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反馈,对于上一篇文章(没有看上篇的,可以篇戳这里),能源属性证书为何不能用于核算CBAM间接排放还是不太能理解。笔者决定再写个更直接补充,方便大家理顺思路和逻辑。
首先,CBAM是EU ETS的“镜像”机制,它的核心是拉平同样的商品在欧盟内外部生产所需要支付的碳价。因此,需要牢记,在EU ETS和CBAM这对好“CP”的体系下,欧盟生产商支付的碳价,进口商必须同等支付;反之,欧盟生产商没有支付的碳价,进口商也不必支付。
进口商要为CBAM交多少钱,是由(进口商品隐含碳排放*欧盟碳价)得到,而隐含碳排放是由直接排放和用电的间接排放组成的。所以,基于上述的“镜像”原则,在间接排放一项上,进口商为CBAM支付的部分,必须与欧盟本土制造商支付的部分一致。
那么,间接排放成本怎么算的呢?对于欧盟本土制造商而言,其支付的间接排放成本,其实是来自于随电价传导而来的碳价,计算公式为:
根据公式,支付的间接排放成本,是由用电量、欧盟碳价和电力排放系数共同决定的。用电量和欧盟碳价由生产方式和市场决定的,那么CBAM的规则能确定的就是电力排放系数用哪个数。也就是说,大家一直在讨论的本质是,单独的能源属性证书代表的发电项目的排放系数能否用于计算间接排放。
回到问题,为什么单独的能源属性证书及其排放系数等不能用来算CBAM的间接排放呢?
那需要回头看看,在欧盟市场,单独的能源属性证书(主要是GO,来源担保证书)的排放系数能否决定欧盟企业支付多少间接排放成本。答案是很显然的,不能:
一方面,在欧盟电力市场的边际出清规则下,决定欧盟企业间接排放成本的是边际机组的实际电力排放系数,这个系数与GO无关。
另一方面,欧盟电力市场和GO市场是完全独立运行的,也就是说欧盟是完全的“证电分离”式的市场,电价(包括随电价传导的碳价)和GO价格并没有直接的“抵消”关系。欧盟企业若购买GO,其为带属性的电力支付的最终成本是【(电能量价格+随电价传导的碳价)+GO价格】,可以看出,欧盟企业支付的GO价格,是额外产生的,不会与它本来需要在电价中支付的碳价产生关联。举个易懂的例子,A企业买的B火电机组的电量,支付的电价中包括了火电机组的碳价(这个碳价就是CBAM中对应的间接排放成本),同时,A也购买了C可再生能源项目的GO做可再生能源披露。但是A不可能告诉B火电,因为我找C买了GO,所以就不支付你的碳价了,这本质上是两种付费途径,不管有没有GO,在电力市场该付多少碳价还是得付的。
因此,在欧盟市场,企业支付的电价中的碳价,与GO等能源属性证书所代表项目的排放系数无关,GO和欧盟的碳价之间也没有直接的“抵消”关系。
这就是笔者分析出来的,能源属性证书这个选项在CBAM中目前是不存在的原因:欧盟企业支付的碳价,不会因为是否持有GO而发生改变;映射到CBAM中,也必须是对等的处理方式,因此CBAM中的企业需要支付的费用,也不能因为是否持有能源属性证书而发生改变。其本质还是CBAM要求对欧盟内外部碳价的来源和传导方式必须一致,这是CBAM作为EU ETS碳定价机制延伸的“价格”核心,以价定规,而与之前众多分析中提到的证书的环境属性是否聚合无关。
最后强调,虽然在CBAM中,能源属性证书这个选项不存在,但是在更多的其他非碳定价规则中,能源属性证书仍有使用空间,例如在欧盟电池法案的碳足迹计算草案中,提到即使是直连,也需要保证直连电力和合同文书(合同文书通常指能源属性证书、PPA等)是合一且未被出售的,若出售了,那么直连部分的电力也只能采用摊大饼的全国平均电力消费组合来计算全生命周期碳足迹。
笔者在写这篇解释的时候,又想通了一个新的事情,那就是CBAM的间接排放因子,为什么可以用定价机组(price-setting)的平均排放系数来算。时间有限,此处不展开了,下次在写。
作者信息:
微信:JennyZheng1210(请发送姓名+单位信息),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