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池法案碳足迹不认能源属性证书?欧洲公司坐不住了

文摘   2024-05-23 19:15   北京  

自欧盟于4月29日公开了新电池法案下的电池碳足迹计算规则草案,不仅在我国引起了一定的讨论度,在欧洲也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欧盟新电池法案是一项面向全球(包括欧盟本土)推出的规则,某些条款的制定,对欧盟本土的企业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比如笔者一直在关注的电池法案碳足迹规则中的电力建模方式。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详细说说欧盟电池碳足迹规则“征求意见稿”的电力部分写过,在此次的计算草案中,在电力建模中能使用的只有全国平均电力消费组合和直连电力,在JRC最初方案中写到的供应商特定电力产品,以及它的好CP剩余电力消费组合一同踢出局了,意味着所有的EAC(能源属性证书)都不能被使用。

对于这个结果,欧盟的很多研究者也感到很意外,虽然很多智库都向欧委会表达过对使用诸如GO(原产地保证)一类的能源属性证书(EACs)的担忧,要求欧委会根据RFNBO的3-pillar(额外性、时空性和可得性)来严格确保EACs的有效性,但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在草案中,EACs这个选项被完全拿掉了。

除了研究者感到诧异,这个结果也让很多欧洲本土的企业都坐不住了。

首当其冲表达不满的是Umicore(优美科),这家世界500强的化工巨头对欧委会反馈,如果只承认国家的平均电力消费组合,(1)与欧委会一直在多个政策中提到的能源属性证书可用于“绿色声明”的政策是背道而驰的,并且以电力购买协议 (PPA) 形式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变得毫无价值(这里补充一个小知识,即使是PPA,大部分时候也需要用EACs证明电力的能源和环境属性),如果制造商不被允许声称使用低碳能源,制造商为什么还要投资PPA项目呢?(2)进一步加剧欧洲内部高碳能源与低碳能源国家的差距,使欧洲的投资可能会从能源碳强度相对较高的国家转移到碳强度较低的国家。(3)即使在直接连接电力的情况下,EAC 依然可以出售给第三方,在此种情况下,应该使用剩余消费组合计算,但草案中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仅考虑平均消费组合,其实是会造成重复计算的,这是非常矛盾和不科学的。

笔者试图了解草案规则对优美科的影响,发现他们于2022年在波兰建成了其在欧洲的首个电池正极材料超级工厂,工厂的电力由附近的陆上风电场提供,笔者推测他们应当与风场签订了带属性证书的捆绑式PPA。如果不能用证书或者PPA,意味着优美科只能用波兰的全国平均消费组合,根据EMBER的数据,波兰的全国发电结构中,2023年煤电占比约为61.5%,其全国的平均电力碳足迹值会有多高,不言而喻。

图:波兰的发电结构

随后,被规则影响最深的GO背后的运营管理方AIB也站出来了,在草案出来前,GO被欧洲部分智库质疑,认为企业购买GO证明电力消费结构有“漂绿”嫌疑。AIB非常硬气的回应,将电力消费的碳足迹(CFP)确定为全国平均用电量的方法与欧盟其他政策不一致,即与可再生能源指令 (RED) 第 19 条、内部电力市场指令 (IEM) 附件1.5、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 (CSRD) 下的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 (ESRS) E5 节不一致。(The method for determining the Carbon Footprint (CFP)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from the grid as the national average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is inconsistent with other EU policy, namely with art. 19 of the 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 (RED), Annex 1.5 of the Internal Energy Market Directive (IEM), section E5 of the 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ESRS) under the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 (CSRD). )并且AIB认为草案中对于国家的全国平均电力消费如何确定是很模糊的,在(EU) 2022/2299 《关于国家能源和气候综合进展报告的结构、格式、技术细节和流程的适用规则》中,附件XVI显示欧盟国家每两年报告一次最终的年度可再生能源消耗量,但这个结果是基于GO得到的。如果GO不能被使用,就导致电池法案下的国家电力结构和其他法案下的电力消费结构不同。笔者猜测,一种可能是,由于GO在欧盟是自由交易的,若电池法案下的电力结构是根据不同的机组发电量得到的,而其他的规则中发电结构是基于GO计算得到的,可能数据不同。(这部分比较绕,笔者下次有时间再给大家解释。)

AIB的核心观点是,除了 GO 之外,没有其他工具既能为消费者提供支持,又能防止重复计算,这是能源跟踪系统的基本核心原则。如果GO被认为有效性不足,可以探讨考虑类似 RFNBO 授权法案 2023/1184 中的要求。而对于欧盟以外的能源消费,可以考虑在有立法规定并积极确保能源属性证书作为独特跟踪工具的国家允许使用能源属性证书并制定可靠的能源来源跟踪工具的国际标准以克服一系列问题。

除了以上两个反对最为激烈的公司及组织,英国巴斯大学,比亚迪欧洲等也对草案中的电力碳足迹当前的规定提出了质疑。

笔者在部门会议讨论中提过,欧委会这版的草案对于电力碳足迹的处理过于简单粗暴,不仅会造成欧盟与其他非欧盟国家的之间的不公平,在欧盟内部也会引起不公平。欧委会动了相当一部分欧洲企业和机构的蛋糕,一定会引起欧盟内部的反弹:举个简单的例子,根据LCDN的数据,德国的中压电力(1kv-60kv)平均电力碳足迹约为0.5929 kgCO2/kWh,而法国的中压电力(1kv-60kv)平均电力碳足迹约为0.0914 kgCO2/kWh,二者之间有接近6倍的差距,如果使用国家的平均电力碳足迹,可能会使未来与动力电池相关的投资更青睐于法国这样的低电力碳强度国家而不是德国,作为欧洲的汽车制造大国,德国会开心吗?

电力碳足迹,表面是科学与技术,背后还是是错综复杂的利益分配:外来者能不能真的防住不知道,自家内部倒是快掀桌子了。

欧盟电池法案的碳足迹计算规则正式稿预计最早于7月发布,最后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变化吗?如果出现了变化,会不会带来新的挑战呢?


作者信息:

北京电链科技双碳事业部总监
清华海峡研究院能源与环境中心特聘专家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汽车电动化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中国碳中和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
China ESG Alliance 特聘顾问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减污降碳专委会委员
南方周末中国企业责任研究中心智库专家

微信:JennyZheng1210(请发送姓名+单位信息),欢迎交流。


CEEE独立研究与思考
CE for Carbon Emission, EE for Energy and Electricity.能源发展与绿色转型,独立思考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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