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规矩,原创分析,如果有不标明来源直接抄的,我会直接在公众号挂出来。笔者在上一篇《简单解释:CBAM为什么会纳入间接排放》中解释了,CBAM(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纳入间接排放的原因,核心还是在于CBAM是EU ETS(欧盟碳市场)的“镜像”机制,EU ETS下欧盟企业承担的碳价来自两部分(EU ETS中直接支付的碳价和在电价中间接支付的碳价),所以CBAM下的企业也需要为间接排放付费,更加详细内容不再赘述(但建议大家可以先点击阅读上一篇文章的内容,为本文阅读形成一个基础)。本文是笔者基于自己的思考,再进阶分析一下大家关心的另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当前CBAM的规则中,单独的能源属性证书不能用于核算电力间接排放?经分析后,笔者认为,答案还是与碳价传导相关。
首先,大家要始终牢记一件事:CBAM的核心是拉平同样的产品在欧盟内外部生产的碳排放成本,防止碳泄漏。因此其规则下的核算方式的制定,不论是对直接排放还是对用电间接排放,都是为了最终实现让欧盟进口商支付与欧盟本土生产产品同样碳价的目标。2024年8月,欧盟在CBAM的常见问答中再一次明确明确提到,由来源担保证书(GO)或者绿色证书等所决定的基于市场(Market-based)的特定排放因子,不可被用于核算实际间接排放。这意味着单独证书不可以用于计算CBAM下的实际间接排放。
EU ETS中的欧盟生产企业,其支付的与购电相关的间接碳排放成本是由购电量、电力排放系数和欧盟碳价共同决定的,因此,确保电力排放系数来源与欧盟企业计算间接碳排放成本中的电力排放系数来源一致是CBAM核算方法制定的关键。根据规则,CBAM下采用电力排放系数有两类,一类是默认值,这种方法是摊大饼,让大家都用默认的平均值核算间接排放;另一种则是在直接技术联系(生产设施与电力生产源头之间的直接技术联系)或PPA(生产方与电力生产商签订了电力购买协议)情况下,可以使用特定机组的实际排放系数计算间接排放。
在欧盟内部,在直接技术联系和PPA模式下,欧盟本土生产商会与实际的机组之间形成直接的发用电和价格传导关系,其直接支付的电价中会包括对特定直联机组或PPA机组的碳价,而对随电价传导的总间接排放成本的支付金额,则由对特定机组的实际购电量、特定机组的实际电力排放系数和欧盟碳价共同决定:当电力来自非化石能源机组直联或者PPA,由于其实际排放为0 ,所以用户为非化石直联或者PPA的实际电量支付的间接碳排放成本即为0;当电力来自火电机组直联或者PPA,用户为购电支付的总间接碳排放成本由火电机组的实际排放系数、直联或者PPA的购电量以及碳价计算得到。
映射到CBAM中,由于两套规则中电价传导碳价的路径需要保持一致,因此在直接技术联系和PPA模式下,CBAM允许采用直接技术联系和PPA下的实际排放系数计算间接排放,确保欧盟内部和外部的生产商在核算间接排放成本的方式上完整且一致。举个例子,欧盟的A钢铁厂与B风电项目签订了PPA,按照风机的实际排放情况,A钢铁厂用B风电项目机组发出的电,对应的用电间接排放成本为0 ;相应的,中国的C钢铁厂与D风电项目机组签订PPA,在CBAM的规则下,C钢铁厂用签约D风电项目机组发的电,其承担的该部分用电间接排放成本也应为0。对于其他类型的机组,如火电机组等也是同样的分析思路。那为什么单独的能源属性证书及其代表的排放系数,不能在CBAM中用于算间接排放呢?笔者推测,可能是因为在欧盟的碳价体系中,GO等能源属性证书价格与欧盟碳价是两套体系,互相之间并不存在“抵消”等关系,所以CBAM中,能源属性证书的使用也不应与间接排放核算及其费用支付产生关联。以欧盟GO为例,如果欧盟企业单独购买GO,其为带属性的电力支付的最终成本是【(电能量价格+碳价)+GO价格】,可以看出,欧盟本土生产商不论是否购买GO,都不会影响其支付的由电价传导而来的碳价金额,用大白话来说,欧盟企业不会因为支付了GO的价格,就可以不支付在电价中传导的欧盟碳价,GO与欧盟碳价之间关于价格的“抵消”机制是不存在的。因此,映射到CBAM中,能源属性证书使用不会与进口商品碳价之间产生“抵消”,进口商为进口商品支付的间接排放成本当然不会随着购买能源属性证书等方式而发生改变,因此CBAM规定不能使用单独的能源属性证书核算生产用电间接排放。既然单独的证书不可使用,那么捆绑的能源属性证书呢?所谓捆绑,指的就是购买电力的时候,把电量属性完全对应的属性证书一同买下,用于完成电量和属性的捆绑。笔者认为,如果是从碳价的角度去预判CBAM规则的下一步走向,PPA或者直接技术联系强制捆绑属性证书,可能不会成为必要条件,因为CBAM的核算方式与传统的GHG Protocol核算企业排放的思路很不一样,它是完全以核算碳价为中心的模式,因此是否捆绑能源属性证书,都不会影响直联和PPA模式下,碳价跟随实际发电排放和电价向用户传导的事实。如上文分析,基本能从碳价的角度说清楚,为什么单独的能源属性证书,不能用于核算CBAM下的间接排放。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CBAM中,电量和证书的捆绑与否可能不重要,但是在更多的非碳定价规则中,为了防止环境属性重复或者分散,依然可能会要求在使用直连或者PPA结果进行核算时,需要一同提交能源属性证书:例如欧盟电池法案的碳足迹计算草案中要求,即使是直连,也需要保证任何类型的合同文书(合同文书通常指能源属性证书、PPA等)均未被出售,如果已经出售了,那么直连部分的电力也只能采用摊大饼的全国平均电力消费组合来计算全生命周期碳足迹。CBAM明年会发布有关正式运行后的规则,届时再看它有哪些更新和更细致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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