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II类技术状态更改的一些理解

文摘   2024-10-13 13:49   北京  

一、关于III类更改的界定

在3206B-2022附录F(规范性附录)技术状态更改分类与优先级别中,有这么几段话:

III类更改——勘误译印、修正描图、统一标注方法、进一步明确技术要求,或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更改:

a 不影响产品、技术状态项质量满足原规定的技术要求;

b 不影响产品、技术状态项的体系集成/系统集成、使用维修;

c 不更改已交付的试验样机实物。

二、之后是备注,是针对附表中12种类型的备注:

特殊类的技术状态更改,仅适用于列装定型后的管理,技术状态更改按研制项目立项程序执行。I、II、III类技术状态更改适用于型号代号保持不变、产品寿命周期过程的技术状态管理,并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状态更改程序执行。

可从受技术状态更改影响,项目经费或进度所需调整的程度,判定技术状态更改的类别。需更改合同协议、任务书的,所对应的技术状态更改属于I类;不需更改合同协议、任务书,但不符合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或合同监管协议关于进度或费用规定的,所对应的技术状态更改属于II类。

注1:对于只开展状态鉴定,不开展列装定型的项目,“更改时机”栏的“列装定型”替换为“状态鉴定”。

注2:“涉及的基线”栏内容系指受采购单位关注的技术状态基线。功能基线、分配基线的勘误属于序号12的III类。

注3:“试验样机实物”系指性能鉴定试验样机、作战试验样机的实物。

注4:”技术状态项”系指外部控制的技术状态项。


三、一些理解和认知

勘误译印、修正描图、统一标注方法,这三个比较好理解,这与3206A的界定并无大不同。

以下需要重点关注:

1、进一步明确技术要求

①细化分解描述而非改变系统/产品的关键、重要的技术要求;比如产品的高度从100mm细化成了100±0.5mm;

②一旦改变系统/产品的关键、重要技术要求,则至少是II类更改;比如产品高度从100mm变成了150mm,这一定是II类更改甚至于是I类更改。

2、然后是这三个或

①不影响产品、技术状态项质量满足原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产品而言,比较好理解。

关于技术状态项,这里有一个备注,”技术状态项”系指外部控制的技术状态项。

可以这么理解,如果这个技术状态项属于自我配套,而非外部配套,对该技术状态项的影响并不足以影响到产品功能和性能,那么该技术状态项的更改于自身而言可能是II类,但于产品而言,则是III类。

比如一块板卡我们视其为整机产品的技术状态项,某一个器件或电路的变化,对于整板和整机的功能、性能没有影响,而且这块板块是我们自己做的,那么其相应变化就应该是III类,而不能简单地认为电路或器件变化了,就一定是至少II类的更改。

比如同样是一块板卡,器件以及电路的更改,影响到了外部的技术状态项(系统、产品、板块居多),那么此次更改一定是II类或I类更改。

与之对应的是自身更改影响到了外部技术状态项,即可判定为II类或I类更改,如果没有则可以判定为III类更改,但是也不能据此简单判定,尤其是对于后者,更改可能没有影响到其他技术状态项/系统/产品,但还有一个最为根本的判定,就是自身变化对于自身的影响是不是毁灭性的,而自身的毁灭对于上一层级或者整体是不是毁灭的。

由此也就引出来第二点——

②不影响产品、技术状态项的体系集成/系统集成、使用维修;

对于体系集成和系统集成,这个比较好理解,也就是对于整个体系/系统没有实际影响,即即便其因更改引入问题而导致不了体系/系统功能和性能的任何损失。

在新版3206中加入了使用维修,这是比较务实的,也就是一些更改确实会影响到使用维修,比如改变了使用流程或相关显示,以及一些环节判断好坏的判据,则其一定是I类或II类更改/变化;比如一些产品变化后,需要更为精细的维护和保养。

③不更改已交付的试验样机实物。

这个说法其实不太好理解,甚至于你也可以说它是错误的,因为现实中总是存在这样的情形,改之未尽而出现问题。

即便是确实不需要更改已交付的试验样机,而对于最终产品而言,其技术状态一定是要发生变化的,并且大多时候在于功能和性能的显著变化和提升。

可以这么认为,其之所以会这么讲,估计指的是样机正在试验过程中,这些改动对试验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只需要更改后续的样机,但似乎还是说不圆。没有必要为什么要改?!需要更改的就一定不是所谓的III类。


四、几个具象化的例子

1、某一个零件,只是材料和工艺的变化,整体性能与原先材料和工艺出来的一样,甚至于更好,并且这个零件的好坏只会影响到产品自身,不会影响到外部技术状态项(系统/产品),那么此变化就可以接定为III类【又比如标准件供方的更换】。

2、一个器件,因本质失效而换掉,这其实可以界定为III类技术状态更改/变化【一个器件,因使用不当坏掉,自然是要修改电路,甚至于软件,那么此时变化至少是II类】。

3、推而广之,元器件的国产化替代,至少也应该是II类变化,因为替代者总是距离被替代者有着较大的差距。

4、一些软件的变化,必定是伴随着语句和模块的变化,对应的是功能的变化,不管其是否影响到其他相关方,其变化一定是II类及以上,哪怕其改变的只是一些自检的环节。

5、一些软件的变化,可能修改的只是一些显示的外观,使其更加精美,而对于软件功能而言,却无实质性的改变,那么其变化就可以是III类。

6、产品的重量,体积变化一般为II类;基本功能和性能的变化至少是II类;六性指标的变化,至少是II类。



PS:

这个说法其实是不严谨的——需更改合同协议、任务书的,所对应的技术状态更改属于I类;不需更改合同协议、任务书,但不符合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或合同监管协议关于进度或费用规定的,所对应的技术状态更改属于II类。

一个常见的反例,更改一个产品的壳体颜色,充其量算作II类。一般而言,I、II、III类更改都需要更改任务书或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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