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安源区法院两篇案例入选!
行人违反交规横穿马路被撞,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
——张某思等四人与彭某蓉、某电瓷制造公司、某财保萍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2日17时50分许,张某萍驾驶小车行至田中街,将车辆停放在道路西侧路边,张某萍下车后由西往东步行斜穿道路至中心附近时,被后方沿萍福路由北往南行驶由彭某蓉超速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张某萍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萍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上20时许死亡。张某思等四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9,657.44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蓉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遇行人横穿马路时未发现及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萍步行横穿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彭某蓉、张某萍的过错程度,同时鉴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结合本省审判实践,确认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彭某蓉承担80%、张某萍承担20%。
典型意义
行人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弱势群体”,也是交通事故发生时最容易受伤或者致死的一方。在部分人的认知中,发生机动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车主需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法律对于行人的保护,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允许的界限,既要强调保护,也要守住公平,这样才能对交通秩序产生正向引导,营造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社会氛围。本案对行人横穿马路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进行了客观评判,根据彭某蓉、张某萍的过错程度,确认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彭某承担80%、张某承担20%,兼顾了机动车车主与行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对于警示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车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驾驶,车主存在过错须承担法律责任
——邹某香与朱某、付某文、某财保公司宜春分公司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6日凌晨,朱某与付某文等人在萍乡市安源区某酒吧喝酒。3时53分左右,朱某驾驶付某文所有的小车从酒吧前往安源区文化路步行街,途经跃进路某路段人行横道时,与从右往左通过人行横道的邹某香发生碰撞,导致邹某香重伤二级。邹某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朱某、付某文、某财保公司宜春分公司等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88,648.19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付某文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虽并非其驾驶车辆肇事,但其事前将车辆借给朱某驾驶,并与朱某一起饮酒,在明知朱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不制止不劝阻朱某驾驶其车辆,与其同乘并放任朱某驾驶,最终酿成一人重伤的事故,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责任比例,根据案情以及朱某与付某文的过错程度,确定按六四比例划分,即由朱某承担受害人损失60%的民事赔偿责任,付某文承担本案受害人损失4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某财保公司宜春分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邹某香 198,000 元;朱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香各项经济损失169,568.91元;付某文赔偿215,579.28 元。付某文对此不服,提起上诉,提出其出借车辆没有过错,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过重。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付某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临时借用机动车的情形很常见,而借用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常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本案中,付某文与朱某一起饮酒,其不仅没有劝阻对方酒后不能驾车,反而将车辆出借给朱某驾驶并自己搭乘,对造成本次事故具有过错,理应承担责任。该案的裁判结果不仅是对车辆驾驶人朱某的教育与惩戒,对车辆出借人付某文及众多车主也起到了教育与警示作用。广大车主应当以案为鉴,加强对所有车辆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来源:江西法院
编辑:政治部
审核:汤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