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为人知的最基层法律服务

文摘   2024-09-03 13:55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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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为人知的最基层法律服务 

                         

丁鸿鸣


一个偶然的机会,让我接触到了一个不太熟悉的基层单位,算得上是误打误撞地闯入了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并从此结识了一批鲜为人知的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炎炎夏日的周末,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准备召开盛大的工作会议。分管领导因事请假不能赴会,单位便临时委派我来顶替代会,好友的一句“主力球员轮休,替补球员登场”的戏谑,顿时逗乐了在场的同事。

此前我从来没有接触过这项工作,自然感觉有点陌生,近乎零认知。好在同行的是一位资深业内人员,他是一位业务熟练的老科长。我正好在赴会途中请教,现场补短。这就好像平时贪玩,考前熬夜的学生信奉的“临阵磨枪,不快也光”的哲学,偶尔一用也颇有疗效。至少,目前我对这项工作有了一些最粗浅的认知,对这次会议有了一些最基础的准备,对这次参会的对象有了最全新的了解。眼下的我明显感觉到,临阵磨枪,心里不慌。

很快,我们就到达目的地了。抬头一看,驻地宾馆是桃花岭大酒店,前面一位胖胖的小伙子脱口而出地叫道:“好浪漫的酒店名称啊!”顿时,酒店大堂内一片欢笑,这也大概算作是该酒店特有的笑迎宾客模式吧。
会议日程安排紧凑,议程井然有序。在会场内便静静地阅知了大量文字材料,算是对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最让人获益的是会后的互动交流和沟通。从这里,我更深入地了解到各地乡镇社区默默耕耘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艰辛,也更全面地感受到全省各地踔厉奋发的那些前行者的笃定。我深深地知道,他们都是长期扎根在这一行业内的布道者,也是常年坚守在这一基层领域令人致敬的扫地僧。

偶然的相识虽然短暂,却激起我深探细究的热情 。

会后数日,我接连收到几个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发来的工作简报类素材和邀请前往调研指导的短信。因不分管这个板块的工作,我也不方便冒然去指导,好在我还有一个人大代表的身份,要想深入基层一线探访,还是可行的。

黄州东湖法律服务所,是离我住所最近的一个基层所,相距不过三百米,主要为东湖社区街道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平日走上街头散步时,曾无数次从其门前路过,皆因不分管,而未曾踏入过门坎。今日再次路过,禁不住在门前驻足多瞟了几眼。该所是一栋三层的小楼,约有十余间办公室,门旁还加挂有市基层协会的牌子。透过玻璃窗口,看到一楼的接待室内有人接访,一位大娘似在哭诉,身旁还有工作人员在悉心安抚劝慰着。眼尖的易主任一眼认出是我,便赶紧出门相迎。易主任看上去年约六十,但精气神十足;他既是该所主任,同时兼任省协会副会长和市协会会长,称得上是本市第一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据介绍,他年轻时担任过村干部,有过十年当村长的经历,后来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担任该所主任已近三十年,可谓阅历丰富,经验也十分丰富。这也是他十分健谈的原因之一吧,只要是基层法律服务的名人、趣事,他谈起来是如数家珍。他介绍说,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真正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当时,为弥补律师资源的严重不足,满足广大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沿海对外开放产生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在东南沿海部分乡镇产生,并逐步发展到内地的大城小镇。

他回顾说,全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是从九十年代开始的,起初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是合署办公,到二00五年后才逐步脱钩,开始步入自负盈亏的合伙制道路。所以,城内年龄稍大一点的律师,大多都有过一段基层法律服务所锻炼的工作经历。后来历经市场化的洗礼,全市至今仍保留有五十余家服务所,从业人员约二百多人,大县约六七家,小的约一二家不等。

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董成钢局长也恳切地表示:多年来,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立足基层、扎根基层,发挥近民、便民、利民优势,为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将一如继往地全力支持全市的基层法律法律工作。

市区的汉川门法律服务所,地处古城的老街道--汉川门社区。这里曾是我居住和生活过近二十年的老街,此前我却对这个服务所视而不见,我得借此机会登门表达歉意。该所租赁的是繁华街道的门面,共四间办公用房约150余平方米,聘有四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有三名大学实习生。年近六旬的陈主任也是一名扎根乡镇社区的资深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兼任了省协会的理事和市协会的秘书长。他的三十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历告诉我们,调解街道居民、基层村民等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社会冲突等,光靠法律远远不够,还得靠切合当地的方法或民间搞法。往往办好一个普通民众的小案,能起到示范性的传播效应,无形中引来无数个案源。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在一个所干上几十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案源稳定,包括有的在基层实习或工作过一二年的年轻法律工作者,也因深受民众欢迎而主动留下来继续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的。这就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魅力所在。

当然,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收费虽然较低,但也是有相应的规定和标准的,只是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起来更灵活一些。比如,一般性邻里纠纷、村组调解等不收费,对一些困难家庭进行法律援助服务,只是对调解不成转为案件代理才收费;对一些老年赡养、婚姻、继承等案的收费都是考虑当事人承受能力的,这也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深受基层民众欢迎的现实因素之一。因为普通百姓中大多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件,找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来解决,更方便接地气,更实惠高效,执行起来也更容易到位。

杏花乡法律服务所,在我老家红安县的地盘上,我更方便前去拜访。该所是全县唯一保留下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因而办公场所设在县司法局旁边的临街门面,占地规模较小。有过丰富乡村工作经验的王主任,对基层法律工作是很有情怀的,作风朴实干练,看上去面善可靠,是一位很接地气的县乡基层党员干部形象。

谈起基层法律服务的艰辛和艰难,王主任也没有刻意回避。他说,按国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这就明确限定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服务范围,远不如律师。我们的业务仅限于从事简单的民事类代理事务,不具备从事刑事类代理和辩护业务;也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虽然随着形势发展,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仍在日益增长,为了更好地维护地方和谐稳定的局面,各地也在积极务实地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从事(居)法律顾问,参与信访、人民调解等基层基础工作。但毕竟总体的业务受限、案源不足,加之案值低廉,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队伍也就呈现青黄不接的趋势。从各地从业人员的平均年龄看,约五十六岁,基本上是年长者不愿走,因为他们的经验、案源、人脉等资源都相对固定在此,收入相对稳定;而年轻人又留不住,因为有些资源要靠坚守才能得到,而在基层又是一个长期而艰辛的过程。
基于顺道或顺便,我并非刻意地走访这几家服务所,当然本市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也都各有特色,暂时未能逐个探访,只好遗憾地表示期待日后再访了。从走访中我也感受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有其存在的独特性的,尤其是目前对于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更是无可替代。但要更好、更充分地发挥其优势,一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普遍反映,仍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作和配合,比如各级法院,在开具调查令方面,能否结合实际案情,更多一点灵活性;在开庭前是否走安检通道方面,适当宽容一点,让他们感受到与律师一样的尊重和理解等等,这也是值得思索和探讨的课题。

司法为民,服务利民。越是到基层,民众的受益越大,获得感也越强。而我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却越来越显得具有人性化、个性化和特色化,深受基层民众广泛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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