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总结了一下,RE100技术导则下,可使用的五类可再生能源采购方式。
笔者过去在多次公开分享里放过这些导图,为了让更多读者清楚规则,在公众号放出资料,供大家理解。基本上,全球对于电力消费采购的认可方式,也就这几种了,可能细节上有稍许差异,但是至少目前来看,几乎所有的规则内核和底层逻辑不会逃脱这套框架了。
画几个重点:
1、最重要的前提,电量+能源属性,缺一不可。不只RE100,GHG Protocol,SBTi,乃至欧盟电池法案的碳足迹计算草案中的直连规则都是同样要求,如果电力的能源属性被出售,则不可按照特定电力类型操作。
2、能源属性证书(EACs)用于所有的购电形式:发电项目可以签发EACs的情况下,EACs用于证明可再生能源使用;只有在机组没有签发EACs的情况下,才使用电力合同+可信声明的方式。(这条最最最重要,切记不能忘!能源属性证书在证明是不是可再生能源电力这件事上,级别是最高的!)
3、自有项目的申报使用:自有发电设施项目发电,要求必须保有能源属性。若电量签发了EACs,需要将电量和EACs一同申报;如果没有EACs,则提供合同+可信声明(与其他的市场购电合同要求一致)。对于余电上网的部分,如果对应电量的EACs在用户手中,则电量依然可以按照自有项目进行申报;相对的,如果自发自用项目的EACs被卖掉了,则这部分电量不能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申报(即使是直连)(这部分虽然RE100没有解释,但是在GHG Protocol的范围二指南里有详细的解释,因为属性证书卖掉以后,只能按照null power无属性电力处理了。多说一句,这也是为什么欧盟电池法案的碳足迹草案中,规定直连电力的属性工具如果卖掉以后,也只能按照全国平均计算的起源,null power是个很重要的概念,以后有机会再详细解释。)
4、非捆绑式(unbundled)EACs只能用于从电网购电形式:非捆绑式EACs(即大家比较熟悉的“证电分离”的证书)是范围二的工具(GHG Protocol定义),因此只能用于外购电力的证明,即从电网购电的形式,不能购买单独的EACs报告自有设施发电或者直连项目。
5、被动购电是个很容易被忽略的选择,但是对于我国而言,未来可以成为探索和研究的对象。
(图片建议点开了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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