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
租客拒不搬离
怎么办?
原告与某网络工作室及被告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了《基站场地租赁/房屋三方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位于5楼的面积为20平方米房屋和顶楼天面10平方米租赁给某网络工作室,网络工作室转租给被告,被告保证不影响原告的场地结构,在指定区域建设安装增高架、抱杆及通信天线,租赁期间为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止,租金为6600元,由某网络工作室支付租金给原告,被告支付租金给某网络工作室。三方签订合同后,三方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义务。
合同到期后,被告一直使用租赁物;期间,某网络工作室于2021年4月25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被告承诺于2024年6月30日前搬迁,可被告一直未履行,原告认为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早已到期,被告一直侵占原告所有的房屋和楼梯天面,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现原告要改造房屋,因被告的侵占导致原告无法进行改造,已经造成了原告相应的损失。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搬迁,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占房屋,将租赁物上的设施设备搬移及清理好天面,并要求被告支付因侵占租赁物产生的损失30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确认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将案件分配给法院的特约调解员,由具有多年乡镇司法所工作经验的特邀调解员处理。特约调解员凭借其处理乡镇纠纷的经验,在认真研判案情的基础上,约好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让被告认识到拖延搬迁可能带来的种种损失,做通原告同意及时搬迁不要求被告支付损失费用的工作。后双方进一步就搬迁时间,搬迁内容、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和沟通,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在当月月底前将租赁物上所有通讯设备全部搬迁腾空,如逾期未搬迁,则向支付赔偿金30000元。至此,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作者:陈佳 袁夏林
编辑:政治部
审核:汤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