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偷拿手机给游戏充值2.3万余元......

政务   2024-12-20 17:44   江西  



孩子偷拿爷爷手机玩游戏“氪金”

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简介

年初寒假期间,11岁的小朱玩爷爷的手机时,受手机广告吸引,接触到手机游戏,并通过爷爷的储蓄账户陆续向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游戏充值。半个月后,小朱爷爷发现账户余额不足,经查询交易记录,发现有多笔游戏充值记录,累计近2.3万余元。面对家长追问,小朱承认了是自己擅自用手机充值游戏。小朱家人遂立即联系商家客服申请退款。经过多次沟通,商家始终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朱爷爷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几经周转联系到了被告公司负责人员。被告公司表示本案主要责任是因原告朱某监管不力造成,根据注册协议,游戏账号仅限本人使用,因出借、转让游戏账号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注册账户人自行承担,且其中部分钱款并未进入其公司账户。

原告朱爷爷则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其商品对老人、儿童的接受能力与消费权益的保护应作出相应的保护措施,而不是站在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诱使、鼓励消费者购买。小朱还是个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不能为自己的充值行为负责,被告公司应当退还全部充值款。

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本着妥善化解纠纷原则,积极组织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劝解原告克制情绪,并向其释明申请退还充值金额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对调解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另一方面从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游戏管理等角度进行释法析理,劝说被告公司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经与双方多次沟通、释法析理,承办法官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由被告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朱某2.07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款项到账后,原告撤诉,该案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内大部分游戏平台都响应国家要求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通过网络游戏实名制、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和消费额度等措施降低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风险,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游戏的负面影响,仍需要家长、学校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作者:陆彦秀   彭 蓉

编辑:政治部

审核:汤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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