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公务员被判刑后,还能享受退休待遇吗?

财富   2024-12-19 13:03   浙江  



一、公务员退休前被判刑还能否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
依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的规定来看,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二、公务员服刑期间能否缴纳养老保险?
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刑的公务员在服刑期间是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2019年7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9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1号)明确答复:监狱不是用人单位,罪犯也不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因此,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罪犯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其生活经费、改造经费等均已列入国家预算。服刑人员在服刑之前和服刑之后,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按规定应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这就意味着公务员在服刑(含缓刑)期间,不能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三、公务员服刑前的缴费年限能否累计计算?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我国自2014 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均需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才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改革过程中,导致了一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前半段由财政统一支付、后半段由个人与单位共同支付,其中的缴费年限也区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即2014年前由财政统一支付的部分一般称为“视同缴费”,2014年之后由个人与单位共同支付的部分一般称为“实际缴费”。那么问题来了,公务员服刑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能否累计计算呢?

1.服刑前视同缴纳年限,不能与服刑期满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如前所述,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然而,2015年养老保险并轨改革之前,其养老待遇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犯罪之后其由国家缴纳的这部分养老费用存在是否视同缴纳年限,是否可以和刑满释放后的缴纳年限合并计算的问题,对此,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是改革前财政统一支付的养老保险及视同缴费部分是基于其公务员特定身份获得的。一旦公务员因受刑事处罚而被开除,其不再是公务员身份,其工龄无法连续计算,之前视同缴费年限应该作废。从司法实践来看,普遍认为服刑前视同缴纳年限不能计算为实际工作年限,即不能与服刑期满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服刑前实际缴费年限,能与服刑期满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019年7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9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1号)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之前和服刑之后,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按规定应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很多地方性规定同样规定服刑前实际缴费年限保留,可以和出狱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或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如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4〕8号)第十一条,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职工被判刑刑满释放,其判刑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由此可见,如果公务员服刑前、后存在实际缴纳年限,是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的。
 四、公务员退休前犯罪,服刑期满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服刑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公务员而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满15年的,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满十五年的,按相关政策办理。
对于服刑前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务员而言,因为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清零,因此其服刑期满只能重新缴纳养老保险。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刑还能否享有退休待遇?

依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的规定,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可见,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刑能否享受退休待遇与受到刑事处罚的类型直接相关。

张开律师团队简介

张开,律师|专利代理师|浙江省专家库专家|杭州市政府创业导师;

律师|高科技知识产权领域专职律师,擅长企业民商事法律事务;

专利代理师|计算机通信领域专利代理师,擅长专利无效宣告答辩等;

浙江省专家库专家|评审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杭州市政府特聘创业导师|杭州市政府聘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主要工作经历|先后为兔宝宝集团、鲜丰水果、树兰医院、钉钉中国、绿城集团等上市公司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135 6718 5157,微信同号,添加请注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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