被追究刑责的几乎没有。
第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警务人员90%以上都是免予刑责和缓刑为主,实刑少之又少。
这里很多人不理解,认为好像是一种特权似的,我得多讲几句。
一个是玩忽职守罪本身就是过失犯罪,比之滥用职权的主观恶性要小很多,毕竟自杀的罪犯不是民警侵害致死,是个人的选择。
二个是涉事民警都会主动向单位和检察机关说明情况,不会跑路,这也是法律认可的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个是主管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说到底也是工作失误,没人愿意出事。
最后总结一下,因为滥用职权被处理的同事我并不为之感到可惜,但因为玩忽职守而被追究责任的实在是令人遗憾。
希望监所警察能早日摆脱玩忽职守排行第一的尴尬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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