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监督管理,东川区探索出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有效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村(社区)“两委”的合法权益,激发村组干部干事创业热情,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制定依法依规管理、科学民主决策、效益决定分配、激励促进发展原则,以及严禁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进行收益分配等“六个严禁”,明确可分配收益范围,包括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入股分红、服务性收益、资产租赁所得、资源发包收益等,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缴纳税费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上一年度未分配收益。同时,将政府专款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等纳入不可分配收益范围。
明确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分配收益可用于公益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等方面分配,原则按照财务核算、制定方案、审核公示、组织实施、结果备案五个程序开展收益分配工作。结合东川区实际,原搬迁村产生的集体经济收益由原搬迁村成立的集体经济合作社执行分配,“四议两公开” 决策程序改为召开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策。
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依据当年本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取得的收益,严格实行量入为出,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的,可提取15%的公益金、10%的公积金、15%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10%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50的%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剩余可分配收益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已明确分配比例的,按照章程内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章程内未明确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比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应程序予以确定。
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成效与激励经营管理人员挂钩,确定集体经济创收补助奖励对象,按照“以收定标、按绩定酬”原则实施差异化奖励,引导村(社区)干部、经济“能人”积极参与集体经济发展。严守奖励标准,明确“不得申报创收奖励的情形”和“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的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来源:东川区委组织部
范宇山、陈贵安
编辑:黄依希、李炫瑶
责编:王超、程锋
审核:昆组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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