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一下欧盟的电力直连规则是什么样的

文摘   2024-08-14 15:55   北京  

笔者一直没具体写过电池法案中电力直连这个话题,一来是欧盟在草案中对电力直连的描述,除了概念外几乎等同没有,二来电池碳足迹计算规则也还未定稿,笔者还在期待最后能不能出现PPA奇迹。

但鉴于最近参与了非常多的研讨,大家都十分关注这件事。那么,笔者基于手头关于欧盟直连的资料,写写对这件事的一些分析。

欧盟电池法案下的碳足迹计算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后,“电力直连”(Directly connected electricity)立马成了大家讨论最多的话题。究其原因,主要是草案中电力碳足迹的核算,要不采用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结构,要不根据电力直连的结果核算。如果采用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结构算足迹,那基本就是无解了,因为我们的电源结构决定了,不论数据算得如何精确和细致,始终难以做到在数值上比邻国或者大部分欧盟国家更具竞争力。

那么另一个可选项,就是电力直连。

草案中提到可以采用直连碳足迹的两种情况,一个是从同一设施内的生产设备直接供应给相关工艺(用大白话说就是现场自发自用),另一个则按照自欧盟内部电力市场(IEM)的共同规则和修订指令( Article 2, point (41), of Directive (EU) 2019/944 of the Europe)中定义的直连,即:

“直连,包括连接孤立发电站与孤立用户的线路,或连接发电方和供电企业以直接为其自有的场所、子公司和用户供电的电力线路(‘direct line’ means either an electricity line linking an isolated generation site with an isolated customer or an electricity line linking a producer and an electricity supply undertaking to supply directly their own premises, subsidiaries and customers)”。

内部电力市场指令中对于直连的定义,目前是各种解读和争论核心。但笔者在本文并不具体解释如何理解指令对于直连的定义,因为解释不了。

为什么解释不了,那就要引出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了。

“欧盟内部电力市场(IEM)的共同规则和修订指令”中的指令(directive),是什么?

指令(directive)是欧盟次级法律(secondary law)的一种,规定了欧盟国家必须实现的目标(A "directive" is a legislative act that sets out a goal that EU countries must achieve. )。但指令在欧盟层面制定生效后,不能被直接应用于各成员国,需要由欧盟成员国在2年内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后实施因此,指令(directive)提出的是目标或者规范性的要求,但具体如何执行及实现目标,则是欧盟成员国自己在法律中明确

因此,对于在欧盟内部电力市场指令中出现的“直连”,欧盟仅明确了定义及规范要求,但如何制定具体的审查则,怎么建设,怎么审批,怎么运行,怎么监管,是由各国自己的法律定好以后,通报欧委会即可。

既然电力直连的细节由欧盟各国法律说了算,那各国是怎么规定的呢?

笔者查阅了有限的欧盟各国做的直连规则,发现他们虽然在制定时都提到遵照内部电力市场指令的要求来,但确实在细节上各不相同。

目前看到比较清晰的规则,来自于丹麦去年基于推动power-to-X战略而在《供电法》修改中提出的电力直连内容。

power-to-X是指基于电解产生的绿氢生产燃料、化学品和材料的技术。为了促进绿色转型,适应大型Power-to-X项目下预期的电力生产和消费急剧增长,丹麦议会大多数党派于2022年3月通过了关于 Power-to-X 的政治协议,其中包括允许power-to-X项目建立电力直连线路。随后丹麦气候、能源和供应部长于2023年2月8日向丹麦议会提交了在丹麦《供电法》中对直连的修订建议,修正案于2024年4月25日批准生效。

简单介绍一下丹麦的供电情况,根据《供电法》,丹麦的电力是通过公共电网输送,公共电网包括输电网络和配电网络。其中,输电网络由丹麦国家电网公司Energinet)拥有和管理,由于丹麦国家电网无需许可证即可进行输电业务,且没有其他公司持有输电许可证,因此丹麦国家电网事实上拥有丹麦的输电网络专营权。而丹麦的配电网目前由 39 家获得许可的电网公司拥有和管理,这39家公司实质上拥有在许可区域内的配网专营权。

而电力直连,则是公共电网形式下的一个例外,虽然《供电法》中明确可以建设直连线,但丹麦其实是没有电力直连线的。这是因为,要建设电力直连线,必须要拿到气候、能源和供应部长批准的的直连建设许可证,但拿到这个许可的必要条件,是申请人曾被公共电网拒绝过接入请求。这就很矛盾了,因为《供电法》中要求,公共电网必须提供开放有偿输配电能力给市场,所以被公共电网拒绝接入的场景是不存在的,先决条件的缺失,导致丹麦无法建设直连项目。

但为了配合power-to-X战略的顺利实施,推动电力直连在丹麦的实质性进程,丹麦议会通过对《供电法》中直连的多处描述修订后,丹麦气候、能源和供应部紧接着于2023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在陆地和海上建立电力直连线路的许可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的命令》,明确了如何申请直连许可以及相关标准。以上所有有关直连的法律均于2023年5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让市场便于理解和申请电力直连许可,丹麦还发布了申请须知手册,在手册中提到了申请流程、审批清单、费用规定、电力税等内容。

笔者阅读完以上几份文件后,总结几个要点如下:

首先,直连定义与所有权归属。

——直接线路定义:不是由电网或输电企业建立、维护或拥有的电力连接,旨在将电力从企业的发电厂直接供应给其自己的设施或子公司或特定客户,并全部或部分取代公共电网的使用(Direkte linje: Elektricitetsforbindelse, der ikke etableres, vedligeholdes eller ejes af en net- eller transmissionsvirksomhed, og som er beregnet til direkte levering af elektricitet fra en virksomheds elproduktionsanlæg til virksomhedens egne faciliteter eller dattervirksomheder eller bestemte kunder, og som helt eller delvis erstatter benyttelsen af det kollektive elforsyningsnet.)”。

——直连线所有权:直连线只能由生产设施的所有者、消费设施的所有者或生产和消费设施的所有者协会拥有。直连线路不能归第三方所有。(En direkte linje kan kun ejes af ejeren eller ejerne af produktionsanlægget, ejeren eller ejerne af forbrugsanlægget eller af en forening af ejere af produktions- og forbrugsanlæg. En direkte linje kan ikke ejes af tredjemand.)

