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应该是笔者近期最后一次写这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本文写作的出发点,用陈钰什博士的话来说,是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基于电力消费企业的诉求,探讨绿电交易在降低工业企业面临国际规则压力上的可能性。
近年来,关于我国绿电交易是否是PPA,或者换个说法,绿电交易是否是欧美认为的PPA的讨论,从来没停止过。
争论的起因之一,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在有关间接排放的规则中提到,如果签订了PPA,那么相应电量部分在核算间接排放时,可以按照机组的实际排放系数计算。这是在CBAM中,除了技术直联外,最能直接降低间接排放的方式。
虽然CBAM中提到,2026年1月起进入征收期后,部分钢铁、铝以及氢等产品在CBAM下无需承担间接排放费用,但由于与电力消费相关的碳排放计算与所有行业均相关,因此,我国绿电交易能否成为被欧盟所接纳的PPA,进而帮助出口企业在面临CBAM或者其他欧盟要求时降低电力消费的碳排放,成为了各行各业都在关心的话题。
要判断我国绿电交易能否成为被欧盟CBAM所接纳的PPA,需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CBAM规则中,对PPA的定义到底是什么;第二,我们的绿电交易机制设计,是否有可能满足CBAM对于PPA的定义以及最后对于交易结果的认可。
注意,我强调一下,本文的讨论绿电交易是不是PPA,都是基于欧盟CBAM规则中的明确要求,规则中压根没提过的不属于讨论范围。
首先,CBAM中对于PPA的描述是怎样的呢?CBAM中的PPA定义是什么呢?
虽然各种声音都有,但事实上,欧盟在CBAM的规则中,对PPA是有白纸黑字定义的。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即PPA,在CBAM的立法文件《2023 年 5 月 10 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第 2023/956 号条例》(Regulation (EU) 2023/95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0 May 2023 establishing a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中出现了4次 ,其定义(definition)出现在条例文本的附件4里,如下图,即“某人同意从某电力生产商处直接购电所签署的合同”。除了这句话,在法规文本,再无其他对PPA的明确定义或者要求。
随后,2023年12月和2024年5月,欧盟针对CBAM下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分别发了两份CBAM过渡期实施的指导文件。在两份实施指导文件中,有关PPA的定义,与CBAM立法文件一致,要求发电和用电直签合同。在计算间接排放时,如果与电力生产商签订了购电协议,其中所涉电量相当于需使用特定【排放系数】数值的电量,则可以使用机组的实际排放作为排放系数,如果生产设备与较远的发电设备签了PPA,也应当使用发电商提供的机组排放系数。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针对PPA自身的要求。
下图为欧委会发布的《欧盟以外设施经营者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指导文件》官方中文版中,明确提到购电协议(即PPA)的内容。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笔者将欧委会发布的CBAM官方中文版文件链接放在文末。
以上,就是在欧盟的文件中明确提及PPA的相关内容了。
因此,时至今日,截止到2024年7月21日。
欧盟有在任何一个CBAM的文件里提过,中国的绿电交易不是PPA吗?
——没有。
欧盟有在任何一个CBAM的文件里规定,PPA一定从前期融资阶段介入,一定要签10年以上的长约,一定要明确平衡责任等等,才可以在CBAM中被用于计算实际电力排放吗?
——也没有。
欧盟有在任何一个CBAM的文件里提过,各国的PPA规则、合同内容以及其他的市场模式必须与欧盟内部电力市场操作一样吗?
——更没有。
所以,欧盟既没有在文件中把矛头对准中国绿电交易,也没有在文件中对于PPA的内容做出更多的要求。那么,在欧盟还未对PPA做出更详细的操作说明,且绿电交易机制也满足CBAM定义中发电和用电直接签署合同的规则的情况下,我国绿电交易与CBAM中的PPA定义之间并未出现不符合,意味着至少从目前来看,在欧盟对CBAM中的PPA做出更多规则之前,绿电交易可谈可优化的空间是非常大的。
(讲个热知识,欧盟至今也没有PPA的统一合同模版,现在欧洲各国自己设置的合同模版、协会的合同模版甚至公司内部的合同模版都可以被用于签署PPA,而欧洲能源监管合作署ACER刚就是否应当制定统一的PPA合同自愿使用模版做完公众咨询,今年9月才会决定是否设计欧盟层面统一的PPA合同自愿模板。关于这一部分内容,详见笔者上一篇文章欧盟PPA进展——欧盟能源监管合作署就PPA合同自愿模版进行公众咨询 。)
笔者一直主张,分析和理解政策及规则,最重要的是看明白它的本质和目标是什么,而不是脱离规则,只揪住其中一个技术细节无限放大,也不能把政策或规则中的明确要求与市场约定操作混为一谈,因为不管是技术还是非技术的规定,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们是为了服务政策或规则的整体目标的实现而被写进规则中的。
CBAM的本质是什么?是对进入欧盟的碳密集型产品实施碳定价规则,鼓励非欧盟国家的清洁工业生产,防止碳泄漏。
PPA在CBAM中是什么作用?作为核算工具,以计算实际的间接排放。
这说明什么?
