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申请人也区分“微实体”、“小实体”和“大实体”,但是认定能否获得减缓的条件是可变化且参考多个因素的。他们主要也是根据企业人员规模、企业数据指标,还有一个重点考核指标是“专利提交量”,专利提交量超过5件外观专利的企业,就有可能不能继续被认定为“微实体”了,因为你的经济实力能负担这个量的申请,那也就能够支付更高的申请费用和年费了。
《盛世随笔.谈知产》终
管理专利和审查专利的费用支出,应该要大部分来自于申请费用,而不是纳税人的费用。让申请者支付“高额”的代价去挑战“非正常”专利,将这些收入用于审查员仔细审查,让投机取巧者自己花钱给审查员陪自己玩,只要他们舍得花这个钱,审查员陪他们玩又何妨。这样的疏通方式,比简单粗暴的通知撤回要被容易接受的多,而且长期来看,具有可操作性。
中国的“非正常”专利制度被提出的时候,本身就是一项不合理、有缺陷、不应该存在的制度。所以,自从它被提出,就受到了各方非议,被挑毛病。就像我们撒了一个谎一样,要用另外100个谎言来弥补第一个谎言。现在的中国管理局,就有点焦头烂额的再修补。
一开始被提出“非正常”,让人挑毛病说无法可依,管理局就加班加点的去制定一个制度;制度制定好了以后,被人挑毛病说,不合理不规范,没有申诉渠道,有悖于上位法,管理局又加班加点申诉渠道;申诉渠道和通知渠道,又被挑毛病说不正规没文件不透明,管理局又加班加点搞专用函和答复“非正常”陈述书和通道;待这一切都有了以后,还是被人指着鼻子说,行政行为无复议的程序,太简单粗暴和明显违法,也不知道还能不能改,没准改来改去,最后成了自己最大的负担。
当然,我提出这些问题,也不是为了说明美国的东西都是对的,都是值得学习的,他们的就都是好的。美国也存在美国的问题,而他们的问题也许更致命,但是,好的东西我们也要有能虚心接受并学习的姿态。
毕竟,师夷长技以制人,才是最根本的。我们要学习我们最大的对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中国专利制度成为真正的促进科技创新的摇篮,这不是我们每个人都想看到的吗?这不就是我们说的知识产权的春天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