以上两条,说明了直连线可以完全或者部分取代公共电网使用,并解释了笔者之前对于欧盟内部电力市场指令里直连线路所属权的疑惑,直连线只能由发电企业或者用电企业自己出钱建设并拥有所有权,第三方的输配电企业不可参与建设和运营。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丹麦的规则,其他欧盟国家是否允许第三方建设,还需要查阅更多资料。

当然,最重要的是如何取得直连许可。

根据丹麦《供电法》第 23 条,建设电力直连线,需要拿到丹麦气候、能源和供应部下属的丹麦能源署(DEA)批准的直连许可证,此许可证仅允许申请人将发电设施与公共电网以外的用电设施连接起来。有关许可证的审批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1. 电压等级:电力生产设施和售电公司必须连接在10kV或以上的电压等级上;

  2. 公共电网特征评估:发电和用电只能通过直连形式供电,且不具有作为公共电网的特征(笔者理解,这条是为了防止建好了直连线路,但最终直连线路还是充当了实际的公共电网这种情况出现)

  3. 新建项目:必须是新建发电项目才能申请直连(即尚未与公共电网签订电网连接协议的设施),对已有电力生产设施进行再投资或者重新供电不满足要求。

  4. 距离要求:直连线长度之和不超接入公共电网接入点的长度,公共电网的接入点信息由丹麦国家电网或其他配网公司提供。(一样,避免直连线路在申请时是直连,但实际接入了公共电网。如果完成直连所需线路大于到公共电网接入点的话,就需要证明发电机组是否接入公共电网。这条背后的另一条深意其实是就近直连消纳)。

  5. 偏差条款:如果距离不达标,可以申请应用距离标准的偏差,但需要丹麦国家电网或者其他电网公司提供咨询意见。

  6. 重大变:机组和用电设备发生变化,包括机组扩建、用电产线扩产、选址变更等,需要通知丹麦能源署,由丹麦能源署评估是否需要重新审查直连许可证。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重要信息,比如申请许可前必须联系丹麦国家电网或者其他电网公司获得有关公共电网接入点的信息、直连电厂需要承担平衡责任、许可证有效期为10年、发电机组最多可向四家不同的生产用电设备供电、违规经营处罚措施(罚款或者刑事追责)等。

有建设电力直连需求的企业,则可以在网上申请直连许可,但遗憾的是,由于规则与现实之间的差距,笔者暂时还未查到丹麦已经有项目申请并开始建设直连线。

可以看到,丹麦的规则,其实是非常明确地对欧盟内部电力市场指令的直连要求进行了具象化的拆分和规定,使直连这件事在丹麦能实际执行,是典型的从“指令”到“成员国法律”的发展路径。

讲完丹麦,再回过头来说说欧盟和电池法案碳足迹草案。

笔者认为,电池法案下碳足迹下的电力直连,其实是由各国基于草案和内部电力市场指令中的电力直连定义,自己来制定规则:是否有直连许可,审批流程和标准是什么,谁可以建,“electricity supply undertaking”是谁,电量如何计量,怎么监管等。各国制定好规则以后,与欧盟就具体的法律和规则进行磋商。

但是,自定规则与磋商,这其实是一件既宽松又无比严格的事:宽松的点在于,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国情,按照自己的方式制定直连规则,在规则符合指令规范要求,对直连线路的产权和输送电量计量规则清晰,并且对于项目的审查和监管流程规范的情况下,就有很多可以磋商的空间;但严格的点则是,随便各国怎么做,最终的解释权在欧盟手里,在利益权衡之间。

笔者相信,如果不是到迫不得已的地步,企业也不会贸然去考虑电力直连这个选择,且不论技术上的难度,光是大量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就会让很多企业望而却步。然而在考虑电力直连之前,企业还是需要对欧盟的规则进行冷静的分析,在当前阶段,电池法案下电力直连这件事真正的核心,在于“法”和“规”,而非“建”。

最后提个小问题,如果各位是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大家是会更倾向于对五花八门的直连项目进行具体的工程和运行审查呢,还是对国家的直连规则进行评估,然后以各国自己发的直连建设类许可等作为合规依据呢?笔者倾向于后者,因为后者在管理和核查成本上是最低的,并且是实操性最强的方式。

关于丹麦和欧盟其他各国的直连规则内容,还有很多没讲的鉴于此文已经比较长了,笔者后续再分析(继续给自己挖坑,有时间来填坑)

作者信息:

北京电链科技双碳事业部总监
清华海峡研究院能源与环境中心特聘专家
中国碳中和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汽车电动化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中国节能协会节电与绿色电能委员会 特聘专家
China ESG Alliance 特聘顾问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减污降碳专委会委员
南方周末中国企业责任研究中心智库专家

微信:JennyZheng1210(请发送姓名+单位信息),欢迎交流。

CEEE独立研究与思考
CE for Carbon Emission, EE for Energy and Electricity.能源发展与绿色转型,独立思考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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