说明CBAM不是电力市场的规则,欧盟也并不是通过在CBAM中设置PPA,帮助欧盟以外的国家完善电力市场或者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PPA本质上是CBAM给生产企业提供了一个核算工具,用于核算实际的间接排放。
那么,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只要能拿出符合CBAM规则中的PPA,也就是用电和发电直接签署的购电协议,不管是可再生能源电力,还是核电或者气电,都可以按照发电机组实际碳排放核算生产用电产生的间接排放。
笔者曾经大胆预测过,作为一项面向全球推出的规则,欧盟很难在CBAM中对PPA做出更详细的针对合同期限、合同价格、平衡责任等内容的要求,为什么?
首先,以上内容并不会对CBAM中使用PPA核算的间接排放结果造成任何的影响,机组的实际排放系数是多少,与发电技术和水平相关,与谁出钱建、用多久、有没有承担平衡责任无关。
其次,价格、期限、平衡责任等条款,属于市场约定范畴,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由签署双方自行协商,并非需要由政策进行强制要求,所以在欧盟的任何规则中,不管是CBAM,内部电力市场规则,还是可再生能源指令中,对于PPA的定义(definition),都不会强制出现以上内容。大家切忌将市场的双边约定与政策规则中的明文定义混为一谈。
最后,欧盟也不傻,各国电力市场机制和结构不同,PPA的操作模式也五花八门,欧盟不会,也没必要费劲规定各国的PPA跟欧盟电力市场操作一致才能被认可和使用,更何况欧盟自己对于PPA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
要说明的是,虽然CBAM对PPA的定义是明确的,但对如何校验交易结果的要求目前是不明确的。所以,笔者认为,后续欧盟在CBAM这类的碳排放规则中对PPA的要求,可能将集中在两件事上:
第一,PPA真实有效,签署双方(发电和用电),以及发电提供的机组碳排放信息满足CBAM下的监管和核查要求;
第二,机组的实际发电量、生产商的生产用电量、PPA签署的购电量,三者之间完成既定规则下的匹配,核验PPA的执行完成情况与生产商提供的PPA核算电量信息一致。
事实上,笔者与欧盟部分机构和专家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大家目前对CBAM中PPA规则关注比较多的,是怎么确保签署的PPA电量在物理上执行到位了,规则中是否将采用小时级以下的电量匹配方式,对PPA的执行结果进行验证。
所以,对于绿电交易与CBAM中的PPA的讨论,真正应当聚焦的是,CBAM中对PPA的验证和核查规则会怎么发展,为了验证PPA的真实有效性,发电商和生产商会被要求提供什么样的电量和碳排放信息用以佐证,是否会被要求提供更小时间尺度的发电量和用电量信息进行匹配,以证明PPA的实际执行情况。为了解以上信息,需要与欧盟持续保持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CBAM中的PPA规则动向。
最后,再次说下,在欧盟CBAM对于PPA的详细要求出来前,笔者应该不会再写绿电交易与PPA的讨论了,因为所有的讨论和揣测都无用,除非看到欧盟在CBAM中给出更进一步的信息。
在开放的学术讨论中,因为站在不同的视角,所以看绿证也好,绿电也好,有不同的观点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但是,工业企业面临的压力是现实且确定的,这种压力不是学术界和研究界的争论,而是会真金白银地反映在产品竞争力上,会决定我们要付出多少的合规成本和碳成本,会影响我们千千万万要把产品卖向全球的企业。笔者认为,不管是绿证绿电,或是其他的绿色权益工具,其设计只要能够满足合规使用要求,可以被电力消费企业用于完成可持续发展或者合规降碳目标,可以让企业不被国际规则“卡脖子”,就应当予以支持。
我们的制造业还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未来还要继续在全球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工作中发挥巨大的作用。企业通过国家支持的、合理的、科学的机制消费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获得的绿色权益理应得到各国规则的尊重和接受。而国内各界也需要通过国际对话交流等方式,解释我们的规则设计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争取对接和扩大使用。
因此,不能因为我们的绿电交易在实操上与欧盟或者美国的PPA有不完全一样之处,就武断的认为绿电交易不是PPA,同样的,不能因为某些国际规则对绿证的认定结论,就质疑我国绿证机制的溯源功能。其实,只要机制运行的核心和底层逻辑不偏离规则要求和定义,未来可谈可用的空间就非常大。当然,没有任何的机制是完美的,我国的绿证和绿电交易机制设计还有很大的发展和完善空间,最重要的是尽快在规则、标准和技术细节上进行完善,如确保发电机组信息准确完整,为未来进一步的国际对话创造必要的技术条件。
参考链接:
《2023 年 5 月 10 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第 2023/956 号条例》https://www.eeas.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2023/REGULATION%20%28EU%29%202023_956_CBAM_cn.docx.pdf
《欧盟以外设施经营者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指导文件》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dd68ee3-0364-47a5-9a2e-010b2568541c_en?filename=TAXUD-2023-01191-00-00-ZH-TRA-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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