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商品不发货
要求赔偿却败诉
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案情回顾
男子小力(化名)通过网络平台线上购买了被告店铺的产品,总计花费3.33元,被告因为产品缺货及时与小李线上进行了沟通,让小力申请退货退款,但小力认为店铺虚假宣传,存在消费欺诈,不同意退货退款,并将该店铺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对自己进行三倍赔偿500元。
庭审中,被告店铺辩称不存在虚假宣传,也没有售卖假货,且网购平台已对店铺延迟发货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相应赔款已支付至原告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故不构成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商品,原告在平台上下单订购,并支付相应价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被告收到原告订单后,理应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其因商品断货而未能发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办有合法的营业证照,对案涉货物等商品明码标价,亦在断货后及时联系了原告,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被告未能按照约定供货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继续履行或者退回货款等方式处理,不能一旦发生此种情形就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况且,原告在拒绝继续履行或者退回货款前提下,其将案涉纠纷已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但该部门并未作出对被告构成欺诈的认定和处罚。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商业欺诈行为,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货是履约过程中的一环,虚假发货是否构成欺诈,需要分析其行为是否满足欺诈的构成要件,即欺诈人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在商品断货后及时联系了原告,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上的欺诈情况。
同时也提醒各位消费者,网购时应优先选择有良好评价和高信誉的卖家,在交易过程中保存好双方的聊天记录,在收货时务必仔细查验商品,可拍照或视频留存。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申请平台介入沟通,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平台也应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协助消费者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构建规范的网购